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淘代购“洋药”风险大 调查称逾七成为假药

23.08.2014  13:29

  随着网络交易和境外代购的兴起,越来越多的人群开始热衷于通过网购方式获得所需的境外商品,范围从服饰、食品向药品、保健品方向发展。殊不知,根据我国刑法,为他人代购境外药品及在网上自行销售境外药品可能构成犯罪。

  今年以来,浦东新区人民法院审理了多起此类涉及犯罪的案件。记者采访中了解到,未经过医生的指导“海淘”药物,属于消费者自发的行为,出了问题维权的成本很高,且难把安全关。而近日,《互联网食品药品经营监督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首次提出放开处方药在电商渠道的销售,或许能填补网购药品的法律空白。

   现象

   海淘药品生意红火

  1986年出生的吴小姐,大专毕业后一心想自己创业。偶然的机会,她从他人处了解到德国产的药品治病效果显著,在市场上很受青睐。自2013年2月起,她在无药品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开设“德国代购小铺”淘宝网店,销售其从德国实体药店网站购进的药品,加价后在网上销售。

  当年9月12日,公安人员在吴小姐住处当场查获待销售的德国产儿童果味止咳糖浆28瓶、儿童止咳消炎糖浆15瓶、儿童止咳消炎滴剂10瓶、儿童止咳糖浆28瓶、止咳泡腾片7支、婴幼儿防鼻塞精油48瓶、Sinupret口服液6瓶,共计7种142件药品。经鉴定,涉案的上述药品均系按假药论处的假药。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吴小姐明知是假药而予以销售,侵犯了国家药品管理制度,其行为已构成销售假药罪。根据被告人吴小姐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法对其判处有期徒刑6个月,缓刑1年,处罚金2000元。

  无独有偶,年轻妈妈黄小姐在一家母婴用品商店从事销售工作。听说德国产的沐舒坦口服液药品对于治疗儿童咳嗽有显著疗效后,从2013年2月起,她通过网络从境外购过若干数量的该类药品,并利用互联网以每瓶人民币30元至55元不等的价格对外进行销售。

  当年10月21日,民警在黄小姐居住地查获待销售的上述药品35瓶。另经查,黄小姐已累计销售上述药品20瓶。经鉴定,涉案的沐舒坦口服液均系按假药论处的假药。在法庭上,黄小姐辩解:“我主要是卖母婴用品的,我是给我孩子吃的,因为医院看病排队人太多了,我也是在妈妈群里知道这个药的。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黄小姐明知是假药而予以销售,侵犯了国家药品管理制度,其行为已构成销售假药罪。根据被告人黄小姐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法对其判处拘役5个月,缓刑5个月,处罚金2000元。

  与销售婴幼儿药品不同的是,张先生却是因为母亲的疾病而走入海淘药品圈子。1980年出生的张先生是一家科技公司的工程师。2012年10月起,张先生的母亲身患癌症,其从他人处购入印度药厂生产的治疗肿瘤的药品易瑞沙。

  据张先生交代:“我一共买了30瓶不到1000多粒,其中有他母亲自己吃的,母亲去世后,剩下的有一部分出售,还有一部份是送给病友。”据了解,张先生在家中通过互联网对外加价销售。2013年9月3日,公安人员从张先生住处查获待销售的上述药品共计1140粒。经鉴定,上述药品均系按假药论处的假药。

  法庭上,张先生为自己辩解:“我以前不知道这个是假药,因为这个药和真药的成分一样,我也不是用来在网上卖的,当时我妈的病友觉得吃得好,才来买的。”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张先生明知是假药而予以销售,侵犯了国家药品管理制度,其行为已构成销售假药罪。鉴于其有自首情节,法院依法从轻判处有期徒刑1年6个月,缓刑1年6个月,处罚金10000元。

   调查

   使用者难把药品安全关

  记者采访中了解到,大部分境外药品和保健品,都没有通过正规贸易渠道在市场上销售。在许多网络亲子群中,近七成的家长青睐境外药品和保健品,认为他们的疗效比国产好。海淘就是这些家长最常用的购买方式之一,来源国主要有日本、美国、新加坡、泰国等国家。

  记者在淘宝上搜索发现,境外药涉及种类包括儿童内服药、成人口服药片、外伤药水和药油等。而保健品多数来自欧洲,包含营养补充剂、具有保养功效的某些产品。而同一种药品或保健品,就有一二十个不同商家在销售,销售价格有的相差几元,有的相差几十元,难辨真假。虽然海淘店主销售的大多是非处方药,但并不表示绝对安全。任何药物都有相应的功效、适应症、副作用和可能存在的不良反应等,一些海淘来的药物没有中文说明书,使用和理解起来难免存在偏差。

  比如,排在不少海淘母婴网站畅销品前列的“小蜜蜂紫草膏”,就曾有专业人士质疑其可能存在毒性,在其产品说明书上,标注的使用人群为2岁以上的儿童和成人,如果有妈妈盲目地赶时髦“海淘”来给1岁婴儿使用,难保不出现问题。而网上备受推崇的猴枣散、保婴丹等,都因成分中含有铅而备受争议。

