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浦区推进建筑业工伤保险参保

13.01.2016  19:06

        为进一步做好本市建筑业工伤保险工作,切实维护建筑施工企业从业人员特别是农民工的工伤保险权益,根据国家人社部、住房城乡建设部、安全监管总局、全国总工会《关于进一步做好建筑业工伤保险工作的意见》,以及市人社局会同市建管委、市安监局、市总工会联合制定印发的《关于进一步做好本市建筑业工伤保险工作若干意见的通知》文件的要求,近期青浦区召开建筑业工伤保险工作政策宣贯培训会议,区工伤认定中心、区建设管理委、区人社局、区总工会、区安监局五家单位参加此次培训会议。目的是为了进一步统一思想、解读政策、明确任务,从而更好地推进建筑业工伤保险工作。

        《意见》里明确提出了相应的政策措施:一是完善符合建筑业特点的工伤保险参保政策,大力扩展建筑企业工伤保险参保覆盖面,建筑施工企业对相对固定的职工,应按用人单位参加工伤保险;对不能按用人单位参保的建筑业职工特别是农民工,可以按项目参保,并可优先办理参加工伤保险手续;对未提交按项目参加工伤保险证明、安全施工措施未落实的项目,不予核发施工许可证。二是完善工伤保险费计缴方式和确保缴费资金来源,改进征缴方式。以项目为单位参保的,可按工程总造价一定比例计算缴纳工伤保险费;建设单位要在工程概算中将工伤保险费单独列支,作为不可竞争费参与竞标,并在开工前由施工总承包企业一次性代缴。三是健全劳动关系确认机制,建筑施工企业应依法与其职工签订劳动合同,施工总承包单位应对项目施工期内全部施工人员实行动态实名制管理;对未签订劳动合同而发生工伤的,参照工资支付凭证、工作证、考勤记录等证据确认事实劳动关系。四是规范和简化工伤认定鉴定程序,工伤认定行政部门和劳动能力鉴定机构要规范和简化认定、鉴定程序,提高效率。五是完善工伤保险待遇支付的措施,对在参保项目施工期间发生工伤、项目竣工时尚未完成工伤认定鉴定的,均依法享受各项工伤保险待遇。六是落实工伤保险先行支付政策,建立健全工伤赔偿连带责任追究机制。

        在《通知》下发前已开工的建筑施工项目,人社部门将结合本区实际,积极逐步推进其按项目参保,在年内实现部分纳保,并加强监管力度,确保政策贯彻落实到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