凯原法学院举办学术讲座比较英美信托法理与中国大陆信托法制[图]

23.04.2015  18:50

4月22日,在徐汇校区工程馆114教室,上海对外经贸大学金融管理学院汪其昌副教授以法条为基础,以系列判例为主线,为同学们带来了题为“英美信托法理与中国大陆信托法制的冲突与完善”的专题讲座。此次讲座由上海交大金融法律与政策研究中心执行主任许多奇教授主持,法学院几十位博士、硕士研究生参加讲座。  

信托以信用为基础,信托法律关系涉及委托人、受托人、受益人和信托财产。汪其昌以CATS为主线,向同学们详细分析了信托业务的原理,并指出信托的价值追求是交易安全和交易效率。忠实义务和谨慎义务是信托法律关系中受托人的两大基本义务。他以我国《信托法》第25、26条为例,深入探讨了忠实义务的丰富内涵:不得有利益冲突,不得自我交易,不得自我授权获取受益人利润,不得利用其身份、地位、知识或者机会为自己或者第三方谋取利益,为受益人最佳利益服务。并结合判例,展开了对英美信托原理与我国信托法律冲突的分析。他以一个信托公司信托贷款资金被法院扣划的案件为例,提出了对信托财产独立性的思考,并从多方面讨论了信托受益人保护原理—追踪原理在我国的适用可行性。税收制度对信托发展有着深刻影响。他通过中诚信托“荣丰2008优先受益权产品”一案,展示了信托项目中避税与交易结构的设计问题。讲座最后,汪其昌以英美衡平法中信义义务为引,分析了衡平法与地产权对信托制度的基石作用,认为衡平法中如特别履行、禁令、更正、追踪等诉讼权利对于发展信托业务具有明显的制度优势,值得我国《信托法》未来修改中借鉴。在总结环节,他从经济学角度分析了信托法理的内在机理,并指出:信托财产的独立性、破产隔离、禁止抵消、禁止强制执行、限制混同等特点有利于确保商业交易安全;平衡法下的信托义务是否为定性义务,其内部化外部性的作用符合资源利用的效率原则,有助于治理人类普遍存在的机会主义行为,节约交易费用。  

汪其昌对信托法律及其实践应用的精彩讲解引起了同学们的浓厚兴趣。在长达半个多小时的问答环节中,他回答了同学们提出的信托制度在不动产登记中的适用、信托财产的会计处理及信托资产在银行商事纠纷中的独立性等问题。许多奇在点评中指出,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关于信托制度的法理基础存在很大不同。信托法律制度从英美法系移植到我国后,信托法律制度也产生了一系列具有中国本土化特点的变异。此外,许多奇还探讨了信托制度在互联网金融中的应用前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