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农村集体聚餐食品安全风险防控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发布

14.09.2016  14:45

  近日,省食药监局公布《江西省农村集体聚餐食品安全风险防控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并广泛征求意见,提出自今年10月1日起,农村(含城乡接合部)居民因婚丧嫁娶、生子建房、乔迁祝寿、子女升学等事宜,农村集体聚餐将实行报告登记。

  据介绍,本办法所称农村集体聚餐,指在农村和城乡接合部等地区,群众自发组织的、在餐饮服务单位以外场所举办的各类群体性聚餐活动。从今年国庆节开始,江西省农村集体聚餐的举办者和承办者对农村集体聚餐食品安全负责,及时消除食品安全风险。市、县(区)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农村集体聚餐食品安全负总责。

  从事农村集体聚餐承办活动的,应当向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备案登记。农村集体聚餐举办前,举办者和承办者应填写备案登记表,将聚餐菜单、举办地点、举办时间、举办餐次、预期参加人数等内容,主动、及时、如实地提前报告本村食品安全信息员。

  农村集体聚餐的菜单,不得含有河豚、野菜、野果、野蕈(野生蘑菇)、发芽土豆、鲜黄花菜、未食用过或安全性不确定的食品等国家明令禁止生产经营的食品。

  每餐食品均应留样,留样食品应按品种分别盛放于清洗消毒后的密闭容器内,冷藏存放48小时以上,并记录留样食品名称、留样量、留样时间、留样人员等。

(摘编自江西新闻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