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业管家存“窟窿” 业主钱财暗中被“截留”

22.08.2015  15:18

  物业公司就像是小区的大管家,停车、维修,各方面都要管理……业主们几乎天天都要和物业管理人员打交道。而物管人员负责收取物业费、装修保证金、物业维修金等各项费用,手中代管着动辄几千万元的资金,如果不筑牢“篱笆墙”,很有可能成为一些不法分子觊觎的目标,他们或侵占,或挪用,侵害的其实是广大业主的利益。

  日前,记者从静安检察院了解到,该院受理了数起物业公司从业人员职务侵占、挪用资金的案件。记者采访发现,一些物业公司在管理上并不规范,尤其是财务制度存在的漏洞,使得物业公司管理人员非法侵占或挪用业主物业费、装修保证金、物业专项维修基金等的职务犯罪案件频发。

   职务侵占

   虚报岗位、谎报满勤“吃空饷

  陈某原在上海某保洁公司担任保洁主管,该公司是一个4050公益服务社,社内保洁人员通过参加公益劳动,享受街道支付养老金的待遇。主要在小区扫地、洗垃圾桶、楼层擦灰等工作。招收的员工都是外地人和上海的低收入、两劳人员等,工资在1450元左右,外加一点津贴。作为主管,陈某有着对保洁工考勤、考核及招聘录用的权力,管理着公司下派至服务范围内21个小区工作的保洁员。

  刘大河本是保洁公司在新园小区的一名保洁员,因嫌工作累,刘大河托朋友找上了陈某,说自己的日子也还过得去,来保洁公司只是希望能有政府为自己缴纳保险金。因此,希望手中有权力的陈某能够帮他安排,自己可以不要工资。

  2011年1月,陈某果然替刘大河办成了事。原来,陈某通过公司人事,将刘大河从新园小区调至另一个小区工作,而后伪造了刘大河在新园小区全勤上班的考勤记录上交给公司,但是事实是刘大河并未在任何一个小区上班。就这样,刘大河如愿得到稳定的社保,也心甘情愿地将自己的工资卡都交给陈某,“空饷”都奉送给了陈某。

  尝到甜头的刘大河想让弟弟也借着这个“东风”,享受“白来的”养老金。2012年7月,在刘大河的介绍下,弟弟刘小志与保洁公司签了劳动合同。此后,陈某通过同样的办法,虚报岗位,谎报满勤,骗取了公司的工资。事前,陈某和刘大河商量好,每个月发工资时,弟弟把工资取出来全部交给陈某。

  2013年3月份,公司在检查中发现保洁员刘大河和刘小志两人并未上班,但一直有着全勤记录,每月也按时领取工资。发现这一漏洞后,公司立即与两人解除了劳务合同,对刘大河、刘小志作退工处理。被发现的陈某自知无法再呆下去,就从公司辞职。

  经查,陈某因贪图钱财,利用职务便利,以清洁工刘大河、刘小志之名虚报岗位,谎报满勤等方法,在某物业公司领取“空饷”,侵占单位资金6.1万元。

  无独有偶,同是物业服务公司员工的李某也因职务侵占获刑。经查,李某曾担任某物业公司两个大楼的物业管理处收费员,负责物业服务费、停车费的收取工作等。2010年6月至2012年3月间,李某利用职务便利,采用开具发票不入账、虚开退票发票、藏匿定额发票存根联等方法,逃避公司监管,截留公司应收物业服务费、停车费等63万余元,并挥霍一空。

  最终,法院认定被告人李某身为公司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钱款非法占为己有,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职务侵占罪,依法给予相应惩罚。

   挪用资金

   收得物业费全拿去赌博、还债

  廖某是某公司的老员工,自2004年9月起,他一直在某小区物业任职,先后担任小区保安、保安队长、物业管理员等职责。由于工作认真负责,2008年12月左右,廖某被任命为该物业副经理。

  廖某在担任物业经理期间,一直负责催收包括小区内居民及一家名为“青鸟”的娱乐会所的物业管理费,由其以现金方式收取物业管理费用之后上交给物业公司。

  2011年底起,“青鸟”开始以银行转账的方式支付物业管理费用,将每月的物业管理费用转入廖某个人的农业银行账户内,再由廖某提现交给物业公司。公司也一直知道廖某用个人银行账户收取物业费,但看其是公司的老员工,也就默许了这件事。

  2013年起,廖某开始挪用“青鸟”每月交纳的物业管理费用,用以参加百家乐赌博及偿还自己所欠的赌债。到了把物业费交给公司的时候了,廖某却拿不出钱来。为了不被公司发现钱款已被自己拿去还了赌债,廖某向公司谎称“青鸟”不按时交纳物业管理费用,费用难收。至2014年1月,廖某已拖欠30余万元物业管理费用没有上交给公司。

  看到这么大的漏洞填补不上,廖某急了。2014年上半年,他把自己的房屋出售,将一部分卖房所得的资金交给公司,用以抵充2013年全年的物业管理费用。之后,廖某继续将“青鸟”从2014年6月至2015年3月交纳的总计十个月的物业管理费用40万余元用以自己赌博和偿还赌债。

  2015年4月初,再也无力偿还的廖某逃往外地。后被警方抓获。经公安机关对犯罪嫌疑人廖某的农业银行账户进行查询,确认其收到了青鸟自2014年6月至2015年3月交纳的物业管理费用,合计406142.67元,均用于提现及个人消费。

