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侨政策及便民措施选编

22.09.2014  11:55

前 言

  上海作为我国改革开放的前沿窗口,有侨资企业1.5万多家,外资注册的留学生企业3000多家。在沪发展的华侨华人、留学人员许多是上海高校和科研院所的学科领军人物,大中型国企的中高端专业人才,在跨国公司驻沪机构当中担任高级技术和管理职务,华侨华人文化艺术人才活跃在世界各地成为中外文化交流传播的友好使者。服务好热心报效祖(籍)国华侨华人,让他们安心在上海创新创业、工作生活,需要有良好的法治环境,到位的政策服务。

  我们重点选取了有关华侨和外籍华人在国内合法正当权益的政策法规和便民措施汇编成册,以方便各级侨务部门开展服务工作,同时使广大侨界人士了解和掌握相关政策法规和便利措施,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涉侨政策及便民措施选编》的编辑工作,得到市教委、市科委、市建管委、市交通委、市卫计委、市人社局、市民政局、市公安局出入境管理局、市房管局、市银监局、上海海关等部门的大力支持,在此一并表示感谢!

  如需了解更为详细的政策法规内容,可进一步向市、区县侨务部门和有关部门咨询。

  本书选取的有关政策法规及便民措施,如有修订或变化,以新颁布的为准。

  

  

  上海市人民政府侨务办公室

  2014年8月


  

  前言

  一、身份解释

  1.华侨

  2.外籍华人

  3.留学人员

  二、保护华侨正当合法权益的有关法律法规

  4.宪法及有关法律法规关于保护华侨权益的规定

  三、华侨回国定居方面

  5.华侨回国定居申请

  6.华侨申请回国到本市定居的条件

  7.华侨办理回国到本市定居手续

  8.华侨回国定居申请人应当提供的材料

  9.华侨在中国境内办理事务的身份证明

  四、教育和医疗方面

  10.华侨子女回国接受义务教育的相关问题的规定有关事项

  11.华侨学生在国内接受高中阶段教育的

  12.国内普通高校招收海外华侨学生收费标准及有关政策

  13.本市中小学、幼托园所接受外国学生(幼儿)若干规定

  14.内地(祖国大陆)普通高等学校联合招收华侨、港澳台地区学生的规定

  15..港澳及华侨学生奖学金管理

  16.上海市外国留学生政府奖学金

  17.出境定居的离休、退休、退职人员临时入境就医报销医疗费问题

  五、科技人才方面

  18.白玉兰科技人才基金及适用范围

  19.白玉兰科技人才基金的申请条件

  20.上海市青年科技启明星计划及申请条件

  21.上海市优秀学科带头人计划及申请条件

  22.上海市浦江人才计划的主要资助对象

  23.上海市浦江人才计划资助资金的主要用途

  24.上海市浦江人才计划申请条件

  25.上海市浦江人才计划项目申报种类及相关条件

  六、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方面

  26.具有本市户籍留学人员其持外国护照子女可以享受优惠政策

  27.在沪工作的外籍人员、获得境外永久(长期)居留权人员和台湾香港澳门居民如何参加本市城镇职工社会保险

  28.在国内就业的华侨参加社会保险的有关规定

  29.留学回国人员申办本市常住户口的条件

  30.留学回国人员申办本市常住户口须提交的申请材料

  31.留学人员家属随迁条件及须提供的材料

  32.哪些人可以办理上海市海外人才居住证

  33.上海市海外人才居住证的功能和类别

  34.申办海外人才居住证及需要提供的材料

  35.海外人才居住证持证人待遇

  36.哪些引进人才可以申办本市常住户口

  37.外国人在中国永久居留享有的相关待遇

  七、房产方面

  38.关于外商投资房地产市场准入

  39.关于外商投资企业房地产开发商经营管理
  40.境外机构和个人购房管理

  八、铁路互联网购票方面

  41.护照、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的注册用户和常用联系人(乘车人)

  九、金融外汇方面

  42.《个人存款账户实名制规定》所称的金融机构、个人存款账户及实名证件

  43.《个人存款账户实名制规定》施行后有关问题的处置意见

  44.境外个人经常项目合法人民币收入购汇及未用完的人民币兑回的办理规定

  45.境外个人经常项目外汇汇出境外在银行办理的规定

  十、华侨捐赠方面

  46.华侨捐赠

  十一、出入境方面

  47.办理居留许可变更申请手续

  48.办理工作居留类证件(一年期)申请手续

  49.办理工作类居留证件(二年期)申请手续

  50.办理工作居留类证件(三年期)申请手续

  51.办理工作类居留证件(四年期)申请手续

  52.办理工作类居留证件(五年期)申请手续

  53.办理换发护照手续

  54.办理补发护照手续

  55.办理华侨赴港澳其它签注手续

  56.办理华侨换发《往来港澳通行证》手续

  57.办理华侨应邀赴台手续

  58.办理华侨赴台探亲定居手续

  59.办理留学生类居留证件申请手续

  60.办理记者类居留证件申请手续

  61.办理记者类居留证件申请手续

  62.办理儿童(出生在中国的)第一次证件手续

  63.办理急事急办手续

  64.办理国籍审定手续

  65.办理团体签证的分离手续

  66.办理L(旅游)签证延期手续

  67.办理F(访问)签证延期手续

  68.办理J-2(短期记者)签证延期手续

  69.办理G(过境)延期手续

  70.办理C(乘务)签证延期手续

  71.办理R(人才)签证延期手续

  72.办理M(贸易)签证延期手续

  73.办理X2(短期学习)签证延期申请手续

  74.办理Q2(短期团聚)签证延期手续

  75.办理S2(短期私人事务)签证延期手续

  76.办理私人事务类居留证件(探亲/私事)申请手续

  77.办理私人事务类居留(置房)申请手续

  78.办理私人事务类居留证件(就医)申请手续

  79.办理团聚类居留证件(探亲)申请手续

  80.办理团聚类居留证件(寄养)申请手续

  81.办理停留证件申请手续

  82.办理证件补发手续

  十二、涉外婚姻、收养登记方面

  83.上海居民与香港特别行政区居民、澳门地区居民、台湾地区居民、华侨、外国人结婚登记需要提供的材料

  84.上海居民与香港特别行政区居民、澳门地区居民、台湾地区居民、华侨、外国人离婚登记

  85.华侨和港澳台地区居民收养三代以内同辈旁系血亲的子女、继子女登记的受理条件

  86.华侨和港澳台地区居民收养三代以内同辈旁系血亲的子女、继子女登记需要提供的材料

  十三、人口和生育方面

  87.对本市居民与港澳台居民、外国人结婚后再生育子女的规定

  88.夫妻一方为华侨,是否可以照顾再生育一个子女

  89.夫妻双方均为归国华侨,已生育一个子女且该子女已回国定居,是否可以照顾再生育一个子女

  90.夫妻一方为归国华侨,是否可以照顾再生育一个子女

  91.夫妻一方为归侨或华侨、归侨子女,是否可以照顾再生育一个子女

  92.夫妻双方均为归国华侨、符合照顾生育条件,要求照顾生育,如何办理申请手续

  93.归侨或华侨、归侨子女符合照顾生育条件,要求照顾生育,如何办理申请手续

  94.华侨回国期间拟在本市生育的,如何办理申请手续

  95.符合照顾生育条件、并申请照顾生育的留学人员,如何办理照顾生育手续

  96.华侨、归侨及华侨、归侨子女符合本市规定的生育条件,但未办理有关审批手续而生育子女的如何处理

  97.本市出国留学人员在国外留学期间生育了第二个孩子,但不符合再生育条件,回国定居后,会给予什么处理

  98.夫妻双方在国外连续居住一年以上的留学人员,不符合国家和本市有关计划生育法律、法规的规定,在国外生育或怀孕后回中国内地生育第二个孩子的,如何处理?

  十四、海关方面

  99.对非居民长期旅客进出境自用物品的监管办法

  100.对高层次留学人才回国和海外科技专家来华工作进出境物品管理办法

  101.对回国服务的留学人员购买免税国产汽车管理办法


  

  涉侨政策及便民措施选编

  

  一、身份解释

  1.华侨

  华侨是指定居在国外的中国公民。“定居”是指中国公民已取得住在国长期或永久居留权,并已在住在国连续居留两年,两年内累计居留不少于18个月;中国公民虽未取得住在国长期或永久居留权,但已取得住在国连续5年及以上(含5年)合法居留资格,5年内在住在国累计居留不少于30个月,视为华侨。中国公民出国留学(包括公派和自费)在外学习期间,或因公务出国(包括外派劳务人员)在外工作期间,均不视为华侨。

  依据:国务院侨办《关于印发<关于界定华侨外籍华人归侨侨眷身份的规定>的通知》(国侨发〔2009〕5号)

  

  2.外籍华人

  外籍华人是指已加入外国国籍的原中国公民及其外国籍后裔;中国公民的外国籍后裔。

  依据:国务院侨办《关于印发<关于界定华侨外籍华人归侨侨眷身份的规定>的通知》(国侨发〔2009〕5号)

  

  3.留学人员

  留学人员是指公派或自费出国(境)学习,并获得国(境)外大学本科学历、学士学位(含)以上的人员;在国内获得大学本科(含)以上学历或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并到国(境)外高等院校、科研机构进修一年(含)以上的访问学者或进修人员。不包括学习语言的“就读生”。

  依据:上海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留学回国人员来沪工作申办本市常住户口实施细则>的通知》(沪人社外发〔2010〕58号)

  二、保护华侨正当合法权益的有关法律法规

  4.宪法及有关法律法规关于保护华侨权益的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护华侨的正当的权利和利益,保护归侨和侨眷的合法权利和利益。

  旅居国外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县级以下人民代表大会代表选举期间在国内的,可以参加原籍地或者出国前居住地的选举。

  华侨要求回国定居的,按照国家有关出入境管理的规定合法回国定居证明。地方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对回国定居的华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安置。

  对经批准回本市定居的华侨,本市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办理相应的手续;属本市紧缺人才的,有关部门应当优先办理。

  户籍在本市的归侨、归侨子女或者华侨子女,其户籍在其他省市的配偶要求来本市落户的,公安机关应当依据有关规定优先办理户籍。

  本市鼓励归侨、侨眷参与经济社会建设,支持他们利用自身优势通过其境外亲友引进资金、技术和人才。有关部门应当根据归侨、侨眷及其境外亲友投资兴办的企业的需要,在政策咨询、资金扶持、信息需求等方面提供服务,协助其解决生产经营中遇到的困难。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重视发挥归侨、侨眷、华侨以及其他境外学有所长人员的人才资源优势,鼓励他们在本市创业发展,或者以其他方式为本市经济社会发展服务。

  归侨在本市工作一年以上并从事专业工作的,可以参加本专业职称资格评定,其在境外的本专业工作年限和成果,可以作为本专业职称资格评定的依据。

  对在本市工作的华侨以及其他境外学有所长的人员,有关部门应当在创业扶持、配偶就业、子女就读等方面提供便利。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归侨侨眷权益保护法实施办法》、《上海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归侨侨眷权益保护法>办法》

  

  三、华侨回国定居方面

  5.华侨回国定居申请

  定居国外的中国公民要求回国定居的,应当在入境前向中华人民共和国驻外使馆、领馆或者外交部委托的其他驻外机构提出申请,也可以由本人或者经由国内亲属向拟定居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侨务部门提出申请。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

  

  6.华侨申请回国到本市定居的条件

  《上海市华侨回国定居办理工作实施办法》规定的适用范围:一是原从本市注销常住户口出国定居的华侨;二是出生在国外并且配偶或者父母具有本市常住户口的华侨。

  华侨申请回国到本市定居还应当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1)最后一次入境日期起至申请前已在国内连续居住满2个月或者申请前的一年内在国内累计居住满4个月;

  (2)在本市有稳定生活保障和合法固定住所;

  (3)经拟定居地公安户籍管理部门审核,符合本市户籍管理规定。

  依据:上海市人民政府侨务办公室、上海市公安局关于印发《上海市华侨回国定居办理工作实施办法》的通知(沪府侨办内〔2013〕13号)

  

  7.华侨办理回国到本市定居手续

  申请人应为华侨本人,华侨系未成年人的,由其法定监护人代为办理。华侨确因客观原因无法亲自办理的,可以委托亲属提出申请。亲属代为申请的,除了提交规定的材料外,还应当提交受托人的身份证明、经公证的亲属关系证明和委托书。

  上海市人民政府侨务办公室负责华侨回国定居的审批和管理,上海市华侨事务受理大厅(延安西路129号6楼)承担华侨回国定居申请的受理。

  受理时间:周一至周五,上午9:00—11:30,下午1:30—4:30。

  办理时限:52个工作日。咨询电话52800270

  依据:上海市人民政府侨务办公室、上海市公安局关于印发《上海市华侨回国定居办理工作实施办法》的通知(沪府侨办内〔2013〕13号)

  

  8.华侨回国定居申请人应当提供的材料

  申请人应当提供下列材料:

  (1)华侨回国定居申请表;

  (2)自愿放弃国外居留资格声明书;

  (3)本市公安出入境管理部门出具的出入境记录查询结果;

  (4)回国时所持的中国护照或其他入境证件;

  (5)经我驻外使领馆认证或者公证的华侨在国外的居留证明或者其他可以证明其居留事实的相关材料;

  (6)原本市常住户口注销证明;

  华侨在国外出生的,应当提交经我驻外使领馆认证或者公证的本人国外的出生证明及父母双方的身份证明,华侨未满十六周岁的还需提供本市计生部门出具的证明;

  (7)拟定居地的户口簿及与拟定居地常住户口居民的亲属关系证明;

  (8)拟定居地的房产证明(房屋产权证、租赁公房凭证或农村宅基地使用证等);

  (9)拟定居地房产权利人同意接纳华侨落户的证明(房产权利人是华侨申请人本人的可以免交);

  (10)审批部门认为确有必要出具的其他证明。

  申请材料须交验正本核对;如系外文的,还需提供由本市具有资质的翻译机构出具的中文翻译件原件。

  依据:上海市人民政府侨务办公室、上海市公安局关于印发《上海市华侨回国定居办理工作实施办法》的通知(沪府侨办内〔2013〕13号)

  

  9.华侨在中国境内办理事务的身份证明

  定居国外的中国公民在中国境内办理金融、教育、医疗、交通、电信、社会保险、财产登记等事务需要提供身份证明的,可以凭本人的护照证明其身份。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

  

  四、教育和医疗方面

  10.关于华侨子女回国接受义务教育的相关问题的规定

  回国接受义务教育的华侨子女是指定居国外的中国公民的适龄子女。

  华侨子女在其国内监护人户口所在地就读实施义务教育学校的,应当视同当地居民子女办理入学手续,依法享受免缴学费和杂费的权利。国内监护人的选择,原则上按照父母;祖父母、外祖父母;兄、姐;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属、朋友的顺序确定。

  就读本市实施义务教育的学校,按下列程序办理:

  (1)办理就读身份证明。由居住所在地的区、县政府侨务办公室根据申请就读人提供的相关证明材料出具华侨子女来沪就读身份证明。

  (2)办理就读手续。申请就读人持就读身份证明及相关证明材料到居住所在地的区、县教育部门办理就读手续,区、县教育部门根据申请就读人实际居住地按照就近入学的原则安排对口就读学校,或根据辖区内学校实际情况统筹安排,就读学校为申请就读人办理入学手续。

  就读本市实施义务教育的学校,须提供下列材料:

  (1)须向区、县政府侨务办公室提供的相关证明材料:①申请就读人父母的有效身份证件或我国驻外使领馆出具的华侨身份证明。②申请就读人本人的有效身份证件及本市公安部门出具的居住证明。③申请就读人与具有华侨身份父母的关系证明。④与申请就读人具有血缘关系的亲属监护人的本市户籍证明,及与监护人户籍一致的房产证或公有住房租赁凭证;申请就读人由暂住本市的父母监护的,须提供其父母由本市公安部门出具的居住证明及与居住地一致的住房证明;在本市就业就职的,还须提供就业就职证明。

  (2)须向区、县教育局提供的相关证明材料:①区、县政府侨务办公室出具的就读身份证明。②申请就读入境外原有的学历证明(须附由专门的翻译机构出具的翻译件)③申请就读人半年内在本市两级以上医院的体检证明。

  以上事项,适用于申请就读人具有华侨华人身份,其父母为本市居民的学生;不适用华侨子女回国就读本市国际学校或学校的国际部的学生。

  依据:《上海市教育委员会、上海市人民政府侨务办公室关于华侨子女回国接受义务教育有关事项的通知》(沪教委港澳台(2005)16号)

  

  11.华侨学生在国内接受高中阶段教育

  在国内接受高中阶段教育华侨学生是指国外取得长期或永久居留权回国学习的中国公民。其身份由省级侨务部门认定。

  华侨学生可以在其父母出国前或者其祖父母、外祖父母户籍所在地进行身份认定并参加高中阶段学校考试招生,与当地户籍学生享受同等政策。

  各地教育行政部门和高中阶段学校应当根据华侨学生所持中国护照建立学籍,具体参照《教育部中小学生学籍管理办法》执行。

  被高中阶段学校录取的华侨学生应按照规定缴纳学费,收费标准与当地学生一致。

  依据:《国务院侨务办公室、教育部关于华侨学生在国内接受高中阶段教育的有关事项的通知》(国侨发〔2014〕14号)

  

  12.国内普通高校招收海外华侨学生收费标准及有关政策

  (1)对华侨学生的收费标准。对已录取到国内普通高校学习的本科生、专科生、硕士研究生和博士研究生,执行与国内学生相同的收费标准,即在同一学校、同一年级、同一专业学习的华侨学生与国内学生的学费标准一致;在同等住宿条件下,住宿费标准一致。

  (2)设立华侨学生奖(助)学金。中央财政安排专项资金设立华侨奖(助)学金,专项用于奖励、资助到国内普通高校学习的全日制华侨本科生、专科生、研究生。华侨学生奖(助)学金设立在中国教育发展基金会内,有教育部归口管理。

  (3)对招收华侨学生的国内普通高校给予专项补助。

  依据:《教育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财政部、国务院侨务办公室关于调整国内普通高校招收海外华侨学生收费标准及有关政策额问题的通知》(教财〔2006〕7号)

  

  13.本市中小学、幼托园所接受外国学生(幼儿)若干规定

  (1)在本市合法任职或就业的外籍人员的偕行子女,可持相关证明向居住地所属的区县教育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安排就读。区县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可本着就近入学和统筹安排的原则,安排申请人到辖区内中小学、幼托园所入读。学校除安排必要的汉语补习之外,一般不为外国学生单独编班。

  申请人须向区县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提供下列证明:

  ①父母一方在沪任职或就业证件(外国人就业证、外国专家证);

  ②父母一方在沪一年期以上(包括一年)居留许可证明;

  ③在沪居住证明(房屋产权证或房屋租赁合同);

  ④对于任职或就业证明上没有注明偕行关系的,由父母一方在沪工作单位证明申请人与任职证件持有人之间的偕行关系;

