上海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加强特种设备使用登记信息核查工作的通知

10.09.2014  20:16

浦东新区市场监管局,各区(县)质量技监局、市质量技监局自贸区分局,各特种设备检验机构:

  近来,由于特种设备使用状态、管理主体发生变化,使用单位未及时办理使用登记变更,造成特种设备动态管理信息系统(以下简称动态管理系统)中数据不准确、信息与设备真实状态不相符的问题日益突出。为进一步加强本市特种设备信息管理和应用,提高特种设备使用登记信息的准确性和完整性,现就做好特种设备使用登记信息核查工作通知如下:

  一、工作内容

  结合现场检查、巡查和定期检验工作,对特种设备使用登记信息进行核查,重点核对使用单位名称、设备使用地址和设备使用状态等实际情况与动态管理系统中登记信息是否一致,对信息不一致的单位和设备,督促使用单位及时进行变更登记。加强特种设备动态管理系统和检验系统的管理,对数据不准确的予以核实和修正,确保特种设备数据的准确性。

  二、职责分工

  核查工作以监察机构为主,相关检验机构配合,具体职责分工如下:

  (一)监察机构

  1.组织对动态管理系统中明显与实际情况不符的使用登记信息进行集中核查。截至8月5日,动态管理系统内组织机构代码已经注销使用单位共有1144家,涉及特种设备7792台套(统计表见附件1,清单将在动态管理系统中发布。监察机构也可在动态管理系统中“统计报表”模块查看总数,在“从业单位”模块点击“生产/使用单位”栏,出现查询页面后在“代码库是否注销”选项中选择“是”查看具体单位)。对这些单位和设备,各监察机构要开展一次集中核查工作,摸清这些单位是更名还是注销,设备是过户、移装还是注销报废,并及时督促使用单位办理相应的变更登记,对有关数据及时修正。此项工作应在12月底前完成。

  2.对动态管理系统中使用登记信息存疑的特种设备加大检查力度。截至8月5日,动态管理系统内有12386台特种设备“使用状态”与检验管理系统中设备“使用状态”不一致。“使用状态”是监察机构实施特种设备使用登记及变更所产生的信息,因此,设备“使用状态”应以动态管理系统内信息为准。但是检验机构原来在定期检验过程中所采集的信息具有重要参考价值,各监察机构要加强对两个系统的数据比对。对于动态管理系统内设备“使用状态”为“在用”而检验机构通报“停用未检”的特种设备、目前动态管理系统内设备“使用状态”为“报废、注销”而检验管理系统内为“在用”的特种设备、以及特种设备“使用状态”长期为“停用”而未办理注销报废的特种设备,监察机构应列出清单(可通过动态管理系统“综合查询”模块分设备种类导出excel表格),分析原因,制定检查及巡查计划,杜绝特种设备非法使用。

  各监察机构应做好以上两项工作完成情况统计,自2014年9月起每月30日前填写月报表(见附件2),通过动态管理系统“安全监察”模块“专项检查数据汇报”子模块上传我局特种设备监察处。(联系人:王春艳联系电话:54263183    RTX:3175邮箱:[email protected]

  3.加强监察、检验联动,落实专人对检验机构上传的使用登记变更信息进行审核和确认。经过前期沟通协调,商定由各检验机构在定期检验时加强特种设备使用登记信息核实工作,并将使用登记变更信息通过检验管理系统上传至动态管理系统(流程见附件3)。各监察机构应落实专人负责信息审核工作。对检验机构上传的《使用登记变更申请表》(见附件4)应及时进行审核,经审核无误应予确认,动态管理系统将自动变更使用登记信息;审核中发现错误的应予退回,由检验机构再次核对。自《使用登记变更申请表》上传至动态管理系统起24小时,监察机构未进行审核的,动态管理系统将默认为审核无误并自动变更使用登记信息。

