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毒艺人将被禁演禁播 属创新之举但不易操作

25.09.2015  10:17

  近日接受市人大常委会审议的《上海市禁毒条例(草案)》提出,对吸毒人员作为主创人员参与制作的电影、电视剧、广播电视节目以及代言的商业广告节目,不予播出。此规定中的“吸毒人员”专指两类人——因吸毒被公安机关查处未满三年或尚未戒除毒瘾的。

  从相关部门掌握的情况来看,涉毒案件多发,吸毒人员增加,禁毒形势堪称严峻,因而地方性禁毒条例的出台可谓及时。对于令人深恶痛绝的“毒驾”,拟规定存在三年内有吸毒行为等情况的人员不得驾驶交通工具,也是值得称道的创新之举。但是同为“创设”之举的“吸毒艺人禁演禁播”之规定,似乎还有值得探讨之处。

  的确,最近一段时间以来,艺人涉毒事件频频被曝光,让粉丝失望,令公众无语。吸毒既为法律所禁止,普通人犹不齿,时常被视为“偶像”的明星、艺人更不应该沾染。吸毒之错,无可置疑。但是,如果他们已经受到法律的公正制裁,为何要因为职业而受到“附加处罚”?

  因为他们从事的职业与“文化”有关?那是否也要规定作家、画家若涉毒,三年内不得出书或者办画展呢?因为他们影响力大?那一些商界精英的影响力也不亚于艺人,难道也要禁止涉毒企业家从事市场活动吗?那如果对涉毒艺人有专门规定,是否以后还要出台对其他违法犯罪艺人进行“附加惩罚”的专门规定呢?

  笔者以为,所谓艺人,本来就是社会中为数很小的一部分人,其作为一个职业的边界也未必很清晰。将关于这样一种与职业相关的特殊群体作为专门规定对象,写入一部地方性法规,未必符合立法的常规和精神,而且在操作层面上也可能产生问题。

  比如,草案拟规定,对吸毒人员作为主创人员参与制作的电影、电视剧、广播电视节目以及代言的商业广告节目,不予播出。但是,“主创人员”如何界定呢?假设在一部电影中出任“男三号”、“女五号”的演员,在电影即将上映前被曝涉毒,其参与的影片是否应该停播呢?如果必须“一刀切”,让不知情的投资方“躺枪”承受巨大的损失并不公平,甚至很可能被心怀敌意的竞争对手所利用。

  “吸毒艺人禁演禁播”不写进法规,并不意味着涉毒的艺人不会受到法律制裁之外的惩罚。其实,作为公众人物,保有一个好的口碑至关重要,其公众形象一旦转为负面,商业价值必然大打折扣。企业只会解除之前与之签订的合同,怎还会高价请其代言?既然如此,市场可以解决的问题,似乎无需用法律法规专门规定。而且,大家也乐意看到像歌手罗琦这样,曾经犯过错,但如今幡然醒悟,积极倡导禁毒的公众人物。

  当然,有人会担心,如果对于所谓偶像,没有一些强制性的规定减少其曝光率,纵然其劣迹斑斑丑闻不断,仍然会有少男少女不辨是非,继续“力挺偶像”。这样的情况可能存在,但是如此“愚忠”的粉丝毕竟有限,而且产生这种情况的背后,有着相当复杂的原因,一禁了之的简单做法,也阻止不了“脑残粉”的坚持。

  从社会层面来看,娱乐圈各项负面新闻不断,是由其从业者的特殊性所造成。作为公众人物,压力伴随膨胀的名利,是诸多问题的重要原因,“禁播令”无法在根本上改变娱乐圈的生存状态,故而产生的效果,不会比原有的法律规定更大。若是担心涉世未深的年轻人受到明星们的负面影响,倒不如好好反思一下,社会更可以倡导些什么,让大家除了艺人之外,还有更优质健康的“”的对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