  ⑤属华侨子女、持有“上海市居住证”B证的外籍人员子女和持有“上海市居住证”B证的留学人员子女的申请人,依照相关文件出具相应证明。

  (2)对于父母不在本市任职或就业、直接从境外申请来本市中小学就读的外国学生,本着从严控制、相对集中的原则,推荐到经市教委核准的学校就读。学校可以根据外国学生的实际情况独立制定教育计划组织教学。学校依据相关规定,为正式录取的外国学生办理《外国留学人员来华签证申请表》(JW202表)及相关合法居留许可手续,JW202表“接收单位签字章”一栏须同时加盖学校及所属区县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公章。

  (3)上述两类学生就读本市公办中小学、幼托园所,按相关规定收费。

  依据:《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本市中小学、幼托园所接受外国学生(幼儿)若干规定的通知》(沪教委外〔2006〕73号)

  

  14.普通高等学校联合招收华侨、港澳台地区学生的规定

  报名资格

  港澳地区考生,持香港或澳门永久性居民身份证或居民身份证和《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参加报名。

  台湾地区考生持《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参加报名。

  华侨考生必须是取得外国长期或永久居留权,并且在国外实际居住2年以上(截至报名时间结束止)。报名时考生本人须持我驻外使(领)馆出具的取得在外国长期或永久居留权的公证书或认证书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参加报名。

  招生学校对考生身体条件的特殊要求请参照《普通高等学校联合招收华侨、港澳台地区学生专业目录》。

  报名时间:3月20日至4月10日

  报名地点:中华人民共和国联合招收华侨、港澳地区及台湾省学生办公室(以下简称联招办,广州市中山大道69号,邮政编码:510631,电话:(020)38627826,38627819)。上海地区报名地点:上海市高校招生办公室(上海市钦州南路500号,邮政编码:200234,电话:(021)64513403,64511200)

  招生简章和报名方式等可查询“内地(祖国大陆)普通高等学校面向刚奥体地区招生信息网”查询,网址:http//www.gotzs.com.cn。

  依据: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转发《教育部、外交部、公安部、国务院侨务办公室关于印发〈内地(祖国大陆)普通高等学校联合招收华侨、港澳台地区学生简章)的通知〉》的通知(沪教委港澳台〔2006〕10号)

  

  15.港澳及华侨学生奖学金管理

  在内地普通高校和科研院所就读的全日制港澳本专科学生、硕士和博士研究及华侨本专科学生均可申请。

  港澳及华侨学生奖学金申请的基本条件:

  (1)自觉遵守国家法律、法规,遵守学校各项规章制度;

  (2)诚实守信,有良好的道德修养;

  (3)入学考试成绩优秀或在校期间勤奋刻苦、成绩优良。

  奖学金的类别、等级、名额及奖励标准:

  (1)本专科学生奖学金,分三个等级,其中,一等奖1000名,每生每学年4000元;二等奖1500名,每生每学年3000元;三等奖2600名,每生每学年2000元。

  (2)硕士研究生奖学金,分三个等级,其中,一等奖50名,每生每学年6000元;二等奖200名,每生每学年4000元;三等奖400名,每生每学年3000元。

  (3)博士研究生奖学金,分三个等级,其中,一等奖30名,每生每学年8000元;二等奖60名,每生每学年6000元;三等奖100名,每生每学年4000元。

  奖学金的申请、评审:奖学金按学年申请和评审,每年9月开始受理申请,当年10月31日前评审完毕。港澳及华侨学生根据奖学金申请条件,按学年向所在学校或科研院所提出申请,每学年一次,符合条件的学生可连续申请,并提交《港澳及华侨学生奖学金申请表》。

  依据:财政部教育部关于印发《港澳及华侨学生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教〔2006〕129号)

  

  16.上海市外国留学生政府奖学金

  本市设立的上海市外国留学生政府奖学金(以下简称奖学金)主要用于资助外国优秀的学生、学者到上海的高等学校接受学历教育。

  (1)奖学金申请条件和类别

  奖学金申请条件

  ①拥有外国国籍的公民,身体健康;

  ②遵守中国政府的法律法规,遵守学校的规章制度;

  ③学习态度端正,成绩优良;

  ④未同时获得中国政府其他各类奖学金。

  (2)奖学金类别

  上海市外国留学生政府奖学金分为A类、B类、C类3类。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实行按标准将奖学金拨款到接受留学生的相关高校。奖学金每学年的标准是:A类奖学金人民币4万元、B类奖学金人民币2万元、C类奖学金人民币4000元至8000元,若学校实际支出的A、B奖学金金额超出此标准,其超出部分经费由学校自行解决。

  奖学金经费的发放,实行“一次核定、直接划拨、专款专用”的做法,经费由上海市教育委员会直接划拨到各有关高校,由各有关高校发放给获奖的学生。

  A类奖学金(全额奖学金)用于资助来沪接受研究生层次教育的优秀外国留学生。参照教育部实行的中国政府奖学金全额奖学金的现行标准,本市对A类奖学金获得者实行:免交注册费、学费、基本教材费、住宿费;提供重大疾病与意外事故保险;按月发给奖学金生活费,硕士研究生每月1100元,博士研究生每月1400元。

  B类奖学金(部分奖学金)用于资助来沪接受学历教育的优秀外国留学生。本市对B类奖学金获得者实行免交注册费、学费、基本教材费。

  C类奖学金(优秀生奖学金)用于奖励已在上海高校就读的品学兼优的长期外国留学生。优秀生奖学金可获得学年一次性奖励金。

  (3)奖学金的申请

  申请受理时间:本市有关高校于每年1月份开始受理A、B类奖学金的申请。C类奖学金申请时间为每年12月份,具体申请时间由学校确定。

  外国留学生根据上述奖学金申请条件,按学年向所在高校提出申请,每学年一次,符合条件的留学生可连续申请。

  申请材料:申请人应该按照A类、B类、C类奖学金规定的条件,如实填写相应的奖学金申请材料,并须在申请的期限内提交《上海市外国留学生政府奖学金申请表》。

  申请人还需提交经公证的学历证明与成绩单的复印件并提交学习计划、健康证明及推荐信等有关申请材料。申请人所提交的申请材料均不予退回。

  申请途径:申请人直接向已就读或拟就读的本市受理奖学金申请的高校提出书面申请。学校接到奖学金申请人的书面申请后,依照学校入学标准及相应奖学金类别的资格条件,应及时予以受理。

  受理申请的高校和专业:凡列入中国国家留学基金管理委员会颁布的本市接收外国留学生的全日制普通高校及其开设的专业,可接受上海市外国留学生政府奖学金申请。详情刊登在《留学上海指南》和上海市教育委员会网站“留学上海”网页:(网址:http://www.shmec.gov.cn/web/xxgk/shanghai/index.php)以及中国国家留学基金管理委员会的来华留学网站(网址:http://www.csc.edu.cn)。

  (4)奖学金获得者来华签证及入学注册手续

  申请来华学习签证:A、B类奖学金的申请获得者,凡直接从国外来沪学习的,需持《录取通知书》、《奖学金获得告知书》、《外国留学人员来华签证申请表》(JW202表)和《外国人体格检查记录》的原件和复印件,以及本人的有效普通护照到中国驻有关国家大使馆或总领事馆申请来华学习签证。凡来华学习时间超过六个月者,须申请“X”签证。

  报到和注册:奖学金获得者须按《录取通知书》上规定的入学日期赴学校报到,办理注册手续。因故不能按期报到者,应直接向有关学校请假。未经学校批准而逾期不报到者,按自动放弃学籍处理,所获得的上海市外国留学生政府奖学金的资格亦自动取消。

  健康认证:来华学习时间超过六个月的奖学金生,来华后一周内持本人护照、《录取通知书》、《外国人体格检查记录》等材料到卫生检疫部门办理健康认证。《外国人体格检查记录》不合格的持有者须重新进行体检。如拒不接受体检或经体检被查出患有中国法律规定不得入境的疾病者,将被限令离境回国,所获得的上海市外国留学生政府奖学金的资格亦自动取消。体检及回国的有关费用自理。属于A类奖学金的住宿费和生活费亦在当月停止提供。

  居留登记:奖学金生必须在抵沪之日起30天之内,通过健康认证后,持本人护照、《录取通知书》和《外国人体格检查记录》到市出入境管理局办理居留登记手续。

  依据:上海市外国留学生政府奖学金申请试行办法(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官方网站)

  

  17.出境定居的离休、退休、退职人员临时入境就医报销医疗费问题

  (1)享受公费医疗的机关、事业单位中属长期按月领取离休、退休养老金和退职金(按国发〔1978〕104号文办理退职的按月领取生活费)的出境定居人员,临时入境就医,应到原定点医院或单位指定的医院,其医疗费由支付离休、退休、退职待遇的单位按公费医疗规定予以报销。

  (2)企业及不享受公费医疗的事业单位中属于上述条款的出境定居人员,临时入境就医应到单位预约的医院诊治,医疗费的报销与境内原单位同类人员享受同等待遇。

  (3)已实行医疗保险的单位中属于上述条款的出境定居人员临时入境就医,与境内原单位同类人员同等对待并按本市医疗保险制度的有关政策规定处理。

  依据:上海市人民政府侨务办公室、上海市财政局、上海市人事局、上海市劳动局、上海市医疗保险局《关于出境定居的离休、退休、退职人员临时入境就医报销医疗费问题的通知》(沪府侨办政字〔1997〕第24号、沪财社〔1997〕第38号)

  

  五、科技人才方面

  18.白玉兰科技人才基金及适用范围

  本基金资助境内外优秀人才来沪合作开展长期或短期的科学研究、技术开发、成果孵化和转化、科学知识普及教育以及科技管理等活动期间所需的部分交通、生活费用。

  本基金资助上海地区优秀科技人才参加境外有一定影响的国际学术会议所需的部分交通、生活费用。

  依据:上海市科学技术委员会2001年10月1日起施行的《白玉兰科技人才基金管理办法

  

  19.白玉兰科技人才基金的申请条件

  来沪合作者的条件:

  (1)学风端正,具有良好的科研道德;

  (2)一般应获博士学位或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

  (3)上海地区承担的国家或上海市重大研究开发项目所急需的人才;

  (4)在科技管理、科学知识普及教育等科技活动中对上海科技进步、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有指导作用的人才;

  (5)在科学研究中,取得国内外同行公认、具有前瞻性创新成果的人才;

  (6)在技术开发与成果孵化和转化中,取得较明显的社会、经济效益的人才。
  合作项目的条件:

  (1)有利于解决上海关键科学与技术问题,加快研究与开发进展,降低研究与开发成本;

  (2)有利于开阔思路,提高管理水平,促进人才培养;

  (3)非国家保密项目;

  (4)具有合作协议或合同。

  参与国际学术交流的条件:

  国际学术交流项目的主题应与上海市重点发展的科学技术领域和高新技术产业的目标紧密相关。申请资助出境参加国际学术会议的,一般应承担国家和上海市重大或重点项目,并具有将在国际学术会议作特邀报告或大会报告的邀请信和已被国际学术会议接受的论文(至少应为口头宣读的论文)。

  依据:上海市科学技术委员会2001年10月1日起施行的《白玉兰科技人才基金管理办法

  

  20.上海市青年科技启明星计划及申请条件

  其目标是:选拔和培养优秀青年科技人员,以项目扶持的方式,为青年科技人员起步,领衔开展科学技术研究、应用开发、成果转化等工作提供经费资助。通过科研实践和其他实践活动,促进优秀青年科技人员脱颖而出,成为学科、技术带头人。

  凡在当年1月1日未满三十五周岁、并具备以下条件的科技人员可以按照有关规定申请启明星计划项目:

  (1)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有良好的学风和科研道德。

  (2)具有上海市居住证,在沪有固定的受聘单位且在沪实际工作时间能够覆盖本计划项目的执行期限。

  (3)大学本科毕业,有五年从事科学技术工作的经历;或取得硕士学位后,有二年从事科学技术工作的经历;或已取得博士学位;或已有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在科学技术研究、应用开发、成果转化等工作中有重要发现、发明或做出过重大贡献者,可不受学历、经历的限制。

  (4)申请者提出的项目应符合上海市科技发展的方向,有较好的应用价值,有利于提高科学技术研究、应用开发、成果转化等总体水平,具有新颖性、创新性等特点。

  (5)申请者应具有良好的科研支撑环境:申请者应具有从事本研究必需的实验条件,得到依托单位在人力、物力、财力上的匹配支持;申请者应确保主要精力和时间从事本项计划资助的研究工作。

  (6)申请启明星计划项目,申请者需填写《上海市青年科技启明星计划申请书》,上报依托单位。

  (7)依托单位按照本办法规定的条件对本单位申请者申报内容的真实性进行审核并择优遴选,签署推荐意见,按时将申请书和附件材料报送市科委。

  依据:上海市科学技术委员会2003年4月1日实施的《上海市青年科技启明星计划管理办法

  

  21.上海市优秀学科带头人计划及申请条件

  本计划以项目形式申报,采用个人申请,单位审核择优推荐,专家评审考核,科委审定公布的方式进行遴选。

  上海市优秀学科带头人是指在某一学科、专业技术领域做出过具有国际水平的研究成果;或对本学科以及相关学科领域发展有较大影响,被国内外同行公认有创新性成果或业绩者;或掌握某一学科、专业技术领域能影响高新技术产业化的关键技术并对上海市经济和社会发展做出突出贡献者。

  申请者必须热爱社会主义祖国,具有良好的科研道德和团队协作精神,并符合以下条件之一者:

  (1)国家“973”、“863”等重大重点项目的首席科学家和一级子课题负责人;

  (2)国家、中央部委、上海市重点实验室或工程技术研究中心负责人或者科研骨干;

  (3)上海市科委重大项目负责人;

  (4)上海市自然科学领域重点学科带头人;

  (5)市科委优秀启明星和市、部委办人才计划重点资助者;

  (6)一般应获得硕士以上学位,并具有教授或相当于教授级的专业技术职称;

  (7)申请者应是受理申请当年1月1日年龄未满50周岁。

  依据:上海市科学技术委员会(以下简称市科委)设立的《上海市优秀学科带头人计划管理办法

  

  22.上海市浦江人才计划的主要资助对象

  (1)应聘来本市从事自然科学、社会科学研究和工作的留学人员及团队;

  (2)在本市创办企业的留学人员及团队;

  (3)来本市讲学或进行咨询的留学人员及团队;

  (4)其他本市特殊急需的留学人员及团队。

  依据:上海市人事局和上海市科学技术委员会于2005年7月14日起施行的《上海市浦江人才计划(试行)

  

  23.上海市浦江人才计划资助资金的主要用途

  (1)科研开发、科技创业、教学、文化艺术创作等研究费用,包括:设备购置、材料(包括试剂等)购买、分析测试、人员费用、国际交流与合作旅差费、出版物(文献等信息传播)费用、知识产权事务费等;

  (2)申请项目的贷款贴息;

  (3)申请者部分生活补贴;

  (4)成就奖励;

  (5)解决特殊困难的费用;

  (6)其他相关费用。

  资助经费一次核定,根据使用需要一次或分年拨付。

  依据:上海市人事局和上海市科学技术委员会于2005年7月14日起施行的《上海市浦江人才计划(试行)

  

  24.上海市浦江人才计划申请条件

  申请者必须符合以下基本条件:

  (1)申请者必须通过市人事局的留学人员资格认定;

  (2)新近回国来沪工作或创业不超过2年;

  (3)必须具有本市户籍或持有有效期1年(含)以上的《上海市居住证》;应邀来本市讲学或进行咨询的留学人员除外;

  (4)申请当年1月1日年龄未满50周岁;

  (5)申请者申请项目的执行年限必须在申请者与所在单位签订的工作合同有效期内。

  申报创办企业资助的留学人员,还必须通过市人事局的留学人员企业资格认定,获得《出国留学人员来沪投资享受优惠资格认定证书》。

  依据:上海市人事局和上海市科学技术委员会于2005年7月14日起施行的《上海市浦江人才计划(试行)

  

  25.上海市浦江人才计划项目申报种类及相关条件

  科研开发(A类)主要资助在沪高校、科研院所以及企业引进的留学回国科技人才及团队的研发项目。申请科研开发(A类)资助人员必须符合以下条件之一:

  (1)在国外获得博士学位或博士后;

  (2)在国内取得硕士(含)以上学位或者具有副高(含)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并到国外高校、科研机构连续工作学习1年(含)以上的访问学者或进修人员;

  (3)在国内取得硕士(含)以上学位或者具有副高(含)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到海外知名跨国公司、企业从事专业技术或管理且连续工作1年(含)以上的海外留学人员。

  科技创业(B类)主要资助留学回国科技人才及团队自主创办科技企业的技术研发项目,包括专利技术的产业化研究和后续技术研发工作等。申请科技创业(B类)资助人员必须符合以下条件之一:

  (1)持有已授权的发明专利技术或者专有技术急需开展产业化研究或后续技术研发;

  (2)留学回国人才必须在其创办的企业中担任副总经理(含副总经理)以上高级管理职务。

  社会科学(C类)主要资助社会科学(包括文化、文艺、新闻、金融、保险、证券、财会、体育等)领域留学回国人员及团队的工作启动、来沪讲学(教学)或进行咨询和自主创业。申请社会科学(C类)资助人员必须符合以下条件之一:

  (1)具有硕士(含)以上学位且被聘任为本市高等院校或研究院所副教授(或副研究员)以上(含)专业技术职务;

  (2)具有本科(含)以上学历在本市文化艺术院团担任二级导演、二级演员、二级演奏员、二级指挥、二级美术师、二级舞蹈设计师、高级工艺美术师等以上(含)专业技术职务;

  (3)获得硕士(含)以上学位,在本市新闻媒体单位担任主任记者、主任编辑、副编审以上(含)等专业技术职务;

  (4)获得博士学位,在本市金融单位(包括保险、证券、财会、基金组织等)担任部门经理以上(含)职务;

  (5)创办文化产业类经济实体的留学人员必须获得本科(含)以上学历、具有相关专业5年以上(含)工作经历且在其创办的经济实体中担任副总经理以上(含)高级管理职务。

  特殊急需人才(D类)主要资助上海急需的具有特殊专长的留学回国人员的工作启动项目。特殊急需人才(D类)资助将根据本市战略产业发展导向和《上海实施人才强市战略行动纲要》,另行公布申请条件。

  持有重要发明专利技术或专有技术来沪自主创业或上海急需的具有特殊专长的留学回国人员可不受学历、经历等条件限制。

  依据:上海市人事局和上海市科学技术委员会于2005年7月14日起施行的《上海市浦江人才计划(试行)

  

  六、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方面

  26.具有本市户籍留学人员其持外国护照子女可以享受优惠政策

  凡具有本市户籍的海外留学人员其持外国护照的子女(未满18周岁或高中在读)可以申请办理《具有本市户籍留学人员其持外国护照子女享受优惠政策证明》(以下简称《证明》),并参照享受以下优惠政策:

