污水处理收费标准出台城市居民每吨收费0.95元起

03.02.2015  11:50

  国家发改委、财政部、住建部三部委近日联合下发《关于制定和调整污水处理收费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称,2016年底前,城市污水处理收费标准原则上每吨应调整至居民不低于0.95元,非居民不低于1.4元;县城、重点建制镇原则上每吨应调整至居民不低于0.85元,非居民不低于1.2元。

  目前,污水处理费主要涵盖在各城市收取的水费中。水费包括水资源费、自来水费和污水处理费三部分,其中水资源费和自来水费统一定价,污水处理费各地收费的标准不同。

  机构调查显示,2013年全国32个城市居民污水处理费价格均价为每吨0.81元,其中12个城市高于均价,19个城市低于均价。污水处理费最高的南京每吨1.42元,和最低的长春每吨0.4元相差近2.6倍,各城市间污水处理费排名,无论从人均水资源量,还是从经济发展水平来看,均没有规律可循。

  去年年底,财政部、发改委和住建部联合发布关于印发《污水处理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就污水处理费的征收缴库、使用管理、法律责任等条款作出规定,该办法将于今年3月1日起施行。此次,三部委再度联合发布通知,除设定0.95元的标准,还提到污水处理收费标准应按照“污染付费、公平负担、补偿成本、合理盈利”的原则,综合考虑本地区水污染防治形势和经济社会承受能力等因素制定和调整,收费标准要补偿污水处理和污泥处置设施的运营成本并合理盈利。

  这是我国第一次明确污水处理的价格标准,但每吨0.95元应该是一个污水治理的最低行业标准。专家指出,设立标准可以丰富政府的财政资金的来源,提高政府采购公共服务的能力和支配能力,而且标准的出台能够极大地提高政府治理环境的能力。

  通知还明确,已经达到最低收费标准但尚未补偿成本并合理盈利的,应当结合污染防治形势等进一步提高污水处理收费标准。未征收污水处理费的市、县和重点建制镇,最迟应于2015年底前开征,并在3年内建成污水处理厂投入运行。要加大污水处理费收缴力度,同时,各地可根据超标排放污水中主要污染物排放情况,制定差别化的收费标准。

选稿:贡小翔   来源:解放日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