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务部公布《港澳服务提供者在内地投资备案管理办法(试行)》

01.06.2016  04:46

为推动内地与香港、 澳门 基本实现 服务贸易 自由化,规范港澳服务提供者在内地对港澳开放的服务贸易领域投资备案管理工作,商务部日前公布了《港澳服务提供者在内地投资备案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

办法》共二十六项条款,《办法》所称港澳服务提供者,是指符合《〈内地与香港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服务贸易协议》(以下称《内地与香港协议》)有关规定的香港服务提供者,以及符合《〈内地与澳门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服务贸易协议》(以下称《内地与澳门协议》)有关规定的澳门服务提供者。《办法》明确,香港服务提供者在内地仅投资《内地与香港协议》对香港开放的服务贸易领域,澳门服务提供者在内地仅投资《内地与澳门协议》对澳门开放的服务贸易领域,其公司(以下称港澳投资企业)设立及变更的合同、章程备案依照本办法办理。但下列情形除外:《内地与香港协议》第四章第九条涉及保留的限制性措施及电信、文化领域的公司,金融机构的设立及变更;《内地与澳门协议》第四章第九条涉及保留的限制性措施及电信、文化领域的公司,金融机构的设立及变更;公司以外其他形式的商业存在的设立及变更。《办法》规定,港澳投资企业设立及变更的合同、章程备案,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 新疆 生产建设 兵团 、副省级中心城市等商务主管部门负责。

办法》自2016年6月1日起施行。《港澳服务提供者在 广东 省投资备案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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