  (1)持有效《证明》的留学人员其持外国护照的子女,需在沪居留的,本市公安部门根据《证明》的有效期限,办理相应期限的居留许可。

  (2)持有效《证明》的留学人员其持外国护照子女,在学龄前教育阶段、义务教育阶段,与本市市民享受同等待遇。在国外生活5年以上并在国内语言文字适应期(3年)内参加本市初中升高中考试的,可适当降低录取分数线。在本市获得高中毕业文凭的,可报考本市高校。另外,在基础教育阶段也可选择到本市外籍人员子女学校就读。

  (3)持有效《证明》的留学人员其持外国护照子女,可参加本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并享受相应待遇。

  (4)本规定自2012年3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为自施行之日起5年。

  依据: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具有本市户籍留学人员其持外国护照子女享受优惠政策的通知

  

  27.在沪工作的外籍人员、获得境外永久(长期)居留权人员和台湾香港澳门居民如何参加本市城镇职工社会保险

  (1)与属于参加本市城镇基本养老保险范围的用人单位建立劳动(聘用)关系,并按规定分别办理了《外国专家证》、《上海市居住证》B证、《外国人就业证》、《台港澳人员就业证》、《定居国外人员在沪就业核准证》等证件的外籍、获得境外永久(长期)居留权、台、港、澳来沪工作人员,可以按照相关规定同时参加本市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和工伤保险,并在劳动(聘用)合同中予以约定。

  (2)外籍、获得境外永久(长期)居留权、台、港、澳来沪工作人员参保后,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时,符合国家和本市规定缴费年限的,可以办理申领基本养老金手续,并按照《关于调整本市城镇企业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的通知》(沪府发[2007]27号)的规定计发基本养老金;不符合规定的人员,仍具有劳动(聘用)关系的可以继续缴费,不再具有劳动(聘用)关系的人员可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将其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储存额(不含“虚账实记”的金额及利息),一次性支付给本人,终止基本养老保险关系。

  (3)外籍、获得境外永久(长期)居留权、台、港、澳来沪工作人员在参保期间患病的,享受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待遇。个人账户单位缴费计入部分和医疗保险待遇,根据其实际年龄,按照本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办法有关规定执行。

  外籍、获得境外永久(长期)居留权、台、港、澳来沪工作人员参保期间,在境外发生的医疗费用不予结算。

  (4)外籍、获得境外永久(长期)居留权、台、港、澳来沪工作人员在参保期间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其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和工伤保险待遇,按照本市有关规定执行。

  (5)外籍、获得境外永久(长期)居留权、台、港、澳来沪工作人员参保后,男年未满60周岁、女年未满55周岁,与本市用人单位解除或终止劳动(聘用)关系并离境的,可至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终止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手续,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将其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储存额(不含“虚账实记”的金额及利息)一次性支付给本人;同时,可至市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个人医疗账户注销手续,由区、县医疗保险办公室按规定对个人医疗账户剩余资金进行清算,清算后的剩余资金以现金形式发还个人。

  (6)外籍、获得境外永久(长期)居留权、台、港、澳来沪工作人员参保后因死亡终止其社会保险关系的,其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储存额中个人缴费部分、医疗保险个人账户清算后的剩余资金可以继承。

  依据: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在沪工作的外籍人员、获得境外永久(长期)居留权人员和台湾香港澳门居民参加城镇职工社会保险若干问题的通知》(沪人社养发〔2009〕38号)

  

  28.在国内就业的华侨参加社会保险的有关规定

  (1)聘雇华侨人员的用人单位,可持华侨本人的有效护照等证明材料及时到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为其办理参保登记手续,建立社会保险关系。在国内灵活就业的华侨人员,可持本人有效护照等,按照个体身份人员参保办法到所在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参保缴费手续。华侨参加社会保险的各项业务办理程序与国内其他参保人员一致。

  (2)首次参保或已办理终止国内社会保险关系手续后再次回国就业并参保的华侨人员,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根据《参保华侨社会保障号码编制规则》为其建立社会保障号码,并在信息系统中做专门的参保标识。

  (3)按规定符合享受社会保险待遇申领条件的华侨参保人员,可持本人有效护照等办理领取社会保险待遇手续。在境外居住的,经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其社会保险待遇可委托亲属或他人代领;或应本人要求,由将应领取的人民币兑换成本人选择的国内可兑换的外汇币种,汇至华侨实际居住国,相关费用由个人负担。境外居住的华侨应每年向负责支付其养老保险待遇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供一次由我驻外使领馆或居住过出关部门、公证机关出具的健在证明的公正、认证等证明。

  (4)华侨在国内连续参保期间,其社会保障号码不变。期间护照号码发生改变时,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以华侨初次参保登记时的社会保障号码作为标识,对参保人员的护照号码变更情况进行相应的记录。参保华侨本人办理终止在国内的社会保险关系手续后,再次回国内就业并参保,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为其重新建立社会保险关系并编制社会保障号码。

  依据:国家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在国内就业的华侨参加社会保险有关工作的通知》(人社厅发〔2009〕118号)

  

  29.留学回国人员申办本市常住户口的条件

  留学回国人员申办本市常住户口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回国后直接来上海工作,并具备以下条件之一

  ①具有大学本科学历,回国时间在1年内且未在国内其它省市工作安置。

  ②具有硕士研究生学历,回国时间在2年内且未在国内其它省市工作安置。

  ③具有博士研究生学历,回国时间在3年内且未在国内其它省市工作安置。

  (2)用人单位与留学回国人员签订的劳动(聘用)合同期限一年(含)以上,剩余合同期限(申请之日到合同截止日期)须六个月(含)以上。上述合同期限不含试用期。

  (3)申办落户人员年龄距法定退休年龄须五年以上。属于国家认定的高层次人才或者具有特殊专长并为本市紧缺急需的海外高层次留学人员,年龄可适当放宽,但须由用人单位先向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上海市外国专家局)申报,经审核同意后受理。

  依据:《上海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留学回国人员来沪工作申办本市常住户口实施细则>的通知》(沪人社外发〔2010〕58号)

  

  30.留学回国人员申办本市常住户口须提交的申请材料

  (1)《留学回国人员安置登记表》一份(附一张二寸证件照)。

  (2)我国驻外使(领)馆教育处(组)出具的《留学回国人员证明》原件。

  (3)国家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国外学位(历)认证书原件。

  (4)国外学位(历)证书复印件。

  (5)属于进修人员的须提供国外进修证明(附推荐机构的翻译件)、国内本科以上学历证书或中级以上职称资格证书。

  (6)出国留学前国内最高学历(位)证书复印件;属肄业的须提交肄业或退学证明复印件;留学期间与原单位未解除劳动(聘用)合同的需附相关辞职证明。

  (7)本人护照内所有签证及出入境记录;属在香港地区学习的须附香港居民身份证。

  (8)系家庭户口须提交户口本和身份证(出国前系农业户口的须在原籍办理“农转非”后申请);系集体户口须提交户籍证明和身份证;留学期间已注销户籍的须附90天内有效的户籍注销证明。

  (9)户口若报入上海市直系亲属处,须附户主的户口本、户主的房屋产权证、户主同意入户承诺书;户口若报入用人单位的附集体户口本地址首页;户口若报入上海市或区人才服务中心集体户的附同意接受函原件;户口若报入由业务管理部门推荐的集体户口的,用人单位报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上海市外国专家局)的请示函中须注明;户口若报入本人购买的产权房内的,附房屋产权证。

  (10)回国后已在沪工作未申办落户的,须提交劳动(聘用)合同、个人所得税完税证明、外来从业人员综合保险缴费凭证或社会保险缴费凭证;回国后未就业时间超过半年的需附劳动用工手册或由人事档案管理单位出具的书面证明。

  (11)有婚史者须递交结(离)婚证及相关证明;持国外结(离)婚证明另需附推荐翻译机构的翻译件。

  (12)相关部门要求提供的其他必要的证明材料。

  依据:《上海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留学回国人员来沪工作申办本市常住户口实施细则>的通知》(沪人社外发〔2010〕58号)

  

  31.留学人员家属随迁条件及须提供的材料

  符合落户条件的留学回国人员,其配偶(配偶年龄距法定退休年龄须五年以上)及16周岁以下或在普通高中就读的子女,可同时申请落户。留学人员回国后结婚的配偶,不属随迁范围。家属申请随迁须提交以下申请材料:

  (1)留学回国人员配偶安置登记表(附一张二寸证件照,子女免表)。

  (2)国内最高学历(位)证书;属肄业的提交肄业或退学证明;若配偶为留学回国人员的所需材料与留学回国人员相同。

  (3)随(归)迁配偶(属农业户口的须先办理“农转非”)和子女的户口本或户籍证明,身份证,配偶体检证明(由上海市二级(含)以上医院出具的六个月内有效的体检报告原件)。

  (4)国内无户籍由国外随归的配偶,附90天有效期的户籍注销证明、本人护照、签证及出入境记录。

  (5)在国外出生的随归子女且父母双方国内均注销户籍的,须附国外出生证明和推荐翻译机构的翻译件、中国护照或中国旅行证及签证、出入境记录;在国外出生的随归子女且父母一方国内有户籍的,先要在父(母)或其他亲属户籍地报出生入户,且附国外出生证明、户口本或户籍证明、本人护照或旅行证。

  (6)随迁配偶有工作单位的,附原单位辞职证明;若在上海已有工作单位的附用人单位的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属三资企业的须附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安置表须在用人单位意见栏内盖章并附劳动(聘用)合同。

  (7)放弃随迁的配偶须提交户口本和身份证及放弃随迁承诺书。

  (8)16周岁以上的普通高中在校生随迁的,需提供学籍证明。

  (9)其他必要的证明材料。

  留学回国人员申办本市常住户口及家属随迁,应当由留学回国人员所在用人单位提出申请。

  依据:《上海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留学回国人员来沪工作申办本市常住户口实施细则>的通知》(沪人社外发〔2010〕58号)

  

  32.哪些人可以办理上海市海外人才居住证

  具有本科(学士)及以上学历(学位)或者特殊才能,在上海合法工作或者创业的人员,包括:加入外国国籍的留学人员;外国专家及其他外国高层次专业人才;持中国护照、拥有国外永久(长期)居留权且国内无户籍的留学人员和其他专业人才;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专业人才,台湾地区专业人才。

  具有特殊才能的人才具体范围及条件等事项,由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外国专家局)根据本市经济社会发展实际需要,会同有关部门确定。

  依据:上海市人民政府印发的《上海市海外人才居住证管理办法》(沪府发〔2013〕39号)

  

  33.上海市海外人才居住证的功能和类别

  海外人才居住证是持证人在本市工作、生活并享受相关待遇的证明。海外人才居住证分为主证和随员证。符合条件的海外人才可以申请主证,其配偶和未满18周岁或者高中在读的子女可以申请随员证。海外人才居住证载明持证人姓名、性别、出生日期、国籍(地区)、证件类型及号码、近期照片、签发日期、签发单位、有效期限等内容。

  依据:上海市人民政府印发的《上海市海外人才居住证管理办法》(沪府发〔2013〕39号)

  

  34.申办海外人才居住证及需要提供的材料

  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外国专家局)委托市人才服务中心等受理机构具体承担海外人才居住证的受理工作。需要申请海外人才居住证的,由申请人所在单位向受理机构申请。申请海外人才居住证,应当提供下列材料:

  (1)申请表;

  (2)有效的身份证明;

  (3)学历学位证明、专业技术证书或者其他业绩证明材料;

  (4)在本市的住所证明;

  (5)有效的健康状况证明;

  (6)聘用(劳动)合同;

  (7)用人单位主体资格证明或者创业投资证明等材料;

  (8)工作(就业)期间缴纳个人所得税完税证明材料;

  (9)其他必要的证明材料。

  用人单位及申请人应当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依据:上海市人民政府印发的《上海市海外人才居住证管理办法》(沪府发〔2013〕39号)

  

  35.海外人才居住证持证人待遇

  (1)持证人是外国国籍的,可以按照规定,申请办理与居住证有效期限相同的居留许可。持证人是台湾地区的,可以按照规定申请办理长期居留签注或者多次出入境签注。

  (2)持证人是留学人员且已加入外国国籍或者获得国(境)外永久(长期)居留权的,可以免办其他就业许可。

  (3)持证人可以技术入股或者投资等方式在本市创办企业。

  (4)持证人经本市有管理权限的部门批准,可以短期聘用、项目聘用等方式,接受行政机关聘用。

  (5)持证人在沪工作的,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参加本市社会保险;其未就业配偶及未满18周岁或者高中在读的子女可以参加本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并享受相应待遇。

  (6)持证人子女在学龄前教育阶段、义务教育阶段的,可以根据本市有关规定,由居住地教育行政部门按照就近原则,办理就读手续。

  (7)持证人是留学人员,其子女在国外生活5年以上并在国内语言文字适应期(3年)内参加本市初中升高中考试的,可以适当降低录取分数线;其子女在本市就读高中并获得高中毕业文凭的,可以根据有关规定报考本市高校。

  (8)持证人可以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参加本市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定或者考试、职业(执业)资格考试、职业(执业)资格注册登记。

  (9)持证人依法纳税并取得税务部门出具的税务凭证及相关证明材料的,可以按照外汇管理有关规定,将其在本市期间的合法收入兑换成外汇,汇出境外。

  (10)持证人可以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在本市申领或者换领机动车驾驶证、办理机动车注册登记手续。

  (11)持证人可以按照规定参加本市有关评选表彰,并享受相应待遇。

  依据:上海市人民政府印发的《上海市海外人才居住证管理办法》(沪府发〔2013〕39号)

  

  36.哪些引进人才可以申办本市常住户口

  用人单位引进符合下列条件之一、在沪工作稳定的人才,专业(业绩)与岗位相符,可以申办本市常住户口:

  (1)具有博士研究生学历并取得相应学位或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

  (2)获得省部级及以上政府奖励的人员。

  (3)国家重大科技专项项目、国家重要科技计划项目和本市重大科技项目负责人及其团队核心成员。

  (4)列入省部级及以上人才培养计划的人选。

  (5)在本市重点支持的产业和领域中担任高级经营管理职务且具有研究生学历并取得相应学位的人员。

  (6)本市金融、贸易、航运等现代服务业重点机构,高新技术产业化重点领域,高新技术企业,高新技术成果转化项目,在沪跨国公司地区总部及地区总部投资设立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研发中心紧缺急需的具有本科及以上学历并取得相应学位的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和创新团队核心成员。

  (7)本市重点引进机构、项目或做出重大贡献的企业紧缺急需的具有本科及以上学历并取得相应学位的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

  (8)本市重点产业发展紧缺急需、取得国家一级职业资格证书(高级技师),或取得国家二级职业资格证书(技师)且获得国家及省部级以上技能竞赛奖励的高技能人才。

  (9)本市文化艺术、体育、传统医学、农业技术及其他特殊行业紧缺急需的专门人才。

  (10)在沪投资于本行业中处于领先水平、为投资所在地的区县经济社会发展作出重大贡献的企业中担任高级经营管理职务的创业人才。

  (11)其他紧缺急需、确有特殊才能的人才。

  依据:《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上海市海外人才居住证管理办法>的通知》(沪府发〔2013〕39号)

  

  37.外国人在中国永久居留享有的相关待遇

  《外国人永久居留证》是获得在中国永久居留资格的外国人在中国境内居留的合法身份证件,可以单独使用。凡持有中国《外国人永久居留证》的外籍人员,可以享有以下待遇:

  《外国人永久居留证》是获得在中国永久居留资格的外国人在中国境内居留的合法身份证件,可以单独使用。凡持有中国《外国人永久居留证》的外籍人员,可享有以下待遇:

  (1)除政治权利和法律法规规定不可享有的特定权利和义务外,原则上和中国公民享有相同权利,承担相同义务。

  (2)在中国居留期限不受限制,可以凭有效护照和《外国人永久居留证》出入中国国境,无需另外办理签证等手续;其配偶及直系亲属,可按有关规定申请办理相应签证、居留证件或《外国人永久居留证》。

  (3)进出境自用物品由上海海关按照海关对定居旅客的有关规定办理通关手续。

  (4)在上海就业,免办《外国人就业证》;符合条件的,可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向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外专局申请办理《外国专家证》、《回国(来华)专家证》以及《上海市海外人才居住证》。

  (5)可以技术入股或者投资等方式来沪创办外商投资企业,可以合法获得的人民币在上海进行外商直接投资。

  (6)在上海投资项目、设立外商投资企业的,市发展改革委、市商务委、市工商局、市外汇局等部门按照外资管理有关规定提高备案、核准及审批效率。

  (7)可以按规定参加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和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责任部门: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8)随迁子女义务教育阶段入学,符合条件的,可享受相关政策,由居住地所属区县教育行政部门按照就近入学的原则办理入、转学手续,不收取国家规定以外的费用。

  (9)可以《外国人永久居留证》作为有效身份证件办理参加社会保险各项手续。在上海就业的,可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参加各项社会保险;在上海居住但未就业的,可按照本市有关规定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居民社会养老保险,按规定享受相关待遇。办理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接续、终止等手续,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照有关规定简化流程、提供方便。

  (10)可按照《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等规定,在上海缴存和使用住房公积金,离开上海时,可按规定办理住房公积金的提取手续。

  (11)可不受《关于规范房地产市场外资准入和管理的意见》中关于境外个人在境内购买自用商品住房需在境内工作、学习超过一年的限制,按照其他有关规定在上海购买自用、自住商品住房。

  (12)在缴纳所得税方面,按照中国税收法律法规以及税收协定的有关规定,履行相应的纳税义务。

  (13)在上海办理银行、保险、证券和期货等金融方面业务,可以《外国人永久居留证》作为身份凭证,享有中国公民同等权利、义务和统计归属。

  (14)在本市合法的收入,依法纳税并持有税务部门出具的对外支付税务证明后,可兑换外汇汇出境外。可以《外国人永久居留证》作为身份凭证,按照相关外汇管理规定办理外汇业务。

  (15)在本市购物、购买公园及各类文体场馆门票、进行文化娱乐商旅等消费活动与本市市民同等待遇、价格相同。

  (16)乘坐中国国内航班,可凭《外国人永久居留证》办理有关登机手续;在国内乘坐火车,可凭《外国人永久居留证》购买火车票;在国内旅馆住宿,可凭《外国人永久居留证》办理有关入住手续。

  (17)在申领机动车驾驶证和办理机动车登记方面,享受中国公民同等待遇。初次申领或持境外机动车驾驶证换领《中华人民共和国机动车驾驶证》,符合驾驶证申领或换领条件的,可凭《外国人永久居留证》、公安部门出具的住宿登记证明、身体条件证明,经考试合格后,由市公安局交管部门核发《中华人民共和国机动车驾驶证》。申请办理机动车登记,可凭《外国人永久居留证》、公安部门出具的住宿登记证明及机动车相关证明、凭证,到市公安局交管部门办理机动车登记业务。

  (18)加入或恢复中国国籍,由市公安局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法》等有关规定,为其办理加入或恢复中国国籍手续。

  依据:中共上海市委组织部、上海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等26个委办局《关于印发上海市贯彻中组部、人社部等25部门<外国人在中国永久居留证享有相关待遇的办法>的意见的通知》(沪人社外发〔2014〕19号)

  

