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环保局、市档案局关于贯彻实施《环境保护档案管理办法》的通知

18.10.2017  17:45

上海市环境保护局
                              上海市档案局                文件
         


各区环保局、档案局,局属各单位:
      《环境保护档案管理办法》(环保部、国家档案局令第43号,以下简称《办法》)已于2016年10月18日由环境保护部部务会议修订通过,自2017年3月1日起施行。为全面贯彻实施《办法》,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高度重视,切实履行档案工作职责
环境保护档案工作是环境保护部门的重要职责,《办法》的修订实施,对进一步加强新形势下的环境保护档案工作具有重要意义。各区环保局、档案局,局属各单位要充分认识学习《办法》的重要性和迫切性,进一步完善环境保护档案工作体制机制,落实档案工作责任,促进环境保护档案工作与环境保护事业同步协调发展。
各环境保护部门要加强对档案工作的组织领导。应明确由办公室归口负责本部门档案工作,落实人、财、物保障。要将档案工作纳入本地区、本单位的发展规划和计划,列入财政预算,纳入考核检查,实行档案工作与业务工作同步部署、同步实施、同步验收、同步考评。各环境保护部门的档案管理机构要对本单位档案实行集中统一管理,并对管辖范围内档案工作实施监督指导。要建立完善档案工作制度,加强档案业务建设,为本部门各项工作提供档案服务。要注重加强对文件(项目)承办单位档案工作的监督和指导,采取切实举措确保相关文件(项目)材料齐全、完整、系统和及时归档。各区档案局要加强对同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档案工作的监督、指导和检查,不断提高环境保护档案工作水平,促使档案工作更好适应和服务环境保护事业发展。
二、规范管理,不断提高档案工作水平
各区环保局、档案局,局属各单位要抓住《办法》实施契机,进一步加强环境保护档案业务建设,提高文件材料归档、档案管理、档案利用等工作水平。
要加强档案资源建设,制定并修订完善环境保护文件材料的归档范围和档案保管期限,明确归档时间,细化归档范围,强化归档要求,提高归档工作质量,重点加强重点工作、重大项目的建档工作。要加强档案日常管理,改善档案安全管理条件,确保档案管理人员办公室、档案库房、阅档案和档案整理间的分开。依据国家和本市相关标准规范,规范开展各种门类、各种形式和载体档案的收集、整理、保管、利用、鉴定和销毁等工作,确保环境保护档案真实、齐全、完整。
要加强档案信息化建设,确保档案信息化建设纳入部门整体信息化建设同步实施推进,加快文档一体化进程,促进和规范电子文件归档管理,努力实现资源数字化、利用网络化、管理智能化,不断提高信息技术环境下档案保管和利用效能。
三、层层落实,确保《办法》实施有序推进
各区环保局、档案局,局属各单位要准确把握《办法》的新要求,认真研究,逐条对照,要将贯彻实施《办法》作为提高环境保护档案工作规范化、科学化、现代化水平的重要抓手,制定切实可行的实施方案,督促有关单位认真执行,确保《办法》的有效落实。各单位要拓宽宣传渠道,适时举办专题培训,确保单位负责人、档案人员及相关人员对《办法》精神的理解和掌握,促进环境保护档案工作再上新台阶。

附件: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部、国家档案局令第43号

 

 


上海市环境保护局                上海市档案局
2017年10月10日

 


信息公开属性:主动公开。
上海市环境保护局办公室                                2017年10月16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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