复旦投毒案出现反转 业内人士:"惊天逆转"没那么容易

15.12.2014  08:23

 

  东方网12月15日消息:日前,复旦投毒案正式开庭二审。法医胡志强在法庭上抛出了与一审截然不同的论点:黄洋可能系乙肝爆发导致死亡。胡志强的说法究竟是证据还是猜测,会不会带来“惊天逆转”?这一切,有待法院对该起案件进一步审理并依法作出判决。

  一些法律界人士表示,在法庭上出现戏剧化的“惊天逆转”并不容易。庭审是一个非常严谨的过程,每一个观点都要有相应的证据、证言支撑,形成证据链,单凭一两项单独证据就想在法庭上取得“惊天逆转”,只存在影视剧中。

   何为“有专门知识的人

  复旦投毒案二审法庭上,最引人关注的一幕是法医胡志强的出现。在一些媒体的报道里,他曾担任念斌投毒案、湖南湘潭女教师黄静离奇死亡案的法医。胡志强出庭时,座位前的身份牌写着“有专门知识的人”。

  在法庭情景中,为何设“有专门知识的人”?这些人的意见又会起多大作用?

  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二条规定:“公诉人、当事人和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可以申请法庭通知有专门知识的人出庭,就鉴定人作出的鉴定意见提出意见。

  2012年民事诉讼法也新增了“有专门知识的人”出庭提供意见的规定。与刑事诉讼法的规定类似,当事人可以申请法院通知有专门知识的人出庭,就鉴定人作出的鉴定意见或者专业问题提出意见。

  据业内人士介绍,“有专门知识的人”属于专家辅助人,能够弥补公诉人、当事人、辩护人、代理人专业知识的不足。

  按照法律规定,有专门知识的人出庭,主要针对两方面提出意见:

  一是对鉴定人作出的鉴定意见提出意见。作为一种证据种类,鉴定意见存在一定的局限性,为保证鉴定意见的科学性、准确性和公正性,当事人可以申请法院通知有专门知识的人出庭,根据其专业知识,对鉴定意见提出意见,寻找鉴定中可能存在的问题,从而为法官甄别鉴定意见、作出科学判断提供参考,保证案件的公正审理。

  二是对专业问题提出意见。在民事诉讼中,有些专门问题无法或者无须通过鉴定解决,但对于审理案件、认定案件事实又具有一定甚至决定性的作用。此时由有专门知识的人出庭,就专业问题进行说明,回答询问,提出自己的意见,就能够帮助法官和当事人对这些专业问题作出适当理解,澄清不当的认识、解决法官因知识结构的局限性和特殊专门经验的贫乏性对于正确认定案件事实所产生的不利影响,从而使得对案件事实的认定更为科学和客观,保证案件判决的公正、合理。

  “有专门知识的人”这一角色在世界上很多国家的诉讼法律制度中都有体现,但称谓不一,英美法系称为“专家证人”,意大利刑事诉讼中称为“技术顾问”,俄罗斯联邦刑事诉讼法典中称为“专家”。

   有专门知识的人”意见是证据吗

  一般人的印象里,刑事法庭上除了“公诉方”、“被告”和“辩护律师”,剩下就是“证人”了,但“有专门知识的人”算证人吗?

  胡志强作为“有专门知识的人”提出的意见可谓“语惊四座”,然而这到底能否作为证据被采纳?

  据法律界人士介绍,刑事诉讼法规定,有专门知识的人出庭,职责在于“就鉴定人作出的鉴定意见提出意见”。这也意味着“有专门知识的人”是对鉴定人制度的补充、完善,其诉讼地位仅是公诉人、当事人和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在质证鉴定结论时的诉讼辅助人。

  在大陆法系,“有专门知识的人”附属于鉴定人制度,其意见是否被法庭采信决定了鉴定结论能否被采信,是通过间接方式作用于整个案件事实的认定。

  “有专门知识的人”的意见只能作为质证意见。以复旦投毒案二审为例,胡志强只能从专业角度对鉴定意见提出个人意见。而上海市人身伤害司法鉴定委员会专家身份为鉴定人,基于指派或聘请,对案件中涉及的专门性问题进行鉴定。也就是说,鉴定人出具的鉴定意见是作为证据使用,而“有专门知识的人”对鉴定意见提出的意见只能作为质证意见,并不能成为直接证明案件事实的证据。

  该案庭审中法官也当庭表示,“有专门知识的人”做出的书面意见和当庭意见,不属于刑事诉讼法规定的鉴定意见,应该作为对鉴定意见的质证意见,不能单独作为定案依据。少数媒体报道所称该案“惊天逆转”,还为时尚早。

   庭审绝非“写剧本

  让一些律证剧迷深深沉醉的“惊天逆转”,在现实中上演的几率有多大?记者走访部分律师获悉,尽管这样的情况在影视剧里比比皆是,但要在现实中上演其实难度颇大。

  “法律程序已经越来越完善,在案件里想要‘翻盘’难度真的很大。”一些律师告诉记者,在一般的公诉案件中,先有公安机关侦查破案,这一阶段已完成一道证据搜集、组合的过程;而后又有检察机关的审查和补充侦查,进一步对证据严格按照法律进行整理。开庭前,法官还会召集双方对非法证据排除等与审判相关的问题听取意见。

  “整个过程走下来,一般案件中能再找到一般公众认为可以‘惊天逆转’的重要证据可能性已经很小了。”一些律师坦言,如今公安机关和检察机关对证据越来越重视,并强调“证据链”的重要性。

  刑事诉讼法不仅明确要求证据必须“确实、充分”,还设置了三项条件解释“确实、充分”,其中第三项条件是“综合全案证据,对所认定事实已排除合理怀疑”。

  这也正是如今法律业内人士强调的“证据链”:一是有确凿的证据;二是证据能够证明案件的证明对象;三是证据之间能够相互印证,对案件事实排除了合理怀疑。

  “我们很多的心思其实是花在寻找程序漏洞上的。”一些律师介绍,参与辩护此类案件,会把关注的重点放在证据的取得是否合乎程序规定,过程是否严谨,继而对这些证据的有效性做出结论。

  “如果公众只看影视剧,会觉得庭审很精彩,如果真的让他们来听庭审,可能很多人会觉得无聊,为什么老在细枝末节上纠缠不清?”有律师打了这样一个比方:“庭审其实是一道严谨的证明题,所以每个步骤都要严谨、符合法律,而不像写剧本,强调的是冲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