  七、房产方面

  38.关于外商投资房地产市场准入

  (1)境外机构和个人在境内投资购买非自用房地产,应当追循商业存在的原则,按照外商投资房地产的有关规定,申请设立外商投资企业,经有关部门批准并办理有关登记后方可按照核准的经营范围从事相关业务。
  (2)外商投资设立房地产企业,投资总额超过1000万美元(含1000万美元)的,注册资本不得低于投资总额的50%。投资总额低于1000万美元的,注册资本金仍按现行规定执行。

  (3)设立外商投资房地产企业,有商务主管部门和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法批准设立和办理注册登记手续,颁发一年期《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和《营业执照》,到税务机关办理税务登记。

  (4)外商投资房地产企业的股份和项目转让,以及境外投资者并购内房地产企业,由商务主管等部门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进行审批。投资者应提交履行《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等的保证函,《国有土地许可证》,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的变更备案证明,以及税务机关出具的相关纳税证明材料。

  (5)境外投资者通过股权转让其他方式并购的境内房地产企业,收购合资企业中方股权的,需妥善安置职工,处理银行债务,并以自有资金一次性支付全部转让金。对有不良记录的境外投资者,不允许其在境内进行上述活动。

  依据:建设部、商务部、发展改革委、人民银行、工商总局、外汇局《关于规范房地产市场外资准入和管理的意见》(建住房〔2006〕171号)

  

  39.关于外商投资企业房地产开发商经营管理
  (1)对投资房地产未取得《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和《营业执照》的境外投资者,不得进行房产开发商和经营活动。

  (2)外商投资房地产企业注册资本金来全部缴付的,未取得《国有土地使用证》的,或开发项目资本金未达到项目投资总额的35%的,不得办理境内、境外贷款,外汇管理部门不予批准该企业的外汇借款结汇。

  (3)外商投资房地产企业的中外投资各方,不得以任何形式在合同、章程、股权转让协议以及其他文件中,订立保证任何一方固定回报或变相固定回报的条款。
  (4)外商投资房地产企业应当遵守房地产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严格执行土地出让合同约定规划许可批准的期限和条件。有关部门要加强对外商投资房地产企业开放、销售等连续活动的监管,发现囤积土地和房源,哄抬房价等违法违规行为的,要根据国办发〔2006〕37号文件及其他有关规定严肃查处。

  依据:建设部、商务部、发展改革委、人民银行、工商总局、外汇局《关于规范房地产市场外资准入和管理的意见》(建住房〔2006〕171号)

  

  40.境外机构和个人购房管理

  (1)境外个人在境内只能购买一套用于自住的住房。在境内设立分支、代表机构的境外机构只能在注册城市购买办公所需的非住宅房屋。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2)各地房地产主管部门在办理境外个人的商品房预售合同备案和房屋产权登记时,除应当查验《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房屋登记办法》规定的材料及验证购房人持有房屋情况外,还应当查验:①有关部门出具的境外个人(不含港澳台居民和华侨)在境内工作超过一年的证明;港澳台居民和华侨在境内工作、学习和居留的证明。②境外个人名下在境内无其它住房的书面承诺。

  (3)各地房地产主管部门在办理境外机构的商品房预售合同备案和房屋产权登记时,除应当查验《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房屋登记办法》规定的材料及验证购房人持有房屋情况外,还应当查验:①有关部门出具的在境内设立分支、代表机构的批准文件和注册证明。②境外机构所购房屋是实际办公所需的书面承诺。
  (4)境外机构和个人申请购房结汇,应当严格按照《关于规范房地产市场外汇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06〕47号)办理。

  外汇指定银行在为申请人办理购房结汇时,应当严格审核境外机构和个人提交的申请材料,对于符合规定的,外汇指定银行在为申请人办理购房结汇手续后,应当严格按照相关规定,在外汇局直接投资外汇管理信息系统办理即时备案登记。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进一步规范境外机构和个人购房管理的通知》(建房〔2010〕186号)

  

  八、铁路互联网购票方面

  41.护照、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的注册用户和常用联系人(乘车人)

  自2014年3月1日起,中国铁路客户服务中心网站http://www.12306.cn将对互联网注册用户和常用联系人(乘车人)进行身份信息核验。目前,已实现可以网上购票,但取票需到服务窗口取。

  (1)身份信息核验:注册用户可在“我的12306”->“查看个人信息”、“常用联系人”中分别查看注册用户、常用联系人(乘车人)的身份信息核验状态(以下简称状态)。状态种类及含义:

  1.1“已通过”:指注册用户、常用联系人(乘车人)的身份信息已经通过国家身份认证权威部门核验,其中姓名、国籍、证件类型和证件号码四项身份信息不可修改。

  1.2“请报验”:指注册用户、常用联系人(乘车人)的身份信息未经核验,需持在本网站填写的有效身份证件原件到车站售票窗口办理预核验。

  1.3“预通过”:指注册用户、常用联系人(乘车人)的身份信息已经通过车站售票窗口预核验,其中姓名、国籍、证件类型和证件号码四项身份信息不可修改。

  1.4“未通过”:指注册用户、常用联系人(乘车人)的身份信息经过核验但未通过。

  (2)添加常用联系人(乘车人)。“已通过”、“预通过”、“请报验”注册用户均可在本网站正常添加护照、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的常用联系人(乘车人)。“未通过”注册用户不能添加常用联系人(乘车人)。

  注册用户(包括二代居民身份证注册用户)添加“请报验”的常用联系人(乘车人)时,不能超过5人。“请报验”常用联系人(乘车人)购票后身份信息(包括国籍、姓名、证件类型和证件号码)不可修改和删除。

  “已通过”、“预通过”、“请报验”的常用联系人(乘车人)180天内不能删除。注册用户名下原有的二代居民身份证常用联系人(乘车人)可以删除。

  (3)网上购票、退票、改签

  3.1网上购票:①“已通过”、“预通过”和“请报验”注册用户仅可为“已通过”、“预通过”和“请报验”的持护照、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常用联系人(乘车人)购票;但“请报验”注册用户的购票总数不超过20张(含已改、已退车票)。②注册用户(包括二代居民身份证注册用户)为“请报验”常用联系人(乘车人)购票时,每个“请报验”常用联系人(乘车人)不超过4张(含已改、已退车票)。③“未通过”注册用户和常用联系人(乘车人)不可购票。

  3.2网上退票:注册用户(包括二代居民身份证注册用户)均可为已购车票正常办理网上退票。

  3.3网上改签:注册用户(包括二代居民身份证注册用户)可为“已通过”、“预通过”和“请报验”的常用联系人(乘车人)办理网上改签;不可为“未通过”的常用联系人(乘车人)办理网上改签。

  (4)车站换票、退票、改签

  4.1“已通过”、“预通过”常用联系人(乘车人)的所购车票,可在车站售票窗口正常办理换票、改签、退票等业务,在铁路客票代售点换票。

  4.2“请报验”常用联系人(乘车人),需到车站售票窗口办理身份信息预核验,核验通过的,所购车票可正常办理换票、改签、退票等业务;核验未通过的,仅能办理退票,不可办理换票、改签。

  依据:中国铁路客户服务中心网站

  

  九、金融外汇方面

  42.《个人存款账户实名制规定》所称的金融机构、个人存款账户及实名证件

  金融机构,是指在境内依法设立和经营个人存款业务的机构。

  个人存款账户,是指个人在金融机构开立的人民币、外币存款账户,包括活期存款账户、定期存款账户、定活两便存款账户、通知存款账户以及其他形式的个人存款账户。

  实名,是指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的身份证件上使用的姓名。下列身份证件为实名证件:

  (1)居住在境内的中国公民,为居民身份证或者临时居民身份证;
  (2)居住在境内的16周岁以下的中国公民,为户口簿;
  (3)中国人民解放军军人,为军人身份证件;中国人民武装警察,为武装警察身份证件;
  (4)香港、澳门居民,为港澳居民往来内地通行证;台湾居民,为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或者其他有效旅行证件;
  (5)外国公民,为护照。

  个人在金融机构开立个人存款账户时,应当出示本人身份证件,使用实名。代理他人在金融机构开立个人存款账户的,代理人应当出示被代理人和代理人的身份证件。

  在金融机构开立个人存款账户的,金融机构应当要求其出示本人身份证件,进行核对,并登记其身份证件上的姓名和号码。代理他人在金融机构开立个人存款账户的,金融机构应当要求其出示被代理人和代理人的身份证件,进行核对,并登记被代理人和代理人的身份证件上的姓名和号码。

  不出示本人身份证件或者不使用本人身份证件上的姓名的,金融机构不得为其开立个人存款账户。

  依据:中国人民银行《个人存款账户实名制规定》(2000年4月1日起施行)

  

  43.《个人存款账户实名制规定》施行后有关问题的处置意见

  关于实名身份证件

  居住在境内的16周岁以上的中国公民,在有关金融机构开立个人存款账户或在原账户上办理第一笔存款时,其实名身份证件除居民身份证或者临时居民身份证外,还包括户口簿、护照。

  军队(武装警察)离退休干部以及在解放军军事院校学习的现役军人,在有关金融机构开立个人存款账户或在原账户上办理第一笔存款时,其实名身份证件还包括:离休干部荣誉证、军官退休证、文职干部退休证和军事院校学员证。

  居住在境内或境外的中国籍的华侨在有关金融机构开立个人存款账户或在原账户上办理第一笔存款时,其实名身份证可以是中国护照。

  外国边民在我国边境地区的金融机构开立个人存款账户或在原账户上办理第一笔存款时,其实名身份证件除护照外,还可是所在国制发的《边民出入境通行证》。

  依据:《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个人存款账户实名制规定施行后有关问题处置意见的通知》(银发〔2000〕126号)

  

  44.境外个人经常项目合法人民币收入购汇及未用完的人民币兑回的办理规定

  (1)在境内取得的经常项目合法人民币收入,凭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和有交易额的相关证明材料(含税务凭证)办理购汇。

  (2)原兑换未用完的人民币兑回外汇,凭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和原兑换水单办理,原兑换水单的兑回有效期为自兑换日起24个月;对于当日累计兑换不超过等值500美元(含)以及离境前在境内关外场所当日累计不超过等值1000美元(含)的兑换,可凭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办理。

  依据:《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个人外汇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汇发[2007]1号)

  

  45.境外个人经常项目外汇汇出境外在银行办理的规定

  (1)外汇储蓄账户内外汇汇出,凭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办理;

  (2)手持外币现钞汇出,当日累计等值1万美元以下(含)的,凭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办理;超过上述金额的,还应提供经海关签章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境旅客行李物品申报单》或本人原存款银行外币现钞提取单据办理。

  移居境外的境内个人将其取得合法移民身份前境内财产对外转移以及外国公民依法继承境内遗产的对外转移,按《个人财产对外转移售付汇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办理。

  境外个人在境内买卖商品房及通过股权转让等并购境内房地产企业所涉外汇管理,按《国家外汇管理局建设部关于规范房地产市场外汇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等有关规定办理。

  境外个人可按相关规定投资境内B股;投资其他境内发行和流通的各类金融产品,应通过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办理。

  依据:《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个人外汇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汇发〔2007〕1号)

  

  十、华侨捐赠方面

  46.华侨捐赠

  华侨捐赠,是指海外侨胞、归侨侨眷及其企业社团(包括基金会、基金),向中国内地无偿捐助的行为和活动。华侨捐赠应坚持自愿和无偿的原则,禁止采取任何形式的摊派和劝募。华侨捐赠的财产及其增值为社会公共财产,受国家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挪用或损毁。

  捐赠资金应及时存入专项账户,专款专用。资金到帐后,按照有关财务规定办理接收手续,如需换汇,应按照国家外汇管理有关规定办理。严禁任何单位或个人以任何形式挪用、转借捐赠款。捐赠资金到帐后,相关部门应及时向捐赠人开具公益性单位接受捐赠统一收据,并向捐赠人颁发捐赠证书(感谢状)。

  华侨捐赠的财产应严格按照捐赠人的捐赠意向安排使用,如捐赠人未提出明确捐赠意向,应认真研究后,向捐赠人提出合理捐赠建议,经捐赠人同意后安排使用。捐赠人有权向受赠人查询捐赠财产的使用、管理情况,并提出意见和建议,对于捐赠人的查询,受赠人应当如实答复。

  受赠单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华侨捐建项目审批手续;在项目实施过程中应通过抽查、验收、决算审计等途径,确保华侨捐建项目按时保质保量完成。未征得捐赠人统一,受赠单位不得随意更改项目内容、规模和标准。如受赠单位违反捐赠协议规定,捐赠人可终止捐建项目的建设并追回捐赠资金。如捐赠人提出考察要求,相关部门应当作出合理安排。

  依据:《国务院侨务办公室印发关于全国侨办系统华侨捐赠工作管理办法的通知》(国侨法〔2014〕18号)

  

  十一、出入境方面

  47.办理居留许可变更申请手续

  凡居留许可持有人的居留登记事项(姓名、居留事由、护照或其他国际旅行证件号码)、偕行人等情况发生变化的;居留许可持有人的住址、就读院校、工作单位等情况发生变化的,须在该事项发生变更之日起10日以内向居留许可签发机关申请办理变更

  办事的手续:

  (1)交验本人有效护照及居留许可原件(护照已变更的还须提交旧护照原件);

  (2)提交境外人员临时住宿登记单原件及复印件(本市宾旅馆或住宿地派出所出具);

  (3)提交填写完整的《外国人签证证件申请表》,交1张近期2寸半身正面免冠照片;

  (4)提供下列之一与申请事由相符的证明材料:①变更单位的须提交原单位工作结束证明原件;新单位的营业执照副本(登记证)、批准证书、组织机构代码证原件及复印件,申请公函、就业证、专家证或记者证原件;②变更就读院校的须提交原学校学习结束证明原件;新学校的JW202(201)表、录取通知书、学校申请函原件。

  注:①护照信息和住址变更的,须先变更境外人员临时住宿登记单;②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认为必要时需要面谈申请人,或要求提交其它补充材料(如:指纹采集信息、相关担保证明等),除不可抗力的原因外,未在约定时间内接受面谈或提交材料的,予以撤销受理。③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作出的不予办理普通签证延期、换发、补发,不予办理外国人停留居留证件、不予延长居留期限的决定为最终决定。

  受理时间和地点:周一至周六9:00—17:00,浦东新区民生路1500号(周六仅受理证件)。

  办结时限:申请资料齐全后,7个工作日内办结。

  咨询电话:28951900,监督电话:68547109

  

  48.办理工作居留类证件(一年期)申请手续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外国人,可申请办理一年期居留许可:

  (1)来沪任职或者就业人员;

  (2)来沪从事营业性文艺演出的人员。

  办事的手续:

  (1)交验本人有效护照及签证原件;

  (2)提交境外人员临时住宿登记单原件及复印件(本市宾旅馆或住宿地派出所出具);

  (3)提交填写完整的《外国人签证证件申请表》,交一张近期2寸半身正面免冠照片;

  (4)提交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出具的健康证明(18周岁以下和70周岁以上者免交);

  (5)提交单位申请公函;

  (6)提交企业批准证书、营业执照副本或代表机构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证的原件及复印件;

  (7)总经理(含总经理)以下人员(或持《上海市居住证》B卡F类人员)应提交就业证和就业登记表原件;副董事长提交市商务委出具的身份确认证明原件;外国籍专家应提交专家证原件;从事营业性文艺演出的人员需提供文化部或市文化局批准演出的批件和市文化局颁发的演出证原件;海上作业人员提交《海上石油作业工作准证》原件。

  注:①首次申请须亲自办理;再次申请可凭相关证明由申请人所在单位或亲属代办,且原居留许可期限届满,但在3个月之内续办的,可免交第4项。②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认为必要时需要面谈申请人,或要求提交其它补充材料(如:指纹采集信息、相关担保证明等),除不可抗力的原因外,未在约定时间内接受面谈或提交材料的,予以撤销受理。③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作出的不予办理普通签证延期、换发、补发,不予办理外国人停留居留证件、不予延长居留期限的决定为最终决定。

  受理时间和地点:周一至周六9:00—17:00,浦东新区民生路1500号(周六仅受理证件)。

  办结时限:申请资料齐全后,7个工作日内办结。

  收费标准:详见(对等国家签证收费标准,非对等国家签证收费标准),国家计委、财政部(计价格〔2003〕392号)。

  咨询电话:28951900,监督电话:68547109。

  

  49.办理工作类居留证件(二年期)申请手续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外国人,可申请办理二年期居留许可:

  (1)持有效期2年《上海市居住证》B卡的人员;

  (2)个人投资合计200万美金企业的投资者;

  (3)“营运中心”企业的部门管理人员;

  (4)注册资金在300万美元以上企业内就业的一般人员;

  (5)在沪企、事业单位内任职的法定代表人;总经理,副总经理;

  (6)外国企业驻沪代表机构的首席代表;

  (7)、在沪大型国有企业聘用的高层次管理人员和高科技人才;

  (8)在沪的国家重点高等院校内设立的中外合作办学机构聘用的主要管理人员;或在沪有关单位任职的具有副教授、副研究员以上职称人员;

  (9)在沪工作居留连续满5年的人员。

  办事的手续:

  (1)交验本人有效护照及签证原件;

  (2)提交境外人员临时住宿登记单原件及复印件(本市宾旅馆或住宿地派出所出具);

  (3)提交填写完整的《外国人签证证件申请表》,交一张近期2寸半身正面免冠照片;

  (4)提交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出具的健康证明(18周岁以下和70周岁以上者免交);

  (5)提交单位申请公函;

  (6)提交市商务委或市外办出具的公函(在沪连续工作满5年的免交);

  (7)提交申请人书面申请;

  (8)提交企业批准证书、营业执照副本或代表机构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证的原件及复印件;

  (9)总经理(含总经理)以下人员(或持《上海市居住证》B卡F类人员)应提交就业证和就业登记表原件;外国籍专家应提交专家证原件;

  (10)提供下列之一与申请人身份和事由相符的证明材料:①提交2年期《上海市居住证》B卡原件及复印件。②“营运中心”企业人员,应提交市外高桥保税区管委会出具的认可证明原件及复印件。③凡属上海市科委、教委向我局通报的在沪国家和市(部)级重点科研机构和重点高等院校聘用的外国籍学术、科研带头人,须提供有关证明原件及复印件。④工作满5年人员,须提交连续满5年的居留许可原件及复印件。

  注:①首次申请须亲自办理;再次申请可凭相关证明由申请人所在单位或亲属代办,且原居留许可期限届满,但在3个月之内续办的,可免交第4、6、7项。②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认为必要时需要面谈申请人,或要求提交其它补充材料(如:指纹采集信息、相关担保证明等),除不可抗力的原因外,未在约定时间内接受面谈或提交材料的,予以撤销受理。③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作出的不予办理普通签证延期、换发、补发,不予办理外国人停留居留证件、不予延长居留期限的决定为最终决定。

  受理时间和地点:周一至周六9:00—17:00,浦东新区民生路1500号(周六仅受理证件)。

  办结时限:申请资料齐全后,7个工作日内办结。

  收费标准:详见(对等国家签证收费标准,非对等国家签证收费标准),国家计委、财政部(计价格〔2003〕392号)。

  咨询电话:28951900,监督电话:68547109

  