   现象扫描

   物管人员侵财类案件多发

  近年来,物业公司从业人员侵财类案件多发,而在这类案件中,盗窃手法最为常见,所占比例最高,一直是物业公司、业主防范的重点。静安检察院的检察官发现,有些物业公司的财务管控措施做得很不到位,管理规范的缺失引发的财务风险漏洞一直没有补上,导致一些物业人员从中钻空子,频频侵占或挪用公司财产。金额少但是次数多,且多数是团体行为是这类案件的一个突出特点。

  记者在采访中了解到,多家物业公司反映,公司内部职务侵占、挪用资金性质的事情频发,尤其是公司下面涉及收费的人员,可以说是行业内的潜规则了,多数是团体行为即共同犯罪高发。但是往往由于侵占或挪用的数额不大,不构成犯罪,最后常常是以将涉事人员退工的方式来解决。

  静安检察院检察官陈洁婷向记者介绍,在法律上,职务侵占和挪用资金是两个罪名,但是他们的手法和犯罪的外貌形态上来说很相像。比如说A把钱给交给B,B却没有交给公司。这样一个案情,有可能是职务侵占,也有可能是挪用资金。

  检察官称,“区别就在于职务侵占是利用职务之便,采用一些掩饰隐瞒的手法去把账轧平,或者说提供虚假发票、伪造单据,让公司无法查到。而挪用资金一般而言,很少采用掩饰隐瞒的手法,更多的是利用职务之便,将一笔钱拖延一段时间交给公司,比方说拿去吃点利息差,只是一个时间差的问题。

  除了犯罪外貌形态上较为相似的利用职务便利侵占或挪用资金,利用职务之便进行诈骗的案件也多发于物业公司从业人员中。如利用自己物业公司工程主管的身份,以工程项目招标之由骗取工程承包商钱财案例也不乏。

   分析建议

   让第三方公司介入专项审计

  在审理相关案件中,检察官总结称,此类案件多发一方面是由于物业公司在制度上存在的漏洞,管理上的疏忽。比方业主很少与物业公司直接联系,大多是与管理人员发生联系。“当然,物业公司从业人员流动性太大,也是导致公司对员工相应的约束机制比较薄弱的原因,很多人就会有捞一笔就走的想法。

  另一方面是由于从业人员自身法制观念不强。多数从业人员认为这一行为属行业潜规则,往往对于普遍存在的小拿小占往往都不当回事儿,甚至在与同事一起“小拿小占”的时候产生小团体意识,认为大家一起分是没有问题的。“归根结底是从业人员法制理念的问题,对于‘小拿小占’这种行为,意识不到有法律上的风险。”检察官称。

  犯罪有犯罪的基础,为什么物业人员对于小拿小占的行为这么放心呢?记者了解到,很多时候业主的做法也为物业人员职务侵占、挪用资金等犯罪行为提供了“温床”。

  在一般的小区与物业管理中,业主很少直接跟公司发生联系,这就导致相关费用到底收了没收,公司并不知晓。甚至有时候业主知晓物业人员在侵占公司钱,因为业主也从中受益。比如说停车费不开发票少收几块钱,反而变成业主“喜闻乐见”的一个事情。检察官称,业主与物业人员避过公司,直接发生财务关系,这种情况下一旦发生纠纷,业主的权利很难保障。

  对症下药,检察官建议物业公司一方面应当加强内部管控。尤其是涉及财务管理方面,建立严密的财务管控制度,落实专人监督职责,对于不规范的现象及时整治。包括在平时的工作中注重对员工的法制宣传,加强其对现有法律规定的掌握的同时,注意防范从业人员自身在执业中可能面临的刑事法律风险点。另一方面应积极畅通与业主的沟通渠道,不给“歪心思”留有缝隙。对于业主方来说,应该对物业行业的一些现状要有所警觉,不要因小惠而失了大利。尤其是在与物业管理人员发生交易的时候,注重索取物业收据,一方面业主能凭此收据确权维权,另一方面也便于物业公司开展单据与款项的对应性审查。

  小区物业管理费往往由物业管委会收取,有的高档点的小区,物业费收下来都要上亿元,管理着这么大的一笔钱的物业管委会又由谁来监管,该怎样来监管呢?记者就此采访了上海市建纬律师事务所副主任、高级合伙人邵万权律师。

  邵律师建议,可以引入第三方审计的制度,把对物业公司的审计作为一项日常的工作来做。“物业公司即便公布了一些收支情况,但是作为非专业人士,在没有核对原始凭证和账目的情况下,对公布的账目是否有问题是没有办法作出判断和分析的。这样的话建议考虑让第三方公司介入,对每年度的财务情况做一个审计、复核,看里面有什么问题。

  在邵律师看来,业委会应该在其中发挥更大的作用。“对于审计方面,很多企业都会做,但是就物业公司来说,应该把这一项审计作为专项审计,由业委会站在业主的角度对物业公司发起审计。

  业委会是由物业管理区域内业主代表组成的,代表业主的利益,向社会各方反映业主意愿和要求,并监督物业管理公司管理运作的一个自发性组织。对工作内容来说没有具体的要求,最主要是将小区里的一些情况,与物业公司进行联系和接洽。邵律师认为,业委会完全有能力和职责对物业公司进行监督,但是在日常的实践中,业委会主动监督的意识比较薄弱。

  “其实,有必要通过物业管理协会等行业协会,对业委会作出一些工作指引和建议,引导他们把对物业公司的监督作为一项日常工作来进行。”邵律师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