  (二)检验机构

  1.在定期检验时加强特种设备使用登记信息核实和采集。检验机构在定期检验工作中,应当对动态管理系统内“使用单位名称、设备使用地址、设备使用状态”三项信息进行核实。如动态管理系统内特种设备“使用状态”为“在用”而使用单位以特种设备停用为由不予申报检验的,检验机构应告知使用单位及时到所在地特种设备监察部门办理使用登记变更,并同时将该设备声称停用不予申报检验信息通过检验管理系统“隐患上传”模块上传至动态管理系统。对于动态管理系统内设备“使用状态”为“报废、注销”的特种设备和实际已经移装的特种设备,检验机构不得安排定期检验,而应告知使用单位到监察机构办理相关使用登记手续。在赴现场实施定期检验时,如发现“使用单位名称、设备使用地址、设备使用状态”中任意一项与实际情况不一致的,应当要求使用单位填写《使用登记变更申请表》。对于部分要求使用单位填写《检验申请报验确认单》的检验机构,可根据实际情况在《检验申请报验确认单》中涵盖《使用登记变更申请表》所有要素,用《检验申请报验确认单》替代《使用登记变更申请表》。

  2.做好使用登记变更信息录入和上传。检验机构应当将使用单位提交的《使用登记变更申请表》及时录入检验管理系统,并上传至动态管理系统。上传的《使用登记变更申请表》如被监察机构退回,检验机构应根据退回原因采取不同措施:如录入有误,检验机构应选择重新录入;如使用单位提供的《使用登记变更申请表》有误,检验机构应通知使用单位重新提供;如无需变更,检验机构应选择取消上传。

  3.做好使用登记变更信息归档和保存。对使用单位提交的《使用登记变更申请表》,检验机构应当及时归档,并妥善保存。

  三、工作要求

  1.思想重视,全面梳理。开展特种设备使用登记信息核查工作,确保特种设备使用登记信息的准确性,是做好特种设备数据管理的有效途径,也是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工作的一项重要基础性工作。各单位要高度重视,明确和落实工作责任,要以此项工作为契机和抓手,对动态管理系统中存在疑问的数据作一次全面整理,努力做到特种设备基础数据“家底清、情况明”,提升特种设备动态管理系统的管理和运用水平。

  2.多措并举,广泛发动。目前,各监察机构监察力量各有特点,监察辅助力量也不尽相同,各监察机构应以确保任务完成为前提,根据自身情况,广泛发动基层所、执法大队和协管员的作用,通过一段时间的集中核查工作,使动态管理系统内信息与特种设备实际使用信息趋于一致。在集中核查后,各监察机构应结合日常检查和巡查,把数据核查列入到常规工作中,使动态管理系统真正做到实时有效。

  3.加强沟通,无缝衔接。做好特种设备使用登记信息核查工作,需要监察和检验机构相互配合。各检验机构在安排定期检验任务及出具检验报告时,涉及到使用登记信息应以动态管理系统为准,取消检验管理系统中另有一套使用登记信息的做法。监察和检验机构要加强分工协作,对使用登记信息不明确或存有疑义的特种设备,应当及时沟通,并做好信息上传与审核两个环节之间的衔接,确保信息准确无误。对此项工作中遇到的问题,应当及时与我局特种设备监察处联系。

  4.加强检查,落实责任。使用单位是特种设备安全的责任主体,也是特种设备使用登记和变更登记的责任主体。因此,在使用登记核查过程中,要注重使用单位主体责任的落实,采取有效措施督促使用单位主动办理特种设备使用登记变更。检验机构在实施定期检验时,要加强信息核对,对未办理使用登记变更的特种设备(包括《使用登记变更申请表》未盖章等),不予出具检验合格报告。监察机构要加强现场监督检查,对未办理使用登记变更的单位应当依法予以查处。

  附件:1.《组织机构代码注销单位及设备统计表

              2.《监察机构核查月报表

            3.《特种设备使用登记变更核查工作流程图

                    4.《使用登记变更申请表

                                            上海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2014年8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