  50.办理工作居留类证件(三年期)申请手续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外国人,可申请办理三年期居留许可:

  (1)持有效期3年《上海市居住证》B卡的人员;

  (2)高新技术企业、鼓励类外商投资企业、外商投资先进技术企业或者外商投资产品出口企业的部门管理人员;

  (3)跨国公司上海地区总部的工作人员;

  (4)注册资金在300万美元以上企业的部门管理人员;

  (5)“营运中心”企业的法定代表人、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总监;

  (6)个人投资企业的总经理、副总经理。

  办事的手续:

  (1)交验本人有效护照及签证原件;

  (2)提交境外人员临时住宿登记单原件及复印件(本市宾旅馆或住宿地派出所出具);

  (3)提交填写完整的《外国人签证证件申请表》,交一张近期2寸半身正面免冠照片;

  (4)提交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出具的健康证明(18周岁以下和70周岁以上者免交);

  (5)提交单位申请公函;

  (6)提交市商务委或市外办出具的公函;

  (7)提交申请人书面申请;

  (8)提交企业批准证书、营业执照副本或代表机构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证的原件及复印件;

  (9)总经理(含总经理)以下人员(或持《上海市居住证》B卡F类人员)应提交就业证和就业登记表原件;外国籍专家应提交专家证原件;

  (10)提供下列之一与申请人身份和事由相符的证明材料:①提交3年期《上海市居住证》B卡原件及复印件。②高新技术企业人员,应提交市科委出具的认定证书原件及复印件;鼓励类外商投资企业人员、外商投资先进技术企业或者外商投资产品出口企业人员,应提交市外国人投资工作委员会或市商务委出具的确认证书原件及复印件。③跨国公司上海地区总部人员,应提交市商务委出具的认可证明原件及复印件。④“营运中心”企业人员,应提交市外高桥保税区管委会出具的认可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注:①首次申请须亲自办理;再次申请可凭相关证明由申请人所在单位或亲属代办,且原居留许可期限届满,但在3个月之内续办的,可免交第4、6、7项。②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认为必要时需要面谈申请人,或要求提交其它补充材料(如:指纹采集信息、相关担保证明等),除不可抗力的原因外,未在约定时间内接受面谈或提交材料的,予以撤销受理。③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作出的不予办理普通签证延期、换发、补发,不予办理外国人停留居留证件、不予延长居留期限的决定为最终决定。

  受理时间和地点:周一至周六9:00—17:00,浦东新区民生路1500号(周六仅受理证件)。

  办结时限:申请资料齐全后,7个工作日内办结。

  收费标准:详见(对等国家签证收费标准,非对等国家签证收费标准),国家计委、财政部(计价格〔2003〕392号)。

  咨询电话:28951900,监督电话:68547109

  

  51.办理工作类居留证件(四年期)申请手续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外国人,可申请办理四年期居留许可:

  (1)跨国公司上海地区总部的部门管理人员;

  (2)研发中心部门管理人员和科研人员;

  (3)投资性公司的部门管理人员。

  办事的手续:

  (1)交验本人有效护照及签证原件;

  (2)提交境外人员临时住宿登记单原件及复印件(本市宾旅馆或住宿地派出所出具);

  (3)提交填写完整的《外国人签证证件申请表》,交一张近期2寸半身正面免冠照片;

  (4)提交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出具的健康证明(18周岁以下和70周岁以上者免交);

  (5)提交单位申请公函;

  (6)市商务委或市外办出具的公函;

  (7)提交申请人书面申请;

  (8)提交企业批准证书、营业执照副本或代表机构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证的原件及复印件;

  (9)提交市商务委出具的企业认定证书;

  (10)总经理(含总经理)以下人员(或持《上海市居住证》B卡F类人员)应提交就业证和就业登记表原件;外国籍专家应提交专家证原件;

  注:①首次申请须亲自办理;再次申请可凭相关证明由申请人所在单位或亲属代办,且原居留许可期限届满,但在3个月之内续办的,可免交第4、6、7项。②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认为必要时需要面谈申请人,或要求提交其它补充材料(如:指纹采集信息、相关担保证明等),除不可抗力的原因外,未在约定时间内接受面谈或提交材料的,予以撤销受理。③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作出的不予办理普通签证延期、换发、补发,不予办理外国人停留居留证件、不予延长居留期限的决定为最终决定。

  受理时间和地点:周一至周六9:00—17:00,浦东新区民生路1500号(周六仅受理证件)。

  办结时限:申请资料齐全后,7个工作日内办结。

  收费标准:详见(对等国家签证收费标准,非对等国家签证收费标准),国家计委、财政部(计价格〔2003〕392号)。

  咨询电话:28951900,监督电话:68547109

  

  52.办理工作类居留证件(五年期)申请手续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外国人,可申请办理五年期居留许可:

  (1)获得上海市“荣誉市民”,或“白玉兰荣誉奖”,或“白玉兰纪念奖”的人员;

  (2)持有效期5年《上海市居住证》B卡的人员;

  (3)省(市)级特殊人才、知名人士;

  (4)国家、省(部)级科研机构、重点高等院校聘用的学术、科研带头人以及副高职称以上科研人员、教学人员;

  (5)高新技术企业、鼓励类外商投资企业、外商投资先进技术企业或者外商投资产品出口企业的法定代表人、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总监;

  (6)跨国公司上海地区总部、研发中心、投资性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总监;

  (7)注册资金在300万美元以上企业的法定代表人、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总监;

  (8)个人在沪投资企业并在该企业内担任法定代表人的。

  办事的手续:

  (1)交验本人有效护照及签证原件;

  (2)提交境外人员临时住宿登记单原件及复印件(本市宾旅馆或住宿地派出所出具);

  (3)提交填写完整的《外国人签证证件申请表》,交一张近期2寸半身正面免冠照片;

  (4)提交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出具的健康证明(18周岁以下和70周岁以上者免交);

  (5)提交单位申请公函;

  (6)市商务委或市外办出具的公函;

  (7)提交申请人书面申请;

  (8)提交企业批准证书、营业执照副本或代表机构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证的原件及复印件;

  (9)总经理(含总经理)以下人员(或持《上海市居住证》B卡F类人员)应提交就业证和就业登记表原件;外国籍专家应提交专家证原件;

  (10)提供下列之一与申请人身份和事由相符的证明材料:①荣获上海市荣誉市民、上海市白玉兰荣誉奖、上海市白玉兰纪念奖人员,应提供相关证书原件及复印件。②提交5年期《上海市居住证》B卡原件及复印件,并提供上海市人事局的公函。③特殊人才、知名人士,应提交市主管部门出具的相关证明;④国家、省(部)级科研机构、重点高等院校聘用的学术、科研带头人以及副高职称以上科研人员、教学人员,应提交职称证书及有关部门出具的证明;⑤高新技术企业人员,应提交市科委出具的认定证书原件及复印件;鼓励类外商投资企业人员、外商投资先进技术企业或者外商投资产品出口企业人员,应提交市外国人投资委员会或市商务委出具的确认证书原件及复印件。⑥跨国公司上海地区总部人员、研发中心人员、投资性公司人员应提供市商务委出具的认定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注:①首次申请须亲自办理;再次申请可凭相关证明由申请人所在单位或亲属代办,且原居留许可期限届满,但在3个月之内续办的,可免交第4、6、7项。②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认为必要时需要面谈申请人,或要求提交其它补充材料(如:指纹采集信息、相关担保证明等),除不可抗力的原因外,未在约定时间内接受面谈或提交材料的,予以撤销受理。③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作出的不予办理普通签证延期、换发、补发,不予办理外国人停留居留证件、不予延长居留期限的决定为最终决定。

  受理时间和地点:周一至周六9:00—17:00,浦东新区民生路1500号(周六仅受理证件)。

  办结时限:申请资料齐全后,7个工作日内办结。

  收费标准:详见(对等国家签证收费标准,非对等国家签证收费标准),国家计委、财政部(计价格〔2003〕392号)。

  咨询电话:28951900,监督电话:68547109。

  

  53.办理换发护照手续

  办事条件:

  (1)居住在沪的华侨;

  (2)持照人护照有效期不满6个月之内的,或者有效期在6个月以上,但有材料证明有效期不符合前往国要求,经公安机关认可的;

  (3)护照签证页用完;

  (4)护照出现质量不合格问题;

  办理的手续:

  (1)在出入境部门的社会服务照相点采集出入境证件照;

  (2)提交填写完整并贴有申请人近期正面免冠彩色照片(48x33mm、背景为白色)的《中国公民出入境证件申请表》;

  (3)提交原护照资料页、签发页的复印件,并交验原件;

  (4)华侨须提交定居国外的证明(绿卡或定居签证)和上海市公安机关出具的暂住证明(或本市户籍注销证明),并提交复印件;

  (5)提交公安出入境部门认为确有必要的其它材料。

  ▲申请人须亲自办理。不满7周岁的申请人可委托监护人代办,并提交监护证明(如出生证明等),以及监护人的居民身份证或者护照等身份证明及复印件。提交申请人符合出入境证件制作标准的近期正面免冠彩色照片(48X33mm、背景为白色)2张。

  ▲不满16周岁的申请人,应当由监护人陪同,并提交监护证明(如出生证明等),以及监护人的居民身份证或者护照等身份证明及复印件,且对申请人具有监护权的一方监护人应当签署同意申请人办理普通护照的意见;监护人无法陪同的,可以委托他人陪同,并提交监护人的委托书及监护证明,以及陪同人的居民身份证或者护照等身份证明及复印件。

  ▲16周岁以上的申请人须当场采集指纹。因指纹缺失、损坏原因无法采集指纹除外;16周岁以下的,根据监护人意见确定是否采集指纹。申请人因手指伤病无法捺印指纹且受理民警无法判断的,申请人应当提交二级以上医院出具的证明,申请人可在手指伤病痊愈后重新申请换发护照(费用自理)、补采指纹。

  受理时间和地点:上午9:00—下午5:00周一~周六(国定节假日除外),浦东新区民生路1500号。

  华侨须在市出入境管理局(民生路1500号)办理。

  办结时限:10个工作日。

  收费标准:护照200元/本;加注20元/项。

  咨询电话: 28951900,监督电话: 68547109

  网址:http://gaj.sh.gov.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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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4.办理补发护照手续

  办事的条件:

  (1)居住在沪的华侨。

  (2)持照人的原护照在有效期内损毁、遗失、被盗,可以申请补发护照。

  (3)持照人短期回国遗失护照的,我局在向原发照机关或出入境边检口岸核实后,视情况补发相应证件。

  办理的手续:

  (1)在出入境部门的社会服务照相点采集出入境证件照。

  (2)提交填写完整并贴有申请人近期正面免冠彩色照片(48×33mm、背景为白色)的《中国公民出入境证件申请表》。

  (3)申请损坏补发,须提交损坏护照原件由受理民警审核(需有资料页或护照号码)。

  (4)申请被盗补发,须提交公安机关出具的报案证明复印件并交验原件。

  (5)申请遗失补发,须在申请表内注明,并填写《申办出入境证件声明、确认书》,无需《出入境证件报失证明》。

  (6)华侨须提交定居国外的证明(绿卡或定居签证)和上海公安机关出具的暂住证明(或本市户籍注销证明),并提交复印件。

  (7)提交公安出入境部门认为确有必要的其它材料。

  ▲申请人须亲自办理。不满7周岁的申请人可委托监护人代办,并提交监护证明(如出生证明等),以及监护人的居民身份证或者护照等身份证明及复印件。提交申请人符合出入境证件制作标准的近期正面免冠彩色照片(48X33mm、背景为白色)2张。

  ▲不满16周岁的申请人,应当由监护人陪同,并提交监护证明(如出生证明等),以及监护人的居民身份证或者护照等身份证明及复印件,且对申请人具有监护权的一方监护人应当签署同意申请人办理普通护照的意见;监护人无法陪同的,可以委托他人陪同,并提交监护人的委托书及监护证明,以及陪同人的居民身份证或者护照等身份证明及复印件。

  ▲16周岁以上的申请人须当场采集指纹。因指纹缺失、损坏原因无法采集指纹除外;16周岁以下的,根据监护人意见确定是否采集指纹。申请人因手指伤病无法捺印指纹且受理民警无法判断的,申请人应当提交二级以上医院出具的证明,申请人可在手指伤病痊愈后重新申请换发护照(费用自理)、补采指纹。

  受理时间和地点:周一—周六上午9:00~下午5:00(国定节假日除外),浦东新区民生路1500号。

  华侨须在市出入境管理局(民生路1500号)办理。

  办结时限: 10个工作日。

  收费标准:因原护照被盗、丢失、损毁补发普通护照220元/本(含补发加注费)。

  咨询电话: 2895190,监督电话: 685471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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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5.办理华侨赴港澳其它签注手续

  办事的条件:

  赴港澳从事其他非公务活动的华侨。

  办事的手续:

  (1)在出入境部门的社会服务照相点采集出入境证件照。

  (2)提交填写完整并贴有申请人近期正面免冠彩色照片(48x33mm、背景为白色)的《中国公民出入境证件申请表》。再次申请的,须提交《往来港澳通行证》。

  (3)华侨交验有效中国护照、定居国外的证明、《港澳居民华侨暂住证》或户口注销证明,并提交复印件。

  (4)提交与出境事由相应的证明:①以个人名义赴港澳参加学术交流的,须提交:与学术交流相称的个人职称证明;邀请函。②以个人名义赴港澳参加展览会的,须提交:邀请函、与参加展览会内容相关的证明。③赴外国驻港澳地区领事机构面试的,须提交:外国驻港澳地区领事机构发出的面试通知书。④赴港澳处理产业的,须提交:产业状况的公证资料;确须其赴港澳处理产业的证明。⑤赴港澳参加法律诉讼的,须提交:港澳法院出具的参加法律诉讼的有关证明。⑥赴港澳奔丧、治疗疾病的,须提交:港澳亲属死亡证明、港澳医院出具的前往治疗疾病的证明。

  (5)提交公安出入境部门认为确有必要的其它材料。

  首次申请、过期申领、换发、补发证件的,申请人须亲自办理。单独申请签注和不满16周岁或60周岁以上的申请人,可委托代办(代办人须提交身份证)。

  注:港澳其他签注分为:3个月一次签注、3个月二次签注、1年一次签注、1年二次签注,每次停留期为14天。

  受理时间和地点:周一—周六上午9:00—下午5:00(国定假日除外),浦东新区民生路1500号。

  办结时限:首次申请、过期申领、换发、补发证件的,10个工作日内办结,单独申请签注5个工作日内办结。

  收费标准:往来港澳通行证100元/证;一次签注20元/件;二次签注40元/件。

  咨询电话: 28951900,监督电话: 685471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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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6.办理华侨换发《往来港澳通行证》手续

  办事的条件:

  (1)证件有效期期满前6个月内的;

  (2)证件有效期短于将要签发的签注有效期的;

  (3)证件签注页用完或者即将用完的;

  (4)证件被损坏或者出现质量不合格的。

  办事的手续:

  (1)在出入境部门的社会服务照相点采集出入境证件照。

  (2)提交填写完整并贴有申请人近期正面免冠彩色照片(48x33mm、背景为白色)的《中国公民出入境证件申请表》。

  (3)华侨交验有效中国护照、定居国外的证明、《港澳居民华侨暂住证或户口注销证明》并提交复印件。

  (4)提交《往来港澳通行证》原件。

  (5)同时申请签注的,还须按要求提交相应的材料。

  申请人须亲自办理。不满16周岁或60周岁以上的申请人,可委托代办(代办人须提交身份证)。

  受理时间和地点:周一—周六上午9:00—下午5:00 (国定节假日除外),浦东新区民生路1500号

  华侨须在市出入境管理局(民生路1500号)办理。

  办结时限:10个工作日内办结

  收费标准:

  往来港澳通行证100元/证;一次签注20元/件;二次签注40元/件;一年以下多次签注100元/件。

  咨询电话: 28951900,监督电话:685471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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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7.办理华侨应邀赴台手续

  办事的条件:

  定居国外的中国公民应邀前往台湾参加经济、科技、文化、教育、体育、学术等活动或者参加会议、进行两岸事务性商谈、采访等活动。

  办事的手续:

  (1)提交填写完整并贴有申请人近期正面免冠彩色照片(48x33mm、背景为白色)的《中国公民出入境证件申请表》,交提交相同规格的2张照片;

  (2)定居国外的中国公民须交验有效护照、定居国外证明和暂住本市的证明,并提交复印件;

  (3)提交国务院台办或市政府台办签发的“赴台批件”原件;

  (4)提交有效的入台许可证明;

  (5)已持有《往来台湾通行证》的,提交《往来台湾通行证》;

  (6)提交公安出入境管理部门认为必要的其他证明。

  ▲应邀赴台可由组团单位代办、代办人须提交介绍信和身份证。

  受理时间和地点:周一—周六上午9:00—下午5:00(国定节假日除外),浦东新区民生路1500号。

  办结时限:申请资料齐全后,5个工作日内办结。

  收费标准:大陆居民往来台湾通行证30元/证;签注、加注、延期20元/项次;多次签注100元。

  咨询电话: 28951900,监督电话: 68547109,网上办事网址:http://gaj.sh.gov.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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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8.办理华侨赴台探亲定居手续

  办事的条件:

  定居国外的中国公民因私前往台湾定居(定居、返台)、居留(居留、返乡、依亲)、探亲(探亲、探病、团聚)、或处理其他(访友、接受和处理财产、处理婚丧事宜、诉讼等)私人事务。

  办事的手续:

  (1)在出入境部门的社会服务照相点采集出入境证件照;

  (2)提交填写完整并贴有申请人近期正面免冠彩色照片(48x33mm、背景为白色)的《中国公民出入境证件申请表》;

  (3)定居国外的中国公民须交验有效护照、定居外国证明和暂住本市的证明,并提交复印件;

  (4)提交有效的入台许可证明;

  (5)已持有《往来台湾通行证》的,提交《往来台湾通行证》;

  (6)提交公安出入境管理部门认为必要的其他证明。

  首次申请、过期申领、换发、补发证件的,申请人须亲自办理。单独申请签注和未满16周岁或70周岁以上的申请人,可委托代办(代办人须提交身份证)。

  受理时间和地点:周一—周六上午9:00—下午5:00(国定假日除外),浦东新区民生路1500号

  华侨由市出入境管理局受理

  办结时限:首次申请、过期申领、换发、补发证件的,10个工作日内办结,单独申请签注5个工作日内办结。

  收费标准:大陆居民往来台湾通行证30元/证;签注、加注、延期20元/项次;多次签注100元。

  咨询电话: 28951900,监督电话:68547109

  网上办事网址:http://gaj.sh.gov.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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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9.办理留学生类居留证件申请手续

  办事的条件:

  持X1签证入境在本市学习的外国留学生

  办事的手续:

  (1)交验本人有效护照及签证原件;

  (2)提交境外人员临时住宿登记单原件及复印件(本市宾旅馆或住宿地派出所出具);

  (3)提交填写完整的《外国人签证证件申请表》,交一张近期2寸半身正面免冠照片;

