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S店业务员代办车牌近一年无果 涉嫌诈骗

16.07.2015  17:14
销售手写购置税牌照的收据。

  4S店业务员“代办”车牌可靠吗?不一定! 东风标致4S店业务员陆先生“上门服务”收取市民颜女士2.15万元后,时隔近一年没有“代办”好车牌,也借故不退“代办”费。律师指出,业务员如此行为涉嫌诈骗。青年报记者 罗水元

   市民投诉:2.15万元“代办”车牌近一年无果

  2014年8月12日,市民颜女士前往金高路上的东风标致4S店看车,相中了一辆SUV型汽车,付完1万元定金后,又于8月24日刷银行卡付了21.45万元车款,随后如约提车。

  颜女士告诉记者,4S店里当时接待她的业务员为陆先生,洽谈时,陆先生还称愿意为她“代办”外地车牌,包括手续费、购置税等费用在内的“代办费”为2.15万元。她满意于该车性能和价格的同时,也接受了陆先生的“代办”外地车牌服务,在刷银行卡付完21.5万元后,就主动提出继续刷银行卡支付2.15万元,被陆先生以公司规定不能刷银行卡支付该费用为由拒绝。

  出于对4S店的信任,颜女士接受了。付完车款提完车后,当陆先生提出要将购车资料原件用于“代办”车牌时,颜女士也接受了。10月12日,当陆先生“上门服务”收2.15万元现金时,颜女士也交了。交钱的同时,颜女士也按陆先生要求交了身份证原件。

  然而,“代办费”及一切资料均提交后,颜女士多次向陆先生催问,均没有拿到外地车牌,“他先说‘代办’福建车牌,后来‘代办’湖南车牌,再后来,又说‘代办’北京、吉林、河北等省的车牌,我每次催问,他都是说过两天就办好,两天后还没有办好时,他又将责任推托到其他委托人那,说将亲自给我‘代办’,但是‘亲自’后,还是没有‘代办’好”。

  颜女士屈指一算,车子提好后,陆先生陆陆续续给了她十来张临时牌照。由于陆先生一直承诺会给她把外地牌照“代办”好,她就一直凭临时牌照开车上路。行驶中,她仍以为陆先生能帮她“代办”好外地车牌。

  直到今年5月31日,那天,她驾车出了车祸。由于提供不出购车发票、保险凭据等资料,临时牌照也被交警认为有问题,车子险些被扣。后来,经4S协助,车子虽然没被扣押,但外地牌照仍然没有拿到。

  到那时,颜女士多方询问才知,陆先生从东风标致金高路4S店转到了龙阳路4S店。“转店”时间,就是在陆先生“上门服务”收2.15万元“代办费”的那个月。但是,得知陆先生“下落”不久,对方就从东风标致龙阳路4S店离职了。此后再致电对方,经常打不通。

   记者调查:业务员“飞单”4S店准备起诉

  7月14日,青年报“老罗帮你忙”互动维权栏目热线记者见到了颜女士。此时,她手里仍攒着一张由陆先生于10月12日开具的2.15万元手写《收条》,那辆东风标致汽车上仍然没有挂正式车牌,车上那张临时牌照也是5月31日车祸后,东风标致金高路4S店帮其申办。

  采访现场,颜女士致电陆先生,希望对方当天前往4S店协商,被拒绝。记者致电陆先生时,他确认背着公司收取了颜女士2.15万元《代办费》及相关材料等事实,并表示,如果自己是颜女士,在交“代办费”近一年后仍拿不到原来承诺的外地车牌,肯定会不开心。但是,谈及退款时,他又以钱款已交给第三方等为由予以拒绝。记者追问时,他则说不出这笔钱款的最终去向。

  颜女士和东风标致金高路4S店有关负责人均介绍,陆先生私自收2.15万元“代办”外地牌照行为,在颜女士车子于5月31日出车祸后,该4S店才知晓,此时,该4S店销售总监等多个部门负责人均已更换,得知颜女士遭遇后,他们多方面采取措施,陆先生方面虽然退还了原来向颜女士收取的购车合同、发票、身份证等资料,但仍坚持不愿退那2.15万元“代办费”。

  采访中,颜女士指出,购车合同落款处的车主名字并非她本人所签。她怀疑是陆先生方面擅自“代写”。记者则发现,购车合同的《购车情况一览表》中,有“牌照费”一栏,但该栏为空白。

  该4S店多位负责人明确表示,公司有制度规定也向工作人员明确告知过,业务员既不能私自向顾客收费,也不能私自为顾客“代办”外地车牌。如果顾客坚持要求4S店“代办”外地车牌,相关费用也应付到4S店账户,并开具4S店统一收据,而非业务员私自收费私开“收条”,否则就是“飞单”。由于陆先生行为侵害了颜女士和4S店有关权益,已做好了起诉陆先生的准备。

   [律师点评]

  “上门服务”不一定靠谱需提防

  盈科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胡永鑫认为,4S店业务员在销售合同上不写“代办”牌照服务、在公司不允许“飞单”的情况下,仍然私自“上门服务”收“代办费”“飞单”,“飞单”后又未能兑现原来承诺,涉嫌诈骗。

  对于业务员私自收费的行为,胡永鑫律师认为,如果业务员在4S店内收费后开手写“手条”,就与4S店管理不善有关。顾客在找不到业务员的情况下,可以要求4S店为其管理不善承担连带责任。但是,如果业务员是在“上门服务”中收“代办费”,则与4S店无关。此时,如果4S店能协助顾客向已离职业务员催讨“代办费”,是其关心顾客、维护顾客权益的一种体现。

  “本案中,预防成本最低的是消费者。”胡永鑫律师说,业务员“上门服务”时,如果提供不出公司委托信、介绍信,收款后也不能开具公司统一收据,其行为就不一定是代表公司的职务行为——极有可能是代表个人私自行为。这时的“上门服务”,不但谈不上热情,还涉嫌借公司之名行诈骗之实。由于业务员本身就是公司员工,容易被消费者误以为就是职务行为,具有相当隐蔽性和迷惑性,消费者务必当心、提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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