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家:沪"20条"有望引导形成新的人才评价导向

07.07.2015  09:12

  ■中国人才研究会副会长沈荣华认为,如果顺利推进“20条”,可有力提高人才评价针对性和有效性

  ■上海社科院政治与公共管理研究所研究员汪怿认为,科技成果市场化定价机制可能产生“乘数效应

  如何证明人才是人才?中国人才研究会副会长、上海市公共行政与人力资源研究所名誉所长沈荣华表示,人才评价是个世界难题,国内的人才评价体系弊病诸多;新出台的《深化人才工作体制机制改革促进人才创新创业的实施意见》,也即上海人才新政“20条”,有望引导形成新的人才评价导向。

   沈荣华:改变“评上的用不上,用上的评不上

  沪上某高校前几年引进一位中央“千人计划”教授,请他担纲组建一所行业智囊机构。现在,机构已经顺利建成,和企业的产业化合作也有了起色,但身兼多个角色的“海归”教授却有点迷茫:“新机构组建从零开始,我投入的个人精力和行业资源不可谓不多,但这块工作和考核指标搭不上边——业绩考核更重要的还是看论文、项目。写论文、争项目、建智囊,样样不能放松,等于同时做三份工,累。

   这显然不是一个人的困惑。

  沈荣华认为,当下国内的人才评价体系存在导向偏差,过于强调论文、课题、获奖、专利等显性指标,忽视人才的实际贡献和实际解决问题的能力;高校和科研院所的科技人才把主要精力用来发表论文、申报课题、获取奖项、争取经费上,不愿从事满足市场需求、具有产业前景的研究工作。再者,人才评价标准单一,不管是基础研究类还是应用技术类人才,只用学历、资历、论文、外语和计算机水平等标准量化衡量,没有分层、分类的科学评价体系,经常出现“评上的用不上,用上的评不上”现象。此外,人才评价方式主要依赖政府行政命令,对专业技术人才的职称评定还在沿用计划经济时代的思维,没有企业主体、社会组织和市场认可的多元评价机制,往往是“评人的不用人,用人的不参评”。

  基于此,沈荣华认为“20条”提出的改革举措很有针对性:建立以能力、业绩、贡献为主要标准的人才评价导向;完善基础研究人才、应用开发人才、科技成果转化人才的分类评价体系;对回国工作、符合条件的海外高层次留学人才,在科技创新工作中业绩成就突出、成果显著的优秀中青年工程技术人员等开辟高级职称评审绿色通道;改革国有企业技术人员主要依靠职务提升的单一晋升模式,拓宽技术条线晋升渠道等改革举措,“如果顺利推进,可以有力提高人才评价的针对性和有效性。

   汪怿:“”“”两头掣肘都要破解

  上海社科院政治与公共管理研究所研究员汪怿表示,没有“对路”的评价体系和科学的激励机制,导致许多科研人才对产业化研究和成果转化工作兴趣不高。

   ”“”两头的掣肘,都有待破解。

  2012年8月,武汉借鉴美国硅谷和我国台湾地区的经验,出台了有“黄金十条”之称的《促进东湖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科技成果转化体制机制创新若干意见》,按照“实惠归个人、荣誉归单位、利益归社会”的原则,规定研发团队所得转化收益不得低于70%,最高可达99%。如果是作价入股形成的股权,高校院所仅以荣誉权参股5%,其余95%归研发团队。研发团队内部的收益分配方案,则完全由团队负责人与成员商定。

  湖北省科技厅的数据显示,新政实施之前,各高校院所历年累计创办企业429家,而2014年全年就新创办企业243家,转化科研成果853项。调整利益分配机制所发挥的激励作用,被认为是提升高校院所科技成果转化水平的重要因素。

  参与了上海人才新政“20条”调研工作的汪怿介绍,上海调研组曾前往北京、深圳等地考研,在借鉴吸收各地经验的基础上,制定出改革科研成果转化制度、加大科研人员股权激励等措施。

  《实施意见》提出,尽快将财政资金支持形成的,不涉及国防、国家安全、国家利益和重大社会公共利益的科技成果的使用权、处置权、收益权,下放给高校、科研院所。高校、科研院所可以签订协议的方式,进一步将其授予研发团队。科技成果转移转化所得收益留归单位,纳入单位预算,不再上缴国库。

  引入科技成果市场化定价机制,高校、科研院所与研发团队可自主选择评估定价或协议定价方式。科技成果转化所得收益,研发团队所得不低于70%。研发团队收益具体分配方案,由团队负责人与团队成员协商确定。

  “过去,科技成果转化收益涉及到国有资产的转让问题,成果处置权的管理非常严格,收益分配手续繁琐,研发团队获益比例也低。”汪怿认为,收益分配手续的简化和科研团队获益比例的提升,可能产生具备“乘数效应”的激励作用,比如,有了利益保障,会有更多科研人员专项成果转化研究;收益交由团队分配,有利于创新团队的建设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