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子因父母不同意自己婚事18年未回娘家被起诉

21.03.2015  16:36

  本报讯(记者 杨琳)因为父母当年不同意自己的婚事,女儿出嫁后与父母18年间未有往来。今年1月,古稀之年的父母一纸诉状将女儿告上密云法院,希望女儿能够“常回家看看”。在法院的调解下,女儿已经于春节期间回到家中探望父母,并承诺一年中会四次返家探望。

   老年夫妻起诉女儿

   要求每月回家探望

  今年1月,密云法院受理了一对老年夫妻的起诉。这对夫妻说,自己有一儿一女,长时间以来一直都是儿子在身边照顾,女儿却一直都不过问父母的生活,也不支付赡养费。

  如今老两口身体每况愈下,多次要求女儿承担做子女的义务支付赡养费,并希望女儿能够回家探望,使他们得到精神上的宽慰,但女儿却对此置之不理。这对老夫妻将女儿告上法庭,希望判定女儿每月支付赡养费600元,每月回家探望一次。

   女儿婚事引发矛盾

   十八年没回过娘家

  现年40岁左右的女儿陈好(化名)已经18年没有迈入父母家的大门了,陈好与父母结怨主要是因为当年父母不同意她的婚事。

  1997年,20多岁的陈好与李乐(化名)确立了恋爱关系,相处一段时间后两人决意情定终身。陈好兴冲冲地与父母谈及此事却遭到反对。原来,父母对陈好选择的男友并不满意,也不愿女儿远嫁到其他区县。此外,老两口早已经替女儿物色好了一位他们心中的“如意郎君”。

  不过,陈好心意已决,坚持要和李乐结婚。有些拧脾气的陈好父亲多次劝说女儿无效,便抛出了狠话,“你要与他结婚可以,第一没有嫁妆,第二我不陪送,你自己走。”在陈好大喜日子来临之际,她含着眼泪孤身上了男方家的接亲婚车,一去不回头,再未回过娘家。

  18年过去了,陈好已育有一子,而陈好父母也已经年逾古稀,但再也没有听过女儿叫他们一声爸妈。

  密云县法院法官在了解情况后,对陈好进行了细心劝说,指出赡养父母是子女的法定义务,赡养包括精神赡养和物质赡养。经过法官耐心开导,陈好当庭表示一定会回家看看。

   女儿春节返回娘家

   承诺一年探望四次

  大年初四这天,陈好乘坐公交车从市区前往密云,公交车本可直达老两口的居住地,当公交车到达密云汽车站时,陈好却选择下车,与法官半路会合后才赶赴父母家。

  “咋就一个人回来,为啥不带孩子呀?”母亲见到18年未见的女儿便上前搭话。

  陈好向法官承诺,一年中会四次前往家中探望父母,自己每个月收入并不宽裕,但会每月支付父母600元的赡养费。至于是否带着丈夫和15岁的儿子一起去看望父母,陈好觉得自己还没想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