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开展涉企收费清理情况专项检查的通知(区级)

10.08.2016  17:10

各区财政局、发展改革委、经济和信息化委、民政局:

  为进一步加强涉企收费管理,根据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民政部《关于印发〈涉企收费清理情况专项检查方案〉的通知》(下称“财税〔2016〕76号文件”,附件1),按照市政府工作部署要求,现就开展涉企收费清理情况专项检查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检查范围和重点

  检查范围包括行政机关、事业单位、代行政府职能的社会团体收取的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行政审批前置、涉及市场监管和准入以及其他具有强制垄断性的涉企经营服务性收费,行业协会商会涉企收费等。

  检查重点为财税〔2016〕76号文件明确的14个方面。其中: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对照2013年以来国家出台及本市贯彻落实的清理政策文件(附件2)实施检查,经营服务性收费和行业协会商会收费重点检查2015年以来相关情况。

  二、工作安排

  根据上述检查范围和重点,各区财政、价格、经济和信息化、民政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对本地区涉企收费情况通过书面调研、座谈交流、实地检查等方式进行全面调查,在梳理汇总的基础上,填报《涉企收费清理情况自查表》(附件3),形成本区涉企收费清理情况调查报告(内容包括工作组织情况、取得成效、存在问题、下一步措施等),加盖公章后于8月5日前联合报送市财政局,抄送市物价局、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市民政局(市社团局)、市审改办。各区财政局同时报送电子文档(下载路径:FTP/2016/下发各地文件/地方论坛/08;上传路径:FTP/2016/各地上报文件/专题材料/08)。

  各区有关部门实施专项检查的职责划定,可以参照市级部门工作分工(附件4)执行。

  三、工作要求

  本次涉企收费清理情况专项检查工作时间紧、涉及面广、政策性强,国家有关部委将在各地自查自纠的基础上,开展实地检查、重点审计,实施整改治理,并将对查处问题的处理情况纳入国务院大督查问责范围。各区有关部门应予以高度重视,分工协作、形成合力,根据国家文件要求对照分析、认真梳理,查找问题,及时整改,同时,进一步规范涉企收费管理,切实降低企业负担,优化市场发展环境。

  特此通知。

 

  附件:1.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民政部《关于印发〈涉企收费清理情况专项检查方案〉的通知》(财税〔2016〕76号);

  2.《2013年以来国家出台及本市贯彻落实的清理政策文件》;

  3.《涉企收费清理情况自查表》;

  4.《涉企收费清理情况专项检查市级牵头部门分工表》。

 

上海市财政局

上海市物价局

上海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上海市民政局

上海市社会团体管理局

上海市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2016年8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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