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翁旅游途中死亡 旅行社承担15%的赔偿责任
82岁老翁参加旅行团赴外地旅游,却在当地意外死亡。老人三个儿子将上海某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诉至法院,认为是其旅行途中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致使老人劳累过度引发死亡,但旅行社则以出行前已签订免责协议为由拒绝赔偿。近日,嘉定法院对此案做出判决,旅行社需承担15%的赔偿责任,向三原告支付5.5万余元赔偿金。2015年底,老蒋与20余位老友一起报名参加了由上海某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组织的旅游线路,该线路途经日照、青岛、威海、烟台、蓬莱、连云港等地,行程共计五天四夜,价格为499元/二人,另外旅行社还为旅游者办理了10元/人的意外保险。出行前,旅行社同老蒋签订了高龄人士参团免责书,告知65周岁以上老人或患有自身疾病的老人不适宜参加该行程,如坚持前往,因自身原因发生意外情况,由老蒋自负责任,自行承担相关费用,不追究旅行社的责任和经济赔偿。
2015年11月8日15时30分,旅行团到达日照海滨旅游景区,旅行社组织部分旅游者参加计划外的乘坐游船活动,老蒋并未参加该项目,并在海边等待。当晚18时左右,在旅行团到达旅馆时,老蒋被发现有抽搐、言语不清的状况。导游拨打了120救助电话,于当晚19时28分将老蒋送入医院治疗,其被诊断为脑梗死、癫痫发作、冠心病及高血压病。当晚,老蒋的三个儿子便赶往日照,并要求返回上海医院继续进行治疗。11月9日9时30分,老蒋出院,11时左右,老蒋在返家途中死亡。
老蒋的三个儿子认为,旅行社安排行程时间不够合理,老人在海滩上等待时间过长,没有尽到相关的注意义务。在老人发病之后,旅行社并未在第一时间组织安排救助,也不愿垫付相关医疗费用,导致老人无法得到及时有效的救助,从而最终引发老人的死亡。旅行社表示,老蒋的死亡系其自身疾病引发,旅行社已经告知了相关旅行风险,已经尽到了注意和救助义务,老蒋在旅行前也已签订高龄人士参团免责书,表明其对风险自担,旅行社并不存在过错,不应该承担赔偿责任。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本案中,老蒋的死亡系由其自身疾病引发,虽旅行社已明确告知老龄老人旅游存在的风险,但该风险客观存在,并不能因此减少注意、服务等义务,旅行社从发现老蒋身体不适到安排其入院治疗,经历较长时间,就医期间也未垫付过相应的医疗费用,时间上存在延误治疗的情况,故应推定为旅行社注意义务的缺失,存在过错。综合考虑法院酌定旅行社承担15%的赔偿责任。据此,法院做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