  同时,早在2007年,上海食药监部门就已发布警示称,印度版易瑞沙是假药,然而,仍有人存在误解,觉得只要有药效就是真药,即使是仿制药,也是“假冒不伪劣”。然而,我国对药品使用、销售有严格的管理制度,未经注册认证的药品均以假药论处,销售者涉嫌触犯销售假药罪。

  法官告诉记者,对于境外企业生产药物的境内销售,我国法律有着严格的规定,其必须在获得我国食品药品监管部门的批准后才能在国内销售。之所以有这样的要求,主要原因在于境外企业生产的药品在未通过我国药监、质检部门的检验、测试、评估时,其疗效、不良反应无法为我国医疗部门掌握,盲目对其使用可能对我国公民的身体健康造成严重的、不可估计的影响。所以,对于这类未获我国药品主管部门批准销售的境外药物,根据我国的药品管理法,均系按假药处理的药品。

  如果将上述境外购买的药品在国内进行销售,由于存在危害其他公民身体健康的可能性,这种在国内销售境外药品的行为根据我国刑法已构成销售假药罪。所以,在此提醒广大市民朋友,为了自己和他人的身体健康,切莫盲目在网上购买服用未经我国药品监管部门批准销售的药品,更不要将上述药物转卖给他人,否则,自行销售境外药品可能涉嫌犯罪。

   权威

   75%网上代购药为假药

  今年,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发布信息,对于网上声称代购外国抗癌药等处方药的,根据地方药监部门既往查办案件取得的经验,网上代购境外抗癌药约有75%被证实是假冒药品,轻则贻误病情,重则造成更大伤害。因此网上代购境外药品不可信、不可取。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提醒消费者在网上购药时应核实售药网站资质和药品批准文号,不可轻信网上代购药品。

  食品药品监管总局有关负责人介绍,我国网上售药必须具有食品药品监管部门核发的《互联网药品交易服务资格证》。取得在网上售药资质的企业,都应该在网站的醒目位置上标注资格证书编号,供消费者查询核实。目前,经药监部门批准在网上合法销售药品的药品零售企业有184家。网上药店可以销售非处方药,但是不能销售“白加黑”“新康泰克”类含麻黄碱类的复方制剂,处方药更属网上药店禁止销售的范围。

  专家表示,未经过医生的指导“海淘”药物,是属于消费者自发的行为,出了问题只能自己承担后果。而普通人对药品缺乏专业的知识辨别,难把安全关。一旦“海淘药品”遭遇原产国召回,由于购买关系发生在境外,不仅维权流程长,而且举证、快递产品都很麻烦,维权的成本会相当高。

   难点

   网售假药遭遇取证难

  记者在采访中了解到,网络非法售药的案件调查取证困难,查办具备一定的技术难度。

  在过去许多网络销售假药的案件中,嫌疑人往往采取幕后注册域名,然后通过建立网站,发布虚假药品广告,或者使用微信等网络社交工具销售假劣药品。生产出的假药再通过频繁变换物流公司进行投递。在这一过程中,由于违法行为涉及的地域较广、地点较多,涉及多个省、市、县,互联网交易的无区域性与行政监管的地域性之间发生矛盾,可能存在“可管可不管”的情况,有些案件就这样“滑出”监管者视野。这也常常导致在监管中出现扯皮现象。

  而在现行法律规定下,食药监执法人员调查取证的职权仅适用于对涉药实体的违法窝点予以查处,食药监部门既缺乏法律授权,也缺乏技术手段。对于网上药品交易违法行为,稽查人员要想通过网络交易平台服务商调查经营者的情况,必须借助公安、电信、信息管理等相关部门的力量才能有效介入。也正是牵涉部门较多,造成一定程度的移送难、取证难、破案难等老问题。

   进展

   网上药品销售的法律在跟进

  据了解,现在网络非法售药行为有三种情况:第一类是销售假药的网站。第二类是没有取得资质,非法从事药品销售业务的网站。第三类是有合法资质,但存在发布虚假药品信息、违法销售药品的网站。互联网上的售药行为泥沙俱下,一些患者久医不愈,往往抱着侥幸的想法购买一些来路不明的药品,导致上当受骗。

  近日,《互联网食品药品经营监督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首次提出放开处方药在电商渠道的销售。正规网上药店发展得到鼓励,互联网药品交易市场份额将会持续增长。对此,业内人士普遍认为,在此次《药品管理法》的修订中,对此应给予规制,以保障消费者安全、放心地在网上购药。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总局日前也正式批复,同意1号店成为互联网第三方平台药品网上零售试点企业。这也是综合电商企业获得的首个资格。国家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官网的公告称,同意纽海电子商务(上海)有限公司(1号店)开展互联网第三方平台上的药品网上零售试点相关工作,这意味着所有入驻1号店开放平台的药品零售连锁企业将可以在1号店开展药品B2C网络零售业务。

  据了解,目前1号店已签约好药师、德生堂、华氏大药房、壹药网、康之家大药房、嘉定大药房等10余家药品零售连锁品牌企业。这些企业在1号店的经营范围在原有医疗器械、保健品、药妆和隐形眼镜的基础上,将可以扩充到OTC非处方中西药的销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