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歧视案”当事人致信全总 吁招工杜绝艾滋歧视

05.02.2015  09:53

  曾被广泛关注的艾滋就业歧视案的六位当事人联名致信中华全国总工会,呼吁用人单位,尤其是行政机关、事业单位、国企在招录工作人员时,删除体检参照《公务员录用体检标准(试行)》的规定,杜绝艾滋就业歧视。

  该建议信提出:艾滋感染者平等就业的权利在法律上是有明确依据的,公务员体检标准与上位法相违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都对劳动者平等就业的权利做了相应的保护,《就业促进法》第三十条还明确规定,“用人单位招用人员,不得以是传染病病原携带者为由拒绝录用。”2006年3月1日正式施行的《艾滋病防治条例》第三条规定的更为具体:“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歧视艾滋病病毒感染者、艾滋病病人及其家属。艾滋病病毒感染者、艾滋病病人及其家属享有的婚姻、就业、就医、入学等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十六条则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歧视传染病病人、病原携带者和疑似传染病病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