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民晚报]两法“大修”:固化中国司法改革新成果

14.09.2017  16:23

目前司法体制改革已经进入攻坚期和深水区,改革落地生根任务愈发艰巨。随着中国经济社会快速发展,司法工作面临许多新情况、新任务、新要求。”  

——昨天,中国审判理论研究会2017年年会暨“法院组织法法官法修改”理论研讨会召开,中国最高人民法院党组副书记、常务副院长、中国法学会审判理论研究会会长沈德咏说。  

修订工作将对司法功能作出全新定位,回归司法权的本质。通过修订,各级司法部门之间的关系将得以调整,独立审判这一宪法原则的推行也将最大程度地防范冤假错案的发生。”  

——中国最高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徐显明认为,二十多年来,两法迎“大修”意义重大。  

以员额制、司法责任制、职业保障制为代表的司法改革在全国各司法机关全面铺开,这三项改革措施充分体现了责任权利相适应的原则,修改人民法院组织法,应将这些司法改革的成果用法律的形式加以固定。”  

——全国人大教育科学文化卫生委员会副主任委员王宪魁提出,改革在不断探索,成果也在不断完善中,修法要体现司法改革的成果。  

通过司法责任制改革,原来层层汇报式的司法权运行机制逐渐走向终结,司法活力大大增强,司法的民主性氛围日益浓厚,司法的程序化色彩也凸显出来。”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汤维建说。  

明确司法责任制,正是两部草案对改革成果的积极回应。但应注意的是,司法责任制需要一系列配套措施以及更为细化的规定加以保障,应当遵循‘责任与保障并重、权力与制约同行’,从安全保障、履职生态、职业尊荣、薪酬待遇等方面改善司法人员依法履职的制度环境。”  

——中国政法大学教授卞建林指出。  

实践中,法官编制一直按照户籍人口来设置,而发达地区常住人口远远多于户籍人口,造成‘案多人少’,欠发达地区常住人口又远少于户籍人口,造成‘人多案少’。”  

——两院组织法修订草案分别提出根据案件数量、经济发展、人口数量来确定员额制的比例。全国人大代表贺优琳表示,应该明确“人口数量”究竟是以“常住人口”还是“户籍人口”为标准。  

长期以来,检察机关行使法律监督权缺乏程序方面的规定,导致监督工作有时得不到应有的支持配合,监督意见有时得不到应有的反馈回复。”  

——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韩晓武认为,草案新增规定对解决这一问题前进了一大步,但是规定还比较原则,缺乏可操作性,建议进一步充实完善检察机关行使法律监督职权的程序性规定。  

最近杭州互联网法院已经成立,互联网在我国已非常普及,很有必要成立互联网法院。” ——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马志武建议增加有关互联网法院的规定。  

智能判案可以通过大数据矫正判决误差,但计算机算法不可以支配审判权。如何通过制度设计,处理好数据服务商与法院的关系,防止问责困难,也是此次法律修订应当慎重考虑的问题。”  

——上海交通大学凯原法学院院长季卫东认为,中国司法在人工智能的运用上走在世界前列。互联网技术在司法领域的应用可以提高审判效率,促进司法公正,但人工智能并不能替代法官的专业。  

目前,《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组织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下称“两法”)正迎来“大修”,涉及司法机关的设置和职权、司法责任制、司法人员分类管理、诉讼制度、司法职业保障等司法制度的核心问题。修法将把前期改革成效上升为法律规定,从而巩固中国司法改革的成果。  

来源:《新民晚报》 2017.09.08 第5版 要闻 

原文: 两法“大修”:固化中国司法改革新成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