  (4)提交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出具的健康证明(18周岁以下和70周岁以上者免交);

  (5)提交学校申请函和录取、入学证明原件;

  (6)勤工助学或者在校外实习的外国留学生须申请办理居留证件加注,提交学习机构推荐信和实习单位的证明函件;

  (7)16周岁以下的学生还须提交上海市公证处出具的监护人公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注:①非持X1签证入境的,还须提供所在学校《外国留学人员来华签证申请表》(JW202/201表)或国际学校出具的《上海市外籍人员子女学校年度注册备案登记表》。②首次申请(16-60周岁)须亲自办理;再次申请可凭相关证明由申请人所在学校或亲属代办,且原居留许可期限届满,但在3个月之内续办的,可免交第4项。③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认为必要时需要面谈申请人,或要求提交其它补充材料(如:指纹采集信息、相关担保证明等),除不可抗力的原因外,未在约定时间内接受面谈或提交材料的,予以撤销受理。④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作出的不予办理普通签证延期、换发、补发,不予办理外国人停留居留证件、不予延长居留期限的决定为最终决定。

  受理时间和地点:周一—周六上午9:00—下午5:00(国定假日除外),周六仅受理证件,浦东新区民生路1500号,

  办结时限:申请资料齐全后,7个工作日内办结

  收费标准:详见(对等国家签证收费标准,非对等国家签证收费标准),国家计委、财政部(计价格〔2003〕392号)。

  咨询电话:28951900,监督电话:68547109

  

  60.办理记者类居留证件申请手续

  办事的条件:

  持J1签证入境的来沪常住记者

  办事的手续:

  (1)交验本人有效护照及签证原件;

  (2)提交境外人员临时住宿登记单原件及复印件(本市宾旅馆或住宿地派出所出具);

  (3)提交填写完整的《外国人签证证件申请表》,交1张近期2寸半身正面免冠照片;

  (4)提交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出具的健康证明(18周岁以下和70周岁以上者免交);

  (5)提交本市外事办公室签发的《记者证》原件及复印件;

  (6)提交常驻新闻机构证明函原件。

  注:①首次申请(16-60周岁)须亲自办理;再次申请可凭相关证明由申请人所在单位或亲属代办,且原居留许可期限届满,但在3个月之内续办的,可免交第4项。②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认为必要时需要面谈申请人,或要求提交其它补充材料(如:指纹采集信息、相关担保证明等),除不可抗力的原因外,未在约定时间内接受面谈或提交材料的,予以撤销受理。③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作出的不予办理普通签证延期、换发、补发,不予办理外国人停留居留证件、不予延长居留期限的决定为最终决定。

  受理时间和地点:周一—周六上午9:00—下午17:00,周六仅受理证件,浦东新区民生路1500号。

  办结时限:申请资料齐全后,7个工作日内办结。

  收费标准:详见(对等国家签证收费标准,非对等国家签证收费标准),国家计委、财政部(计价格〔2003〕392号)。

  咨询电话:28951900

  

  61.办理记者类居留证件申请手续

  办事的条件:

  持J1签证入境的来沪常住记者

  办事的手续:

  (1)交验本人有效护照及签证原件;

  (2)提交境外人员临时住宿登记单原件及复印件(本市宾旅馆或住宿地派出所出具);

  (3)提交填写完整的《外国人签证证件申请表》,交1张近期2寸半身正面免冠照片;

  (4)提交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出具的健康证明(18周岁以下和70周岁以上者免交);

  (5)提交本市外事办公室签发的《记者证》原件及复印件;

  (6)提交常驻新闻机构证明函原件。

  注:①首次申请(16-60周岁)须亲自办理;再次申请可凭相关证明由申请人所在单位或亲属代办,且原居留许可期限届满,但在3个月之内续办的,可免交第4项。②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认为必要时需要面谈申请人,或要求提交其它补充材料(如:指纹采集信息、相关担保证明等),除不可抗力的原因外,未在约定时间内接受面谈或提交材料的,予以撤销受理。③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作出的不予办理普通签证延期、换发、补发,不予办理外国人停留居留证件、不予延长居留期限的决定为最终决定。

  受理时间和地点:周一—周六上午9:00—下午17:00,:周六仅受理证件,浦东新区民生路1500号。

  办结时限:申请资料齐全后,7个工作日内办结

  收费标准:详见(对等国家签证收费标准,非对等国家签证收费标准),国家计委、财政部(计价格〔2003〕392号)。

  咨询电话:28951900

  

  62.办理儿童(出生在中国的)第一次证件手续

  办事的条件:

  (1)父母双方均为外国人;

  (2)父母一方为中国公民且具有本市户籍。

  办事的手续:

  (1)父母双方均为外国人的申请外国人签证或居留许可:

  ①提交父母护照原件及复印件;

  ②提交儿童在中国的出生医学证明(包括附页)原件及复印件;

  ③儿童有效外国护照原件及复印件;

  ④如父或母在沪工作的,提交工作单位申请材料原件及父或母在沪临时住宿登记单原件和复印件;

  ⑤提交填写完整的《外国人签证证件申请表》、一张近期2寸半身正面免冠照片;

  ⑥父母的结婚证书(系国外出具的,须经中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

  此类儿童须在出生后六十天内前来申请办理外国人签证或外国人居留许可手续。

  (2)父母一方为中国公民且具有本市户籍的,先作国籍审定,后申请出境证件。

  ①提交儿童的出生医学证明(包括附页)原件及复印件;

  ②儿童的有效外国护照原件及复印件;

  ③父或母的外国护照、本市居民身份证、户口本原件及复印件;

  ④父母的结婚证书(系国外出具的,须经中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未结婚的,须提供我国司法鉴定机构出具的亲子鉴定报告;

  ⑤提交填写完整的《外国人签证证件申请表》、三张白底光面小2寸(48*33MM)半身正面免冠彩色照片。

  此类儿童的手续须由其父母双方来办理。

  注: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认为必要时需要面谈申请人,或要求提交其它补充材料,除不可抗力的原因外,未在约定时间内接受面谈或提交材料的,予以撤销受理。

  受理时间和地点:周一至周五(父母一方为中国公民且是上海户籍)上午9:00-11:30,下午13:30—17:00。

  周一至周六(父母双方均为外国人)上五9:00—下午17:00,周六仅受理证件,浦东新区民生路1500号

  办结时限:申请外国人签证、居留许可为7个工作日;申请《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入境通行证》为7个工作日。

  收费标准:国籍审定免费;出境证件按证件标准收费。

  咨询电话:28951900,监督电话:68547109

  

  63.办理急事急办手续

  办事的条件:

  外国人申请办理外国人签证、居留许可时,凡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急事急办:

  (1)外国团队团员需紧急回国申请团体签证分理的;

  (2)外国船员在沪过境申请签证的;

  (3)外国人遗失护照后,补办签证的;

  (4)外国人出境奔丧或探望危重病人的;

  (5)其他因特殊原因急需办理签证、居留许可的。

  办理的手续:

  (1)填写急事急办登记表;

  (2)提供需办理急事急办的相关证明文件。

  (3)提供其他办理外国人签证、居留许可相关证明文件;

  受理时间和地点:周一至周六上午9:00—下午17:00,浦东新区民生路1500号。

  办结时限:急件1个半工作日;特急件半个工作日。

  收费标准:按正常收费,加急办证不另收加急费。

  咨询电话:28951900,监督电话:68547109

  

  64.办理国籍审定手续

  办事的条件:

  (1)对国籍有疑议;

  (2)18周岁以下申请办理亲子团聚类永久居留的人员。

  办理的手续:

  (1)国籍有疑议的人员:

  ①有效外国护照原件;

  ②入籍证明书原件(附翻译件);

  ③在所持护照国居住时间的证明材料;

  ④原中国护照原件;

  ⑤原户口注销证明的原件;

  ⑥本人书面说明。

  (2)18周岁以下申请办理亲子团聚类永久居留的人员:

  ①儿童的出生证明(系国外出具的,须经中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

  ②儿童护照及签证(所有新旧护照);

  (3)父母署名的要求为其子女办理永久居留的申请书。

  (4)父母的有效身份证明:

  中国籍父(母):提交本市户口簿、身份证及中国护照(所有新老护照);

  外国籍父(母):提交有效外国护照(如原为中国籍,之后加入外国籍的还须提供原所有中国护照和加入外国籍的证明)。

  (5)父母双方或一方在国外的定居证明(须经我驻外使领馆认证)。;

  (6)父母结婚证(如系国外结婚的,该结婚证须经我驻外使领馆认证)。

  注: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认为必要时需要面谈申请人,或要求提交其它补充材料,除不可抗力的原因外,未在约定时间内接受面谈或提交材料的,予以撤销受理。

  受理时间和地点:周一至周五上午9:00—下午17:00,浦东新区民生路1500号

  办结时限:申请资料受理后,60个工作日内办结。

  收费标准:免费。

  咨询电话:28951900,监督电话:68547109

  

  65.办理团体签证的分离手续

  办事的条件:

  因不可抗拒的原因需离团的。

  办理的手续:

  (1)交验本人有效护照(或其他国际旅行证件)原件;

  (2)提交境外人员临时住宿登记单原件及复印件(本市宾旅馆或住宿地派出所出具);

  (3)提交填写完整的《外国人签证证件申请表》,交一张近期2寸半身正面免冠照片;

  (4)提交被分离人员的护照和团体签证的原件;

  (5)本市接待单位的公函;

  (6)提交与团分事由相关的证明。

  受理时间和地点:周一至周六上午9:00—下午17:00,周六仅受理证件,浦东新区民生路1500号

  办结时限:视情况定

  收费标准:详见(对等国家签证收费标准,非对等国家签证收费标准),国家计委,财政部(计价格〔2003〕392号)。

  咨询电话:28951900,监督电话:68547109

  

  66.办理L(旅游)签证延期手续

  办事的条件:

  持L签证来华旅游观光的外国人。

  办事的手续:

  (1)交验本人有效护照及签证原件;

  (2)提交境外人员临时住宿登记单原件及复印件(本市宾旅馆或住宿地派出所出具);

  (3)提交填写完整的《外国人签证证件申请表》,交一张近期2寸半身正面免冠照片;

  注:①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认为必要时需要面谈申请人,或要求提交其它补充材料,除不可抗力的原因外,未在约定时间内接受面谈或提交材料的,予以撤销受理。②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作出的不予办理普通签证延期、换发、补发,不予办理外国人停留居留证件、不予延长居留期限的决定为最终决定。

  受理时间和地点:周一至周六上午9:00—下午17:00,周六仅受理证件,浦东新区民生路1500号

  办结时限:申请资料齐全后,7个工作日内办结

  收费标准:详见(对等国家签证收费标准,非对等国家签证收费标准),国家计委、财政部(计价格〔2003〕392号)。

  咨询电话:28951900,监督电话:68547109

  

  67.办理F(访问)签证延期手续

  办事的条件:

  持F签证应邀来华进行科学、教育、文化、卫生、体育等非商业性交流、访问的外国人。

  办事的手续:

  (1)交验本人有效护照及签证原件;

  (2)提交境外人员临时住宿登记单原件及复印件(本市宾旅馆或住宿地派出所出具);

  (3)提交填写完整的《外国人签证证件申请表》,交一张近期2寸半身正面免冠照片;

  (4)提交原商务委的签证邀请函或外办的签证确认函;

  (5)提交本市接待单位申请函;

  (6)提交本市接待单位营业执照副本或外商机构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证的原件及复印件(已报备的单位免交)。

  注:①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认为必要时需要面谈申请人,或要求提交其它补充材料,除不可抗力的原因外,未在约定时间内接受面谈或提交材料的,予以撤销受理。②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作出的不予办理普通签证延期、换发、补发,不予办理外国人停留居留证件、不予延长居留期限的决定为最终决定。

  受理时间和地点:周一至周六上午9:00—17:00,周六仅受理证件,浦东新区民生路1500号

  办结时限:申请资料齐全后,7个工作日内办结

  收费标准:详见(对等国家签证收费标准,非对等国家签证收费标准),国家计委、财政部(计价格〔2003〕392号)。

  咨询电话:28951900,监督电话:68547109

  

  68.办理J-2(短期记者)签证延期手续

  办事的条件:

  持J-2签证来中国短期采访的外国记者。

  办事的手续:

  (1)交验本人有效护照及签证原件;

  (2)提交境外人员临时住宿登记单原件及复印件(本市宾旅馆或住宿地派出所出具);

  (3)提交填写完整的《外国人签证证件申请表》,交一张近期2寸半身正面免冠照片;

  (4)提交外交部新闻司或上海市人民政府外事办公室出具的证明函件。

  注:①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认为必要时需要面谈申请人,或要求提交其它补充材料,除不可抗力的原因外,未在约定时间内接受面谈或提交材料的,予以撤销受理。②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作出的不予办理普通签证延期、换发、补发,不予办理外国人停留居留证件、不予延长居留期限的决定为最终决定。

  受理时间和地点:周一至周六上午9:00—下午17:00,周六仅受理证件,浦东新区民生路1500号

  办结时限:申请资料齐全后,7个工作日内办结

  收费标准:详见(对等国家签证收费标准,非对等国家签证收费标准),国家计委、财政部(计价格〔2003〕392号)。

  咨询电话:28951900,监督电话:68547109

  

  69.办理G(过境)延期手续

  办事的条件:

  持G签证经中国过境的外国人。

  办事的手续:

  (1)交验本人有效护照及签证原件;

  (2)提交境外人员临时住宿登记单原件及复印件(本市宾旅馆或住宿地派出所出具);

  (3)交填写完整的《外国人签证证件申请表》,交一张近期2寸半身正面免冠照片;

  (4)提交接待单位证明函和公司登记备案证明;

  (5)提交前往国家(地区的)已确定日期、座位的机(船、车)票。

  注:①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认为必要时需要面谈申请人,或要求提交其它补充材料,除不可抗力的原因外,未在约定时间内接受面谈或提交材料的,予以撤销受理。②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作出的不予办理普通签证延期、换发、补发,不予办理外国人停留居留证件、不予延长居留期限的决定为最终决定。

  受理时间和地点:周一至周六上午9:00—下午17:00,周六仅受理证件,浦东新区民生路1500号

  办结时限:申请资料齐全后,7个工作日内办结。

  收费标准:详见(对等国家签证收费标准,非对等国家签证收费标准),国家计委、财政部(计价格〔2003〕392号)。

  咨询电话:28951900,监督电话:68547109

  

  70.办理C(乘务)签证延期手续

  办事的条件:

  持C签证执行乘务、航空、航运任务的国际列车乘务员,国际航空器机组人员,国际航行船舶的船员,从事国际道路运输的汽车驾驶员。

  办事的手续:

  (1)交验本人有效护照及签证原件;

  (2)提交境外人员临时住宿登记单原件及复印件(本市宾旅馆或住宿地派出所出具);

  (3)提交填写完整的《外国人签证证件申请表》,交一张近期2寸半身正面免冠照片;

  (4)提交当地民航、铁路、公路、港口等上级主管部门出具的证明函件。

  注:①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认为必要时需要面谈申请人,或要求提交其它补充材料,除不可抗力的原因外,未在约定时间内接受面谈或提交材料的,予以撤销受理。②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作出的不予办理普通签证延期、换发、补发,不予办理外国人停留居留证件、不予延长居留期限的决定为最终决定。

  受理时间和地点:周一至周六上午9:00—下午17:00,周六仅受理证件,浦东新区民生路1500号

  办结时限:申请资料齐全后,7个工作日内办结

  收费标准:详见(对等国家签证收费标准,非对等国家签证收费标准),国家计委、财政部(计价格〔2003〕392号)。

  咨询电话:28951900,监督电话:68547109

  

  71.办理R(人才)签证延期手续

  办事的条件:

  持R签证系中国政府引进的外国高层次人才和急需紧缺专门人才。

  办事的手续:

  (1)交验本人有效护照及签证原件;

  (2)提交境外人员临时住宿登记单原件及复印件(本市宾旅馆或住宿地派出所出具);

  (3)提交填写完整的《外国人签证证件申请表》,交一张近期2寸半身正面免冠照片;

  (4)提交邀请、接待单位申请函;

  (5)提交单位营业执照副本或外商机构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证的原件及复印件(已备案的单位免交)。

  注:①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认为必要时需要面谈申请人,或要求提交其它补充材料,除不可抗力的原因外,未在约定时间内接受面谈或提交材料的,予以撤销受理。②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作出的不予办理普通签证延期、换发、补发,不予办理外国人停留居留证件、不予延长居留期限的决定为最终决定。

  受理时间和地点:周一至周六上午9:00—下午17:00,浦东新区民生路1500号

  办结时限:申请资料齐全后,7个工作日内办结。

  咨询电话:28951900,监督电话:68547109

  

  72.办理M(贸易)签证延期手续

  办事的条件:

  持M签证应邀来华进行商业、贸易活动的外国人。

  办事的手续:

  (1)交验本人有效护照及签证原件;

  (2)提交境外人员临时住宿登记单原件及复印件(本市宾旅馆或住宿地派出所出具);

  (3)提交填写完整的《外国人签证证件申请表》,交一张近期2寸半身正面免冠照片;

  (4)提交与申请事由相符的证明材料:①单位邀请的,须提交原商务委的签证邀请函或外办的签证确认函、邀请或接待单位营业执照副本或外商机构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证的原件及复印件(已备案单位可免交)、单位申请公函;②个人邀请的,须提交邀请人签名的证明函件、本市户口簿、身份证的原件和复印件。

  注:①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认为必要时需要面谈申请人,或要求提交其它补充材料,除不可抗力的原因外,未在约定时间内接受面谈或提交材料的,予以撤销受理。②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作出的不予办理普通签证延期、换发、补发,不予办理外国人停留居留证件、不予延长居留期限的决定为最终决定。

  受理时间和地点:周一至周六上午9:00—下午17:00,周六仅受理证件,浦东新区民生路1500号

  办结时限:申请资料齐全后,7个工作日内办结

  收费标准:详见(对等国家签证收费标准,非对等国家签证收费标准),国家计委、财政部(计价格〔2003〕392号)。

  咨询电话:28951900,监督电话:68547109

  

  73.办理X2(短期学习)签证延期申请手续

  办事的条件:

  持X2签证在中国境内的教育、培训机构短期学习、进修、培训的外国人。

  办事的手续:

  (1)交验本人有效护照及签证原件;

  (2)提交境外人员临时住宿登记单原件及复印件(本市宾旅馆或住宿地派出所出具);

  (3)提交填写完整的《外国人签证证件申请表》,交一张近期2寸半身正面免冠照片;

  (4)提交本市教育、培训机构出具的录取、入学或在读证明;

  (5)提交学校申请函。

  注:①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认为必要时需要面谈申请人,或要求提交其它补充材料,除不可抗力的原因外,未在约定时间内接受面谈或提交材料的,予以撤销受理。②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作出的不予办理普通签证延期、换发、补发,不予办理外国人停留居留证件、不予延长居留期限的决定为最终决定。

