查封财产也敢动? 非法处置触刑法

27.02.2015  19:54

 

法院查封的财产具有不可动摇的法律效力,除了法院以外,其他任何部门和个人都不得随意私拆封条。然而,就有个别目无法纪的人暗中私拆封条,企图将财产转移或变卖以瞒天过海。日前,金山区检察院办理了一批非法处置查封的财产案件,“胆大包天”的几名涉案人均被提起公诉追究刑事责任。

被查封的房产内值钱物品被转移

2013年4月,周建因生意经营不善导致欠债过多,被法院查封了位于金山一小区内的两栋别墅并启动拍卖程序。虽然早被告知不得擅自转移查封房产内的固定设施,但由于想尽量挽回些损失,抱着侥幸心理的周建仍然决定“铤而走险”。

2014年2月27日晚,他派了几名工人趁着夜色将别墅的封条拆掉,把包括中央空调外机2台、内机10台、食物垃圾处理装置1套、品牌陶瓷洗手盆1套等物品悄悄运走,总价值约7万5千元。随后,周建将这些物品转移至朋友的公司中,以为能就此“瞒天过海”。然而,法网恢恢,他还是在当年4月17日被警方传唤至派出所接受调查。

金山区检察院审查本案认为,周建明知是被法院查封的财产仍私自转移,情节严重,其行为已触犯非法处置查封的财产罪。周建案发后积极挽回损失,认罪悔罪,经提起公诉,法院判处其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

偷运查封箱包用于抵债

2013年7月,身为箱包公司负责人的陈雪峰因拖欠384名劳动者工资报酬而被人保局依法作出行政处理决定书。为防止资产遭哄抢,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人保局向法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于是法院查封了该公司相关财产。

自公司停业以后,多名供货商见形势不妙,也上门多次催收上半年的货款。面对来势汹汹的讨债,自知理亏但又无力偿还债务的陈雪峰权衡之下表态:“钱实在拿不出来,只能以箱包抵债”。供货商们没办法,最终答应。于是在2013年9月17日凌晨1点30分,陈雪峰趁看守仓库的社保队员不在,便带着几名搬运工将早已被查封的6000余只箱包半成品以及3台油压冲床全都搬走抵债,最终导致法院执行工作无法正常进行。

案件发生后,陈雪峰被金山区检察院以非法处置查封的财产罪提起公诉,法院判处其拘役六个月。

擅自变卖已查封的厂房机床

2013年2月,徐勇所经营的机械厂因效益欠佳,拖欠了供应商约10万元的加工款,约定2个月后再支付。但到期后,他却绝口不提还钱事宜,供应商遂将其诉至法院。

在法院主持调解下,双方达成协议,规定徐勇应于当年8月31日前向供应商付清欠款本金及利息,并先以机械厂内的两台机床当做抵押。不过,徐勇还是没能按期履行债务。无奈的供应商申请强制执行,法院于当年11月14日作出对两台抵押机床查封、拍卖的执行裁定,并将该裁定当面告知徐勇,责令其妥善保管被查封的机床。孰料,早已债务缠身的徐勇根本无所顾忌,12月10日晚,他竟撕毁封条,擅自将被法院查封的机床转移,私自变卖给他人牟利后潜逃。

徐勇非法处置法院查封财产的行为被警方立案侦查,于2014年2月13日将其抓获归案。金山区检察院审查认为徐勇明知其财产已被司法机关查封,仍转售他人,情节严重,以非法处置查封的财产罪提起公诉。经开庭审理,法院判处徐勇拘役五个月。

检察官说:被查封的财产不得随意处分

根据我国刑法第三百一十四条规定,非法处置查封财产罪是指“隐藏、转移、变卖、故意毁损已被司法机关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法院做出的判决和裁定是有法定效力的,一旦自己的财产被法院查封,不能随意处分。文中的三名涉案人就因法律意识淡薄,抱着侥幸的心理以身试法擅自处分,他们的行为最终演变为犯罪,构成了非法处置查封的财产罪。

检方提醒,不懂法是触犯本罪的一大原因。如果被执行人确实出于生产经营目的,需要对被查封财产行使处分权利,可以向法院申请解封并请求法院查封其他价值相当的财产,而不应冒触犯刑法的危险,强行隐藏、转移、变卖甚至故意损毁涉案财产。一旦构成情节严重,将被追究法律责任。

(文中人物均为化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