凯原法学院邀请林国全教授举办证券法学术讲座[图]

21.05.2015  12:17
5月19日,台湾政治大学法学院副院长林国全教授在法学院315会议室为大家带来了一场题为《台湾证交法上财报不实之民事赔偿责任》的精彩讲座。讲座由韩长印教授主持,崔香梅、李俊明老师及学院部分硕士生和博士生参加讲座。

林国全主要从四个方面论述了台湾地区“证券交易法”上财报不实的民事赔偿责任。第一个方面是责任主体以及归责原则。除概述台湾地区“证券交易法”的有关内容外,他还指出发行人的总经理应当承担无过错责任,且应当从实质上进行“总经理”的认定。而对于签章职员应依法承担推定过失责任,学界素有反对声音。但鉴于签章职员为高阶职员,其在不实的财报上签章,系以欺骗社会的手段换取社会的敬重,因而行为具有可责性。此外,会计师承担过失责任系会计师团体游说的结果。第二个方面是请求权人。他指出,证券持有人作为请求权人是台湾地区特有的立法模式。但这一立法模式并不妥当,因为证券持有人请求损害赔偿的因果关系很难得证。第三个方面是因果关系。他指出台湾地区的早期判决主要采纳眼见原则(eyeball test)。在此原则下,原告往往由于无法证明其真正阅读过不实的财报,难以证明因果关系。因此,近年来的判决也开始采纳诈欺市场理论(fraud-on-the-market theory),以实现举证责任的转换。此原则以“效率市场”为前提,因而遭到了学界的质疑。对此林国全指出,台湾地区的证券市场并非弱式的效率市场,并且基于集团诉讼的可行性,应当肯定诈欺市场理论的适用。第四个方面是损害额之计算。他指出,台湾地区的判决目前主要采纳“净损差额法”中的“指数比较法”,即以不实事实公开后一定交易期间的均价作为拟制的真实价格,但司法实践中“一定期间”的选取往往并不妥当。

在讲座结束之后,李俊明作了简单的点评。他指出,讲座既有很强的技术性操作,又有很深的理论内涵,因而具有很高的参考价值。随后,林国全与与会者进行了热烈的互动,就两岸发行市场中的财报不实责任、财报不实案件的前置程序、董事会换届对于财报不实责任的影响等问题,进行了深入交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