淄博:明年起殡仪馆殡葬用品最高加价不得超30%

29.12.2015  16:21

   (鲁中网) 为进一步规范殡葬服务收费管理,减轻群众丧葬不合理负担。今天,记者从淄博市物价局获悉,淄博市物价等部门16日下发文件,明确殡葬延伸服务收费项目和标准,殡仪馆销售的骨灰盒、寿衣、花圈等殡葬用品价格实行差率控制,最高加价幅度不得超过实际购货结算价格的30%,公益性公墓收费标准和公墓维护管理费实行政府定价,新规从2016年1月1日起执行。

  据了解,殡仪馆在保证基本服务供给规模和质量的前提下,根据实际情况,可适当开展延伸服务,殡仪馆延伸服务项目主要包括遗体整容、遗体防腐、吊唁设施及设备租赁等,实行政府指导价。应丧属特殊需求,各殡仪馆开展的礼仪服务、遗物清理保管、守灵室使用、高档炉相关服务(观化、自检骨灰、预约定时)等特许服务项目实行市场调节价。由双方协商确定。殡仪馆销售的骨灰盒、寿衣、花圈等殡葬用品价格实行差率控制,最高加价幅度不得超过实际购货结算价格的30%。公益性公墓收费标准和公墓维护管理费实行政府定价,由当地民政部门提出意见,报当地物价部门按照非盈利并兼顾当地居民承受能力的原则核定,并报市物价局备案。

  殡葬延伸及特许服务应当坚持丧属自愿选择的原则,并与丧属签订书面协议。殡葬服务单位在提供服务过程中,不得违反公平自愿原则以任何形式捆绑、分拆或强制提供服务并收费,也不得限制或采取增收附加费等方式变相限制丧属使用自带骨灰盒等文明丧葬用品。殡葬服务单位要严格控制环保型火化炉、高档火化炉、高档运灵车与普通火化炉、普通运灵车的配置比例,切实保证群众的基本需求,环保型火化炉、高档火化炉、高档运灵车的配置数不得高于本馆火化炉、运灵车总数的35%。

  殡葬服务单位要落实收费公示制度,在服务场所显著位置公布服务项目、收费标准、文件依据、减免政策、举报电话、服务流程、服务规范等内容,广泛接受社会监督。新规定自2016年1月1日起执行,有效期3年。

  同时,原《淄博市物价局、淄博市财政局转发省物价局、财政厅关于殡仪馆收费问题的复函的通知》(淄价字【2002】87号)、《淄博市物价局关于环保型火化炉等殡葬服务项目收费问题的批复》(淄价字【2009】67号)、《淄博市物价局、淄博市民政局关于淄博市殡仪馆告别厅租赁费等问题的批复》(淄价字【2014】23号)相关规定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