  受理时间和地点:周一至周六上午9:00—下午17:00,周六仅受理证件,浦东新区民生路1500号

  办结时限:申请资料齐全后,7个工作日内办结

  收费标准:详见(对等国家签证收费标准,非对等国家签证收费标准),国家计委、财政部(计价格〔2003〕392号)。

  咨询电话:28951900,监督电话:68547109

  

  74.办理Q2(短期团聚)签证延期手续

  办事的条件:

  持Q2签证来华短期探望居住在境内的中国公民或具有中国永久居留权的外国人的家庭成员。

  办事的手续:

  (1)交验本人有效护照及签证原件;

  (2)提交境外人员临时住宿登记单原件及复印件(本市宾旅馆或住宿地派出所出具);

  (3)提交填写完整的《外国人签证证件申请表》,交一张近期2寸半身正面免冠照片;

  (4)提交家庭成员关系证明、被探望人员出具的证明函件;

  (5)提交与申请事由相符的证明材料:①探望本市居民,须提供被探望人的本市常住户籍证明和居民身份证的原件及复印件;②探望外省市居民,须提供被探望人的中国居民身份证、有效的居住证和本市单位在职证明或本市房产证的原件及复印件;③探望华侨、港澳台居民,须提供他们的身份证件及在沪6个月以上的常住证明原件及复印件;④探望常住外国人,须提供被探望人的《外国人永久居留证》原件及复印件。

  注:①上述家庭成员是指配偶、(配偶的)父母、子女、子女的配偶、兄弟姐妹、(外)祖父母、(外)孙子女;相关证明如系国外机构出具的,须经我驻外使领馆认证,并提供国内翻译机构出具的中文翻译件。②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认为必要时需要面谈申请人,或要求提交其它补充材料,除不可抗力的原因外,未在约定时间内接受面谈或提交材料的,予以撤销受理。

  ③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作出的不予办理普通签证延期、换发、补发,不予办理外国人停留居留证件、不予延长居留期限的决定为最终决定。

  受理时间和地点:周一至周六上午9:00—下午17:00,周六仅受理证件,浦东新区民生路1500号

  办结时限:申请资料齐全后,7个工作日内办结。

  收费标准:详见(对等国家签证收费标准,非对等国家签证收费标准),国家计委、财政部(计价格〔2003〕392号)。

  咨询电话:28951900,监督电话:68547109

  

  75.办理S2(短期私人事务)签证延期手续

  办事的条件:

  持S2签证来华探望在本市持居留证件的外国人的家庭成员以及因其他私人事务入境的外国人。

  办事的手续:

  (1)交验本人有效护照及签证原件;

  (2)提交境外人员临时住宿登记单原件及复印件(本市宾旅馆或住宿地派出所出具);

  (3)提交填写完整的《外国人签证证件申请表》,交一张近期2寸半身正面免冠照片;

  (4)提交与申请事由相符的证明材料:①探望本市持居留证件的外国人,应当提交家庭成员关系证明、被探望人员单位出具的证明函件和外国人居留证件;②其他私人事务入境的人员,应当提交处理私人事务或具有人道原因的相关证明。

  注:①上述家庭成员是指配偶、(配偶的)父母、子女、子女的配偶、兄弟姐妹、(外)祖父母、(外)孙子女;相关证明如系国外机构出具的,须经我驻外使领馆认证,并提供国内翻译机构出具的中文翻译件。②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认为必要时需要面谈申请人,或要求提交其它补充材料,除不可抗力的原因外,未在约定时间内接受面谈或提交材料的,予以撤销受理。③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作出的不予办理普通签证延期、换发、补发,不予办理外国人停留居留证件、不予延长居留期限的决定为最终决定。

  受理时间和地点:周一至周六上午9:00—下午17:00,周六仅受理证件,浦东新区民生路1500号

  办结时限:申请资料齐全后,7个工作日内办结

  收费标准:详见(对等国家签证收费标准,非对等国家签证收费标准),国家计委、财政部(计价格〔2003〕392号)。

  咨询电话:28951900,监督电话:68547109

  

  76.办理私人事务类居留证件(探亲/私事)申请手续

  办事的条件:

  (1)持S1签证入境探望在本市持居留证件的外国人的配偶、子女(未满18岁)、(配偶的)父母

  (2)持S1签证入境处理私人事务的外国人

  办事的手续:

  (1)交验本人有效护照及签证原件;

  (2)提交境外人员临时住宿登记单原件及复印件(本市宾旅馆或住宿地派出所出具);

  (3)提交填写完整的《外国人签证证件申请表》,交一张近期2寸半身正面免冠照片;

  (4)提交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出具的健康证明(18周岁以下和70周岁以上者免交);

  (5)被探望人的有效护照、居留证件原件及复印件;

  (6)被探望人的工作单位函以及亲属关系的说明函;

  (7)处理私人事务的须提供与其事由相关的证明材料。

  注:①非持S1字签证入境探亲者,还须提交亲属关系证明。②上述关系证明如系国外机构出具的,须经我驻外使领馆认证,并提供国内翻译机构出具的中文翻译件。③首次申请(16-60周岁)须亲自办理;再次申请可凭相关证明由申请人所在单位或亲属代办,且原居留许可期限届满,但在3个月之内续办的,可免交第4项。④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认为必要时需要面谈申请人,或要求提交其它补充材料(如:指纹采集信息、相关担保证明等),除不可抗力的原因外,未在约定时间内接受面谈或提交材料的,予以撤销受理。⑤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作出的不予办理普通签证延期、换发、补发,不予办理外国人停留居留证件、不予延长居留期限的决定为最终决定。

  受理时间和地点:周一至周六上午9:00—下午17:00,周六仅受理证件,浦东新区民生路1500号

  办结时限:申请资料齐全后,7个工作日内办结

  收费标准:详见(对等国家签证收费标准,非对等国家签证收费标准),国家计委、财政部(计价格〔2003〕392号)。

  咨询电话:28951900,监督电话:68547109

  

  77.办理私人事务类居留(置房)申请手续

  办事的条件:

  年满60周岁在华购置房产的外籍华人。

  办事的手续:

  (1)交验本人有效护照及签证原件;

  (2)提交境外人员临时住宿登记单原件及复印件(本市宾旅馆或住宿地派出所出具);

  (3)提交填写完整的《外国人签证证件申请表》,交一张近期2寸半身正面免冠照片;

  (4)提交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出具的健康证明(18周岁以下和70周岁以上者免交);

  (5)提交本人名下的房产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6)经济担保(或经公证的经济来源)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注:①再次申请或原居留许可期限届满,但在3个月之内续办的,可免第4、6项。②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认为必要时需要面谈申请人,或要求提交其它补充材料(如:指纹采集信息、相关担保证明等),除不可抗力的原因外,未在约定时间内接受面谈或提交材料的,予以撤销受理。③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作出的不予办理普通签证延期、换发、补发,不予办理外国人停留居留证件、不予延长居留期限的决定为最终决定。

  受理时间和地点:周一至周六上午9:00—下午17:00,周六仅受理证件,浦东新区民生路1500号

  办结时限:申请资料齐全后,7个工作日内办结

  收费标准:详见(对等国家签证收费标准,非对等国家签证收费标准),国家计委、财政部(计价格〔2003〕392号)。

  咨询电话:28951900,监督电话:68547109

  

  78.办理私人事务类居留证件(就医)申请手续

  办事的条件:

  需要在华接受医疗救助或服务的外国人

  办事的手续:

  (1)交验本人有效护照及签证原件;

  (2)提交境外人员临时住宿登记单原件及复印件(本市宾旅馆或住宿地派出所出具);

  (3)提交填写完整的《外国人签证证件申请表》,交一张近期2寸半身正面免冠照片;

  (4)提交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出具的健康证明(18周岁以下和70周岁以上者免交);

  (5)提交县级以上或二级甲等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6个月以上)住院证明或接受医疗服务的证明。

  注:①首次申请(16-60周岁)须亲自办理;再次申请可凭相关证明由申请人所在单位或亲属代办,且原居留许可期限届满,但在3个月之内续办的,可免交第4项。②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认为必要时需要面谈申请人,或要求提交其它补充材料(如:指纹采集信息、相关担保证明等),除不可抗力的原因外,未在约定时间内接受面谈或提交材料的,予以撤销受理。③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作出的不予办理普通签证延期、换发、补发,不予办理外国人停留居留证件、不予延长居留期限的决定为最终决定。

  受理时间和地点:周一至周六上午9:00—下午17:00,周六仅受理证件,浦东新区民生路1500号

  办结时限:申请资料齐全后,7个工作日内办结

  收费标准:详见(对等国家签证收费标准,非对等国家签证收费标准),国家计委、财政部(计价格〔2003〕392号)。

  咨询电话:28951900,监督电话:68547109

  

  79.办理团聚类居留证件(探亲)申请手续

  办事的条件:

  持Q1签证入境探望中国公民和在中国具有《外国人永久居留证》的外国人的外籍家庭成员。

  办事的手续:

  (1)交验本人有效护照及签证原件;

  (2)提交境外人员临时住宿登记单原件及复印件(本市宾旅馆或住宿地派出所出具);

  (3)提交填写完整的《外国人签证证件申请表》,交一张近期2寸半身正面免冠照片;

  (4)提交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出具的健康证明(18周岁以下和70周岁以上者免交);

  (5)提交亲属关系的说明函;

  (6)提交与申请人身份和事由相符的证明材料:①探望本市居民,须提供被探望人的本市常住户籍证明和居民身份证的原件及复印件。②探望外省市居民,须提供被探望人的中国居民身份证、有效的居住证和本市单位在职证明或本市房产证的原件及复印件。③探望华侨、港澳台居民,须提供他们的身份证件及在沪6个月以上的常住证明原件及复印件。④探望常住外国人,须提供被探望人的《外国人永久居留证》原件及复印件。

  注:①上述家庭成员是指配偶、(配偶的)父母、子女、子女的配偶、兄弟姐妹、(外)祖父母、(外)孙子女。②非持Q1签证入境的,还须提交家庭成员关系证明,系国外机构出具的,须经我驻外使领馆认证,并提供国内翻译机构出具的中文翻译件。③首次申请(16-60周岁)须亲自办理;再次申请可凭相关证明由亲属代办,且原居留许可期限届满,但在3个月之内续办的,可免交第4项。④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认为必要时需要面谈申请人,或要求提交其它补充材料(如:指纹采集信息、相关担保证明等),除不可抗力的原因外,未在约定时间内接受面谈或提交材料的,予以撤销受理。⑤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作出的不予办理普通签证延期、换发、补发,不予办理外国人停留居留证件、不予延长居留期限的决定为最终决定。

  受理时间和地点:周一至周六上午9:00—下午17:00,周六仅受理证件,浦东新区民生路1500号

  办结时限:申请资料齐全后,7个工作日内办结

  收费标准:详见(对等国家签证收费标准,非对等国家签证收费标准),国家计委、财政部(计价格〔2003〕392号)。

  咨询电话:28951900,监督电话:68547109

  

  80.办理团聚类居留证件(寄养)申请手续

  办事的条件:

  外籍华人、华侨在中国内地寄养的未满18周岁的外籍子女

  办事的手续:

  (1)交验本人有效护照及签证原件;

  (2)提交境外人员临时住宿登记单原件及复印件(本市宾旅馆或住宿地派出所出具);

  (3)提交填写完整的《外国人签证证件申请表》,交一张近期2寸半身正面免冠照片;

  (4)提交出生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5)提交父母的护照复印件,父母双方或一方为中国人的,还应提供在境外定居证明的原件及复印件;

  (6)寄养受托人为本市居民的,提交居民身份证和本市常住户籍证明的原件及复印件;寄养受托人为外省市居民的,须提交被探望人的中国居民身份证、有效的居住证和本市单位在职证明或本市房产证的原件及复印件;

  (7)提交经公证的寄养保证书;

  (8)提交申请人父母的委托书。

  注:①上述相关证明如系国外机构出具的,须经我驻外使领馆认证,并提供国内翻译机构出具的中文翻译件。②未满16周岁凭相关证明可由申请人亲属代办;再次申请或原居留许可期限届满,但在3个月之内续办的,可免交第4、5、7、8项;③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认为必要时需要面谈申请人,或要求提交其它补充材料(如:指纹采集信息、相关担保证明等),除不可抗力的原因外,未在约定时间内接受面谈或提交材料的,予以撤销受理。④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作出的不予办理普通签证延期、换发、补发,不予办理外国人停留居留证件、不予延长居留期限的决定为最终决定。

  受理时间和地点:周一至周六上午9:00—下午17:00,周六仅受理证件,浦东新区民生路1500号

  办结时限:申请资料齐全后,7个工作日内办结

  收费标准:详见(对等国家签证收费标准,非对等国家签证收费标准),国家计委、财政部(计价格〔2003〕392号)。

  咨询电话:28951900,监督电话:68547109

  

  81.办理停留证件申请手续

  办事的条件:

  (1)免办签证入境的外国人因非外交、公务事由需要超过免签期限继续停留的;

  (2)外国船员及其随行家属需要离开船舶停靠的港口所在城市的;

  (3)经批准退出中国国籍需要在中国境内停留的:

  (4)外国人居留事由中止因人道原因需要继续停留的;

  (5)中国境内出生的外国婴儿需要在中国境内停留的;

  (6)具有其他需要办理外国人停留证件情形的。

  办事的手续:

  (1)交验本人有效护照及签证原件;

  (2)提交境外人员临时住宿登记单原件及复印件(本市宾旅馆或住宿地派出所出具);

  (3)交填写完整的《外国人签证证件申请表》,交一张近期2寸半身正面免冠照片;

  (4)提交与申请事由相符的证明材料:①免办签证入境的外国人应当参照相关签证换发规定,提供相关证明材料②外国船员应当提交海员证(或者其他国际旅行证件)、船舶代理公司证明函件,以及已经确定日期和作为的机(船、车)票;随行家属还须提供亲属关系证明。③经批准退出中国国籍的,应当提交《中华人民共和国退籍证书》、外国护照(或者其他国际旅行证件)以及与停留事由相关的证明材料。④外国人居留事由中止的,应当提交居留事由已终止的证明材料。⑤中国境内出生的外国婴儿,须提交婴儿的出生证明、父母双方有效护照(或者其他旅行证件)。⑥提交证明其它停留事由的相关材料。

  注:①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认为必要时需要面谈申请人,或要求提交其它补充材料,除不可抗力的原因外,未在约定时间内接受面谈或提交材料的,予以撤销受理。②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作出的不予办理普通签证延期、换发、补发,不予办理外国人停留居留证件、不予延长居留期限的决定为最终决定。

  受理时间和地点:周一至周六上午9:00—下午17:00,浦东新区民生路1500号

  办结时限:申请材料齐全后,7个工作日内办结

  收费标准:详见(对等国家签证收费标准,非对等国家签证收费标准),国家计委、财政部(计价格〔2003〕392号)。

  咨询电话:28951900,监督电话:68547109

  

  82.办理证件补发手续

  办事的条件:

  对外国人入境后所持普通签证、停留证件、居留证件的遗失、损毁或被盗抢的情形。

  办理的手续:

  (1)交验本人有效护照(或其他国际旅行证件)原件;

  (2)提交境外人员临时住宿登记单原件及复印件(本市宾旅馆或住宿地派出所出具);

  (3)提交填写完整的《外国人签证证件申请表》,交一张近期2寸半身正面免冠照片;

  (4)提交与申请事由相符的证明材料:①普通签证、停留证件、居留证件遗失或被盗抢的,提交本人护照报失证明或者所属国驻华使领馆照会。②普通签证、停留证件、居留证件损毁的,应当出示损毁护照或者所属国驻华使领馆照会。③团体签证遗失、被盗抢或损毁的,应当提交当地接待旅行社证明函件和团体签证复印件。

  注:①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认为必要时需要面谈申请人,或要求提交其它补充材料,除不可抗力的原因外,未在约定时间内接受面谈或提交材料的,予以撤销受理。②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作出的不予办理普通签证延期、换发、补发,不予办理外国人停留居留证件、不予延长居留期限的决定为最终决定。

  受理时间和地点:周一至周六上午9:00—下午17:00,浦东新区民生路1500号。

  办结时限:申请材料齐全后,7个工作日内办结

  收费标准:详见(对等国家签证收费标准,非对等国家签证收费标准),国家计委、财政部(计价格〔2003〕392号)。

  咨询电话:28951900,监督电话:68547109

  依据:以上47到82,均依照上海市公安局出入境管理局办事告知单

  

  十二、涉外婚姻、收养登记方面

  83.上海居民与香港特别行政区居民、澳门地区居民、台湾地区居民、华侨、外国人结婚登记需要提供的材料

  上海居民:

  (1)需提供本人的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

  (2)本人无配偶以及与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签字声明(到登记中心填写统一格式的声明书)。

  香港、澳门、台湾居民:

  (1)本人的有效通行证、身份证;

  (2)居住地公证机构公证的本人无配偶以及与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声明(有效期6个月)。

  华侨:

  (1)本人的有效护照;

  (2)居住国公证机构或者有权机构出具的并经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的本人无配偶以及与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证明,或者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使(领)馆出具的本人无配偶以及与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证明(有效期6个月)。

  外国人:

  (1)本人的有效护照或者其它有效的国际旅行证件;

  (2)所在国公正机构或者有权机关出具的并经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或者该国驻华使(领)馆认证的本人无配偶的证明;或者所在国驻华使(领)馆出具的本人无配偶的证明(有效期6各月)。

  如果证明材料是外文的,还须提供由具有翻译资质单位翻译的中文翻译件。当事人还须提交3张大2寸双方近期半身免冠合影照片。照片大2寸的规格为6×4厘米。应当是证件照,清晰可辨。复婚的按上述规定办理。

  

  84.上海居民与香港特别行政区居民、澳门地区居民、台湾地区居民、华侨、外国人离婚登记需要提供的材料

  上海居民:

  (1)本人的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

  (2)本人的《结婚证》;

  (3)双方共同签署的《自愿离婚协议书

  香港、澳门、台湾居民:

  (1)本人的有效通行证和有效身份证;

  (2)本人的《结婚证》;

  (3)双方共同签署的《自愿离婚协议书》。

  华侨、外国人:

  (1)本人的有效护照或者其它有效国际旅行证件;

  (2)本人的《结婚证》;

  (3)双方共同签署的《自愿离婚协议书》。

  照片:个提交2张2村单人近期彩色半身免冠证件照片。

  

  85.华侨和港澳台地区居民收养三代以内同辈旁系血亲的子女、继子女登记的受理条件

  (1)夫妇双方均年满30周岁(继父母收养继子女不受此限);

  (2)无子女(继父母收养子女或华侨收养三代以内同辈旁系血亲的子女不受此限);

  (3)有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继父母收养继子女不受此限);
  (4)未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继父母收养继子女不受此限);
  (5)夫妇双方收养意见必须一致;
  (6)无配偶的男性收养女性弃婴(儿童)的,收养人与被收养人的年龄应当相差40周岁以上(收养三代以内同辈旁系血亲的子女不受此限);
  (7)收养人只能收养一名子女(继父母收养继子女不受此限)。

  

  86.华侨和港澳台地区居民收养三代以内同辈旁系血亲的子女、继子女登记需要提供的材料

  收养人应提交的证件材料:

