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定代表人遭“罢免” 股东大会决议惹争议

10.11.2015  11:01

  当前公司设立标准不断放宽,越来越多的普通民众通过参股合伙开公司。而且,在合作的过程中,股东大会成了解决公司内部矛盾的必要手段。日前,张某在股东大会上被“罢免”。为此,张某不服,诉诸法院,要求撤销股东大会的决议。浦东新区法院开庭审理了此案。

  上海镜月商贸有限公司(简称镜月商贸)于2015年4月2日成立伊始,张某一直担任执行董事兼法定代表人。然而,仅仅4个月后,镜月商贸召开第一次临时股东会,股东会决议罢免张某的法定代表人等职务,选任公司监事为新的法定代表人,并决定提前解散注销公司。

  张某表示,从公司成立之初,自己处理公司一切事物,公司成立之后,大股东要求罢免其一切职务,严重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选举大股东陈某为执行董事与公司法、公司章程相悖。张某认为,股东会决议系另外两名股东滥用公司控制权损害小股东利益,且选任监事为法定代表人违反《公司法》相关规定。张某通过公司股东会议纪要指出,三项决议自己都是反对的,都是在大股东的强行下通过的,且决议内容违反公司法相关规定。故张某诉至法院,请求撤销镜月商贸第一次临时股东会的决议。

  对此,另两个股东则认为,本次股东会召集程序、表决方式符合法律规定且内容符合章程,不符合撤销的规定。也没有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被告陈某作为持股超过10%表决权的股东,按照公司章程提议原告召开股东会是合法的。公司法没有规定监事不能担任公司其他职务,股东之间口头对监事有过变更。被告还指出,股东会议纪要中的其他事项,因为张某表示反对,因此暂缓表决,被告两位大股东没有滥用股东权利,是三位股东在平等的表达情况下签署的协议。

  据悉,法院将择日对此案开庭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