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市中小幼特教将流动工作 由中心城区向郊区县流动交流三学年

17.09.2014  13:11
  加强优质资源科学配置,推进基础教育优质均衡发展,9月16日,上海市教委发布《关于加强特级教师流动工作管理的实施意见》,明确从2014学年起,本市实施中小学(幼儿园)特级教师流动工作,流动对象为自愿申报人才流动且被评选为特级教师的中小学(幼儿园)教师,流动交流时间为三个学年。

  实施意见称,特级教师的流动主要指由中心城区向郊区县流动,优先考虑区县教育对口合作交流关系,根据实际需要可进行合理安排。流动交流时间为三个学年,2014年评选的特级教师自2014学年起至2016学年止,其间第一、二学年须全职到流入区县学校工作,第三学年每周至少4个工作日在流入区县学校工作。三个学年届满后是否继续留任,由双方区县教育行政部门视工作需要并结合特级教师个人意愿协商确定。

  参与流动交流的特级教师人事关系可转入流入学校,也可保留在派出学校,享受派出学校工资待遇以及本市规定的支教人员待遇。特级教师流动期间的考核评价分为学期考核、学年度考核和终期考核三个阶段。终期考核结果不合格的,暂停享受特级教师津贴,延长一年流动期限,期满后重新进行考核,考核结果合格后方可恢复享受特级教师津贴,并结束流动工作。如仍不合格,取消特级教师称号。

来源:文汇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