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贯彻落实民政部《关于全面推行惠民殡葬政策的指导意见》的通知

11.10.2017  15:26

各区民政局、财政局:

  为了保障城乡特困群体和重点人群的基本殡葬服务需求,支持引导居民参与葬式葬法改革,根据民政部《关于全面推行惠民殡葬政策的指导意见》(民发〔2012〕211号)、民政部、财政部等九部委《关于推行节地生态安葬的指导意见》(民发〔2016〕21号)和市委办公厅、市政府办公厅印发的《关于党员干部带头推动殡葬改革的实施意见》(沪委办发〔2014〕29号)的相关规定,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基本要求

  根据本市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殡葬服务工作实际,优先保障特殊困难群体的基本殡葬服务需求,逐步建立以基本殡葬服务费减免为基础、其他多种形式殡葬救助为补充、基本殡葬服务均等化为目标的殡葬救助保障制度。

  二、主要内容

  (一)基本殡葬服务补贴

  1.补贴对象

  具有本市户籍的国家和本市确定的重点优抚对象、城乡低保对象、特困供养人员、享受民政定期定量救济人员、享受因病支出型贫困生活救助人员、未享受社保丧葬费补贴人员及其家庭成员(具有本市户籍)在本市实行遗体火化,可申请基本殡葬服务补贴。

  2.补贴项目

  (1)遗体接运费(普通殡葬专用车);

  (2)遗体存放费(五天内普通冷藏、冷冻柜);

  (3)遗体火化费(普通火化设备);

  (4)骨灰寄存费(不超过一年)。

  3.补贴标准

  上列项目的补贴最高限额标准为980元/具,在限额标准内实报实销。各区可根据实际情况,增加补贴项目,丰富惠民形式。

  (二)节地生态安葬补贴

  本市户籍人员过世后,丧事承办人在本市经营性公墓和经营性骨灰堂选择撒散、深埋等不保留骨灰的生态葬式,以及树葬、花坛葬、草坪葬、格位存放(含壁葬、廊葬、亭葬、室内葬)和家庭成员合葬等节地葬式,每具的补贴标准为1000元。

  海葬补贴按骨灰撒海有关规定执行。

  三、资金渠道

  基本殡葬服务补贴所需资金按有关规定由各区财政负担,节地生态安葬补贴所需资金由市级福利彩票公益金负担。

  民政部门根据当年基本殡葬服务费用补贴资金、节地生态安葬补贴资金情况,向财政部门提出下一年度的资金需求,列入各级民政部门预算。

  基本殡葬服务补贴资金、节地生态安葬补贴资金实行专项管理、专款专用。

  四、工作要求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加快推进殡葬惠民政策是本市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精神、促进社会和谐、保障民生的重要举措。各有关部门应高度重视,切实加强组织领导,扎实推进殡葬惠民工作有序开展。各级党委、政府要把殡葬工作纳入经济社会发展大局,纳入重要议事日程,纳入政府目标管理和绩效考核,建立健全组织领导机制,及时研究解决问题,落实工作责任。

  (二)制定方案,稳妥实施。各有关部门要在深入调研、充分论证的基础上,科学合理地制定具体的实施办法,按照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规范办理程序,建立良好的工作制度和运行机制,确保殡葬惠民工作顺利实施。

  (三)明确责任,狠抓落实。民政部门要认真履行职责,规范做好受惠对象的资格审核、档案管理及费用结算等各环节工作,并做好日常管理工作。财政部门要落实惠民殡葬补贴资金,保证经费足额、及时划拨到位,并加强资金使用的监督。

  基本殡葬服务补贴工作的具体实施规定由各区民政部门会同财政部门根据各区情况制定,并报上海市民政局备案。节地生态安葬补贴的具体规定由市民政局会同市财政局另行制定。

  (四)信息公开,监督管理。民政部门要切实加强惠民殡葬补贴资金管理,确保专款专用,公开透明。要建立健全惠民殡葬政策公开公示制度,主动向社会公开,扩大政策知晓度,接受广泛监督。全市各级民政、财政、监察、审计等部门按有关规定加强对惠民殡葬补贴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

  五、施行日期

  本通知自2017年6月15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22年6月14日。《关于贯彻落实民政部〈关于全面推行惠民殡葬政策的指导意见〉的通知》(沪民殡发〔2016〕6号)同时废止。

 

上海市民政局

上海市财政局

2017年8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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