村民对村委会不满放火烧山 构成放火罪被判缓刑

25.10.2015  11:15

  43岁的胡某是延庆县刘斌堡乡大观头村村民,时常会从村委会处拿些打扫卫生的活儿干。因一次没有拿到活儿,心生不满的胡某将山脚下的玉米秸秆点燃,致使12亩林地起火。记者昨日获悉,胡某因犯放火罪获刑3年,缓刑3年。

  延庆县检察院指控,2015年4月25日7时许,胡某因琐事对村委会不满,遂来到该村南山脚下,用事先准备好的汽油和打火机,将山下玉米秸秆点燃,后被村干部带人将火扑灭。当日13时许,大观头村南山脚下再次起火,并向山坡蔓延。延庆县森林防火指挥部调两个消防中队赶赴现场灭火。当日14时10分,火被扑灭。

  据统计,该次火灾过火林地面积12亩,损失油松树木318株。经延庆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价值3548元。国家林业局森林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胡某点燃荒草,火花作为火种,散落在周边植被上,并随风蔓延,这是导致该次森林火灾的直接原因。延庆检察院当庭出示相关证据,认为应当以放火罪追究胡某的刑事责任。

  庭上,胡某对自己放火一事没有异议,但其辩称自己放的火已被扑灭,且有两名村民现场看守,故第二次着火与其无关。

  延庆法院审理后认为,胡某故意放火,危害公共安全,其行为已构成放火罪。胡某应明知自己点燃山下田间的玉米秸秆,如不及时扑灭,火势会向山上蔓延,具有危及公共安全的现实危险。鉴于胡某已获得村里谅解,又认罪悔罪,故从轻处罚,以犯放火罪判处胡某有期徒刑3年,缓刑3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