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政部会同公安部发文:给长期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打拐解救儿童一个家

17.09.2015  17:27

   (民政部门户网站) 家庭是儿童成长的最佳环境。对于长期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打拐解救儿童而言,社会福利机构和救助保护机构虽然能够提供较为完善的物质保障,却无法替代家庭的呵护和关爱,无法提供一个充满亲情、慈爱的家庭氛围。由于我国缺少长期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打拐解救儿童收养的相关规定,此类儿童难以回归正常家庭健康成长,为解决此问题,近日民政部公安部联合制发了《民政部 公安部关于开展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打拐解救儿童收养工作的通知》,为推动打拐解救儿童回归家庭、维护打拐解救儿童权益提供了政策依据。

  《通知》确立了打拐解救儿童查找生父母相关机制,规定儿童失踪后,公安机关要立即出警处置并立案侦查,迅速启动儿童失踪快速查找机制,充分调动警务资源,第一时间组织查找,并及时免费采集失踪儿童父母血样录入全国打拐DNA信息库。对于打拐解救儿童公安机关要一律采集打拐解救儿童血样,检验后录入全国打拐DNA信息库比对,寻找儿童的生父母。社会福利机构或者救助保护机构在接收打拐解救儿童后,要在报纸和全国打拐解救儿童寻亲公告平台上发布儿童寻亲公告。从儿童被送交社会福利机构或者救助保护机构之日起满12个月,公安机关未能查找到儿童生父母或其他监护人的,应当向社会福利机构出具查找不到生父母或其他监护人的证明。社会福利机构收到证明后,对于符合收养条件的儿童,才能进行国内送养。

  《通知》明确了打拐解救儿童收养关系解除问题,规定收养人、送养人(社会福利机构)和公安机关在办理收养登记时要签订收养协议,约定如被收养儿童的亲生父母查找到儿童并提出抚养请求,收养人保证配合公安、社会福利机构等开展相关工作。如其亲生父母符合继续抚养的条件,收养人应当与社会福利机构共同到民政部门办理解除收养关系登记。同时《通知》还规定了解除收养关系应同时满足的三个条件:一是打拐解救儿童被收养后,公安机关查找到其生父母或其他监护人,或者其生父母或其他监护人又查找到该儿童;二是儿童的生父母或其他监护人要求解除收养关系;三是经公安机关确认该儿童确属于被盗抢、被拐骗或者走失的。如儿童的生父母双方或者其他监护人有出卖或者故意遗弃儿童行为的,应当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已成立的合法收养关系不受影响。

  为解决打拐解救儿童寻亲公告的区域性限制问题,民政部开发了全国打拐解救儿童寻亲公告平台,网址为:http://qgdgxq.mca.gov.cn(“全国打拐寻亲”汉语拼音的首字母),为早日供社会公众查询,在不断录入现有打拐解救儿童信息同时,将于9月19日(本周六)先行面向社会公开运行,供社会公众查询。民政部将督促各地尽快将现有打拐解救儿童信息全部录入该平台,以便更多的打拐解救儿童能够寻找到生父母。

  《通知》还明确了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打拐解救儿童收养的程序以及打拐解救儿童的落户和接受入院等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