  (1)收养登记申请书;

  (2)护照和居住证明:香港居民身份证、香港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或者香港同胞回乡证;澳门居民身份证、澳门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或者澳门同胞回乡证;台湾居民身份证、台湾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中华人民共和国主管机关签发或签注的在有效期内的旅行证件;
  (3)经居住国外交机关或者外交机关授权的机构认证的,由收养人居住国有权机构出具的并经中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的(或经国家主管机关委托的香港委托公证人证明的;澳门地区有权机构出具的;台湾地区公证机关公证的)关于收养人的年龄、婚姻、有无子女、职业、财产、健康、有无受过刑事处罚等状况的证明材料;
  (4)照片:收养人与被收养人二寸合影照3张(4x6厘米)。

  三代以内同辈旁系血亲的送养人应提交的证件、证明:①《送养申请书》(一式一份);②身份证和户口簿;③结婚证(离婚者须提交离婚证件;丧偶者须提交相关证明);④亲属关系公证书;⑤与当地计划生育部门签订的不违反计划生育的协议书。

  继父母收养继子女的送养人应提交的证件、证明:①同意送养意见:被收养人生父或生母同意送养的书面意见;②身份证和户口簿;③离婚证明(送养人与被收养人生父或生母的离婚证件);④与当地计划生育部门签订的不违反计划生育的协议书。

  被收养人应提交的证件、证明:①身份证和户口簿;②出生证或出生公证书;③意愿书:被收养人年满10周岁以上的,须提交本人愿意被收养的意愿书。

  依据:以上83-86,均依照上海市民政局发布的办事指南

  

  十三、人口和生育方面

  87.对本市居民与港澳台居民、外国人结婚后再生育子女的规定

  本市居民与港澳台居民、外国人结婚后的生育政策,按照国家规定执行。中国内地居民与港澳台居民、外国人结婚后在内地生育的,执行中国内地居民一方户口所在地有关生育政策的规定。在执行中国有关生育政策的规定时,港澳台居民、外国人一方结婚前已有的子女以及内地居民与上述人员结婚后生育的子女,不在内地定居的,不计算该子女数。

  

  88.夫妻一方为华侨,是否可以照顾再生育一个子女

  这种情况的夫妻,如果要求照顾再生育一个子女,必须是国内无子女或仅有一个子女。

  

  89.夫妻双方均为归国华侨,已生育一个子女且该子女已回国定居,是否可以照顾再生育一个子女

  这种情况的夫妻,如果回国定居不满6年的,可以要求安排再生育一个子女。

  

  90.夫妻一方为归国华侨,是否可以照顾再生育一个子女

  这种情况的夫妻,如果要求照顾再生育一个子女,必须是回国定居时已怀孕。

  

  91.夫妻一方为归侨或华侨、归侨子女,是否可以照顾再生育一个子女

  这种情况的夫妻,如果要求照顾再生育一个子女,必须是其所生子女已在国外定居,并且在国内无子女。

  

  92.夫妻双方均为归国华侨、符合照顾生育条件,要求照顾生育,如何办理申请手续

  到女方常住户口所在地办理手续。同时,必须提供市人民政府侨务部门出具的《归侨身份证明》及其他有关材料。

  

  93.归侨或华侨、归侨子女符合照顾生育条件,要求照顾生育,如何办理申请手续

  到女方常住户口所在地办理手续。同时,必须提供市人民政府侨务部门出具的《归侨身份证明》或由女方户籍所在地区、县人民政府侨务部门出具的《侨眷身份证明》、现有子女均已定居国外的证明材料及其他有关材料。

  

  94.华侨回国期间拟在本市生育的,如何办理申请手续

  到现居住地办理照顾生育手续。同时,必须提供本人有效护照和市人民政府侨务部门或现居住地的区、县人民政府侨务部门出具的《华侨身份证明》或我国驻外使领馆提供的华侨身份证明材料、国内没有或仅有一个子女的证明材料及其他有关材料。

  

  95.符合照顾生育条件、并申请照顾生育的留学人员,如何办理照顾生育手续

  按照本市申请再生育的程序办理。需提供如下证明材料:

  (1)中国驻外使领馆出具的“留学回国人员证明”或国外院校、科研机构颁发的学位证书、学历证明或其他有效的学业证明材料;

  (2)子女的出生证明;

  (3)在国外生育的子女取得中国内地以外国家或地区永久居留权或加入外国国籍证明;

  (4)户口簿、身份证或有效护照;

  (5)结婚证。

  申请照顾生育者提供的证明材料,如果是外文的,还需附中文翻译件和公证机构出具的译文相符的公证件。

  

  96.华侨、归侨及华侨、归侨子女符合本市规定的生育条件,但未办理有关审批手续而生育子女的如何处理

  应当自生育行为发生之日起3个月内或在收到区、县人口计生委发出的限期补办通知书之日起3个月内补办有关审批手续,逾期不补办,按有关规定征收社会抚养费。

  

  97.本市出国留学人员在国外留学期间生育了第二个孩子,但不符合再生育条件,回国定居后,会给予什么处理

  出国留学人员在国外留学期间应自觉遵守人口与计划生育的法律、法规。在国外留学期间生育了第二个孩子,但不符合再生育条件,如其子女回国定居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可以申请免于处理。

  

  98.夫妻双方在国外连续居住一年以上的留学人员,不符合国家和本市有关计划生育法律、法规的规定,在国外生育或怀孕后回中国内地生育第二个孩子的,如何处理?

  可向女方户籍所在地或出国前女方户籍所在地的镇(乡)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提交有关证明材料,申请免予处理。申请者需提供的证明材料如下:

  (1)中国驻外使领馆出具的"留学回国人员证明"或国外院校、科研机构颁发的学位证书、学历证明或其他有效的学业证明材料;

  (2)子女的出生证明;

  (3)护照或其他注明出境、入境时间的有效证明材料;

  (4)户口簿、身份证;

  (5)结婚证。

  申请免予处理者提供的证明材料,如果是外文的,还需附中文翻译件和公证机构出具的译文相符的公证件。

  依据:以上87-98,均依照上海市卫生与计划生育委员会网站资料

  

  十四、海关方面

  99.对非居民长期旅客进出境自用物品的监管办法

  非居民长期旅客进出境自用物品应当以个人自用、合理数量为限。其中,常驻人员可以进境机动车辆,每人限1辆,其他非居民长期旅客不得进境机动车辆。

  非居民长期旅客进出境自用物品,应当由本人或其委托的报关企业向主管海关提交书面申请。经主管海关审核批准后,进出境地海关凭主管海关的审批单证和其它相关单证予以验放。

  非居民长期旅客取得境内长期居留证件后方可申请进境自用物品,首次申请进境的自用物品海关予以免税,但按照本规定准予进境的机动车辆和国家规定应当征税的20种商品除外。再次申请进境的自用物品,一律予以征税。

  对于应当征税的非居民长期旅客进境自用物品,海关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关税条例》的有关规定征收税款。

  根据政府间协定免税进境的非居民长期旅客自用物品,海关依法免征税款。

  (1)进境自用物品监管

  非居民长期旅客申请进境自用物品,应当向主管海关交验下列单证:①身份证件;②长期居留证件;③《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境自用物品申请表》。④(四)提(运)单、装箱单等相关单证。主管海关自接受申请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答复。

  专家以外的常驻人员申请进境机动车辆时,除交验前款规定的单证外,还应当提交身份证件及长期居留证件的复印件,交验所在常驻机构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常驻机构备案证》或者所在外商投资企业的《自理报关单位注册登记证明书》,主管海关自接受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答复。

  非居民长期旅客在进境地海关办理自用物品报关手续时,应当由本人或其委托的报关企业提交经主管海关审批的《申请表》,并交验提(运)单、装箱单等相关单证。

  进境机动车辆因事故、不可抗力等原因遭受严重损毁或因损耗、超过使用年限等原因丧失使用价值,经报废处理后,常驻人员凭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出具的机动车辆注销证明,经主管海关同意办理机动车辆结案手续后,可重新申请进境机动车辆1辆。进境机动车辆有丢失、被盗、转让或出售给他人、超出监管期限等情形的,常驻人员不得重新申请进境机动车辆。

  (2)出境自用物品监管

  非居民长期旅客将原进境的自用物品复运出境,应当持身份证件、长期居留证件、《申请表》等有关单证向主管海关提出申请,主管海关自接受申请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答复。其中,常驻人员申请将原进境机动车辆复运出境的,主管海关在审核批准后开具《领/销牌照通知书》,常驻人员凭此向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办理注销牌照手续。主管海关收到《领/销牌照通知书》回执联后应将牌照注销情况在《申请表》上批注。
  非居民长期旅客在出境地海关办理自用物品报关手续时,应当提交经主管海关批注的《申请表》等相关单证。
  (3)进境免税机动车辆后续监管

  常驻人员依据本办法第三条第三款规定免税进境的机动车辆属于海关监管机动车辆,主管海关对其实施后续监管,监管期限为自海关放行之日起6年。未经海关批准,进境机动车辆在海关监管期限内不得擅自转让、出售、出租、抵押、质押或者进行其他处置。

  海关对常驻人员进境监管机动车辆实行年审制度。常驻人员应当根据主管海关的公告,在规定时间内,将进境监管机动车辆驶至指定地点,持本人身份证件、长期居留证件、《监管车辆登记证》、《机动车辆行驶证》到主管海关办理机动车辆海关年审手续。年审合格后,主管海关在《监管车辆登记证》上加盖年审印章。

  常驻人员任期届满后,经主管海关批准,可以按规定将监管机动车辆转让给其他常驻人员或者常驻机构,或者出售给特许经营单位。受让方的机动车辆进境指标相应扣减。

  机动车辆受让方同样享有免税进境机动车辆权利的,受让机动车辆予以免税,受让方主管海关在该机动车辆的剩余监管年限内实施后续监管。

  常驻人员转让进境监管机动车辆时,应当由受让方向主管海关提交经出、受让双方签章确认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公/自用车辆转让申请表》。出让方主管海关批准后,出让方凭其主管海关开具的《领/销牌照通知书》向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办理机动车辆牌照注销手续。受让方凭其主管海关出具的《领/销牌照通知书》向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办理机动车辆牌照申领手续。应当补税的机动车辆由受让方向其主管海关依法补缴税款。

  常驻人员进境监管机动车辆出售时,应当由特许经营单位向常驻人员的主管海关提交经常驻人员签字确认的《转让申请表》,主管海关审核无误后,由特许经营单位参照前款规定办理机动车辆注销牌照等结案手续,并依法向主管海关补缴税款。

  机动车辆海关监管期限届满的,常驻人员应当持《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公/自用车辆解除监管申请表》本人身份证件、长期居留证件、《监管车辆登记证》和《机动车辆行驶证》向主管海关申请解除监管。主管海关核准后,开具《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监管车辆解除监管证明书》,常驻人员凭此向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办理有关手续。

  海关监管期限内的机动车辆因法院判决抵偿他人债务或者丢失、被盗的,机动车辆原所有人应当凭有关证明向海关申请办理机动车辆解除监管手续,并依法补缴税款。

  任期届满的常驻人员,应当在离境前向主管海关办理海关监管机动车辆的结案手续。

  (4)法律责任

  非居民长期旅客未按照本办法规定向海关办理监管机动车辆年审手续,擅自转让、出售监管机动车辆,或者有其它走私、违反海关监管规定行为的,海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行政处罚实施细则》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5)本办法下列用语的含义:

  “非居民长期旅客”是指经公安部门批准进境并在境内连续居留一年以上(含一年),期满后仍回到境外定居地的外国公民、港澳台地区人员、华侨。

  “常驻人员”是指非居民长期旅客中的下列人员:
  ①境外企业、新闻机构、经贸机构、文化团体及其他境外法人经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主管部门批准,在境内设立的并在海关备案的常设机构内的工作人员;
  ②在海关注册登记的外商投资企业内的人员;
  ③入境长期工作的专家;
  ④“身份证件”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主管部门颁发的《外国(地区)企业常驻代表机构工作证》、《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人就业证》、《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专家证》等证件,以及进出境使用的护照、《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台湾居民往来大陆通行证》等;
  ⑤“长期居留证件”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主管部门签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人长期居留证》、《华侨、港澳地区人员暂住证》等准予在境内长期居留的证件;

  ⑥“主管海关”是指非居民长期旅客境内居留所在地的直属海关或者经直属海关授权的隶属海关;

  ⑦“自用物品”是指非居民长期旅客在境内居留期间日常生活所必需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旅客进出境行李物品分类表》所列物品(烟、酒除外)及机动车辆;
  ⑧“机动车辆”是指摩托车、小轿车、越野车、9座及以下的小客车;
  ⑨“20种商品”是指电视机、摄像机、录像机、放像机、音响设备、空调器、电冰箱(柜)、洗衣机、照相机、复印机、程控电话交换机、微型计算机、电话机、无限寻呼系统、传真机、电子计算器、打印机及文字处理机、家具、灯具和餐料。
  外国驻中国使馆、领馆人员,联合国及其专门机构以及其它与中国政府签有协议的国际组织驻中国代表机构人员进出境物品,不适用本办法,另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办理。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非居民长期旅客进出境自用物品监管办法》(本办法自2004年8月1日起施行)

  

  100.对高层次留学人才回国和海外科技专家来华工作进出境物品管理办法

  由人事部、教育部或者其授权部门认定的高层次留学人才和海外科技专家(以下统称高层次人才),以随身携带、分离运输、邮递、快递等方式进出境科研、教学和自用物品,适用本办法。

  回国定居或者来华工作连续1年以上(含1年,下同)的高层次人才进境本办法所附清单范围内合理数量的科研、教学物品,海关依据有关规定予以免税验放。

  回国定居或者来华工作连续1年以上的高层次人才进境本办法所附清单范围内合理数量的自用物品,海关依据有关规定予以免税验放。

  上述人员可以依据有关规定申请从境外运进自用机动车辆1辆(限小轿车、越野车、9座及以下的小客车),海关依据有关规定予以征税验放。
  高层次人才进境带热爱的上述两条所列物品,除应当向海关提交人事部、教育部或者其授权部门出具的高层次人才身份证明外,还应当按照下列规定办理海关手续:
  (1)以随身携带、分离运输方式进境科研、教学物品的,应当如实向海关书面申报,并提交本人有效入出境身份证件;
  (2)以邮递、快递方式进境科研、教学用品的,应当如实向海关申报,并提交本人有效入出境身份证件;
  (3)回国定居或者来华工作连续1年以上的高层次人才进境自用物品的,应当填写《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境自用物品申请表》,并提交本人有效入出境身份证件、境内长期居留证件或者《回国(来华)定居专家证》,由本人或者委托他人向主管海关提出书面申请。
  经主管海关审核批准后,进境地海关凭主管海关的审批单证和其他相关单证对上述物品予以验放。
  高层次人才回国、来华后,因工作需要从境外运进少量消耗性的试剂、原料、配件等,应当由其所在单位按照《科学研究和教学用品免征进口税收暂行规定》办理有关手续。
  上述人员因工作需要从境外临时运进少量非消耗性科研、教学物品的,可以由其所在单位向海关出具保函,海关按照暂时进境物品办理有关手续,并监管其按期复运出境。
  已获人事部、教育部或者其授权部门批准回国定居或者来华工作连续1年以上,但尚未取得境内长期居留证件或者《回国(来华)定居专家证》的高层次人才,对其已经运抵口岸的自用物品,海关可以凭人事部、教育部或者其授权部门出具的书面说明文件先予放行。
  上述高层次人才应当在物品进境之日起6个月内补办有关海关手续。
  高层次人才依据有关规定从境外运进的自用机动车辆,属于海关监管车辆,依法接受海关监管。
  自海关放行之日起1年后,高层次人才可以向主管海关申请解除监管。
  对高层次人才进境自用机动车辆的其它监管事项,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非居民长期旅客进出境自用物品监管办法》有关规定办理。
  高层次人才在华工作完毕返回境外时,以随身携带、分离运输、邮递、快递等方式出境原进境物品的,应当按照规定办理相关海关手续。
  高层次人才因出境参加各种学术交流等活动需要,以随身携带、分离运输、邮递、快递等方式出境合理数量的科研、教学物品,除国家禁止出境的物品外,海关按照暂时出境物品办理有关手续。
  高层次人才进出境时,海关给予通关便利。对其随身携带的进出境物品,除特殊情况外,海关可以不予开箱查验。

  违反本办法,构成走私或者违反海关监管规定行为的,由海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免税科研、教学物品清单:

  ①科学研究、科学试验和教学用的少量的小型检测、分析、测量、检查、计量、观测、发生信号的仪器、仪表及其附件;
  ②为科学研究和教学提供必要条件的少量的小型实验设备;
  ③各种载体形式的图书、报刊、讲稿、计算机软件;
  ④标本、模型;
  ⑤教学用幻灯片;
  ⑥实验用材料。

  免税自用物品清单:

  ①首次进境的个人生活、工作自用的家用摄像机、照相机、便携式收录机、便携式激光唱机、便携式计算机每种1件;
  ②日常生活用品(衣物、床上用品、厨房用品等);
  ③其它自用物品(国家规定应当征税的20种商品除外)。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高层次留学人才回国和海外科技专家来华工作进出境物品管理办法》(本办法自2007年1月1日起施行)

  

  101.对回国服务的留学人员购买免税国产汽车管理办法

  本办法适用于在国外正规大学(学院)注册学习毕(结)业和进修(包括出国进修、合作研究)期限在1年以上回国工作购买免税国产汽车的留学人员。

  上述人员购买免税国产汽车,应事先由本人到所在地海关(下称备案地海关)申请办理免税手续,并向海关交验下列证件及证明文件(正本):

  1、本人有效护照;

  2、我驻外使领馆出具的《留学人员证明》;

  3、公安部门出具的境内居留证明;

  4、聘用单位上级主管部门出具的证明;

  5、进境时经海关签章的有效申报单证;

  6、备案地海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证明文件。

  海关验核申请人提交的有关单证文件,对符合条件者签发《回国人员购买国产汽车准购单》(下称《准购单》),予以注册备案。

  申请人持海关签发的《准购单》直接到汽车生产厂家(或生产厂家设在备案海关所在地的销售门市部)购车。生产厂家凭申请人所持的《准购单》和海关通知,按免税外汇价格计价供货。并定期向海关报告销售情况,报请办理核销结案手续。

  上述人员购买的免税国产汽车,视同免税进口车辆,海关监管年限为六年。从提货之日起两年内不得过户转让。免税车辆在海关监管年限内过户转让,车辆所有人须事先报经海关批准并补税。

  经海关批准过户转让的车辆,交通部门凭海关出具的证明,办理车辆购置附加费凭证的过户转让手续。新车主须补缴车辆购置附加费。

  购买免税国产汽车的上述人员,每年应主动将其车辆报海关进行年审。其免税车辆已满监管年限,应向海关申请办理解除管理手续。

  在海关监管年限内,免税车辆无故不接受海关年审,未经批准私自转让或非法倒卖者,海关按《海关法》及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回国服务的留学人员购买免税国产汽车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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