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做好本市资产评估机构备案管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18.08.2017  22:14

本市各资产评估机构:

  为了贯彻落实《资产评估法》和《资产评估行业财政监督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6号),规范本市资产评估行业管理,根据《财政部关于做好资产评估机构备案管理工作的通知》(财资〔2017〕26号)第十四条“原取得资产评估资格证书的资产评估机构以及分支机构,应当在本通知发布之日起六个月内,向所在地省级财政部门交回原资产评估资格证书,符合《资产评估法》第十五条规定条件的,由所在地省级财政部门进行备案公告。”规定,本市将开展资产评估机构旧证回收工作,并将符合备案条件的机构进行网上公告。现将具体要求通知如下:

  一、请原取得资产评估资格证书的本市资产评估机构以及分支机构在2017年9月30日前,向上海市资产评估协会报送下列纸质资料(一式两份,同时请将表格电子版一并发送至指定邮箱):

  (一)原取得资产评估资格证书的本市资产评估机构应提交:

  1.资产评估机构备案表(附件1);

  2.营业执照复印件;

  3.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登记的合伙协议或公司章程;

  4.《资产评估机构合伙人(股东)信息汇总表》(附件2-1)、《资产评估机构合伙人(股东)简历》(附件2-2)及由资产评估机构为其自然人合伙人(股东)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复印件(内退、下岗、退休人员提供退休证等其他相关证明复印件),有法人合伙人(股东)的,还应当提交《资产评估机构法人合伙人(股东)信息表》(附件2-3)、法人合伙人(股东)营业执照复印件;

  5.《资产评估专业人员情况汇总表》(附件3-1)及由资产评估机构为其评估专业人员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复印件(内退、下岗、退休人员提供退休证等其他相关证明复印件)、《资产评估师转所表》(附件3-2)、其他专业领域的评估师资格证书复印件;

  6.机构资产评估资格证书(正、副本)原件。

  (二)原取得资产评估资格证书的外省市资产评估机构在本市设立的分支机构应提交:

  1.资产评估机构设立分支机构备案表(附件4);

  2.分支机构营业执照复印件;

  3.资产评估机构授权分支机构的业务范围;

  4.《资产评估机构分支机构负责人简历》(附件5)以及由资产评估机构或分支机构为其分支机构负责人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复印件(内退、下岗、退休人员提供退休证等其他相关证明复印件);

  5.《资产评估专业人员情况汇总表》(附件3-1)以及由资产评估机构或分支机构为其分支机构负责人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复印件(内退、下岗、退休人员提供退休证等其他相关证明复印件)和《资产评估师转所表》(附件3-2)。

  6.分支机构资产评估资格证书(正、副本)原件。

  二、在《资产评估行业财政监督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6号,2017年6月1日正式实施)发布之前,已在本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的,拟从事资产评估业务的机构,请于8月31日之前,至我局企业处办理资产评估机构的设立备案手续,在《办法》发布之后设立的资产评估机构,按照《办法》的规定办理。

  三、自本通知发布之日起,经备案公告后的本市资产评估机构的名称、执行合伙事务的合伙人或者法定代表人、合伙人或者股东,分支机构的名称、负责人发生变更,以及发生机构分立、合并、转制、撤销等重大事项,应当自工商变更登记完成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至我局办理变更备案手续。

  四、办理资产评估机构新设及变更备案所需表格材料与办事流程均已在上海财政网(网址:www.czj.sh.gov.cn)上公布,请自行查阅。

  联系人:企业处 宿 佳 联系电话:54679568转13048

  市评协 吴尤娜 联系电话:64163544

  报送地址:上海市资产评估协会(肇嘉浜路789号12层)。

  电子邮箱: [email protected]

 

  附件:1.资产评估机构备案表;

     2-1.资产评估机构合伙人(股东)信息汇总表;

     2-2.资产评估机构合伙人(股东)简历;

     2-3.资产评估机构法人合伙人(股东)信息表;

     3-1.资产评估专业人员情况汇总表;

     3-2.资产评估师转所表;

     4.资产评估机构设立分支机构备案表;

     5.资产评估机构分支机构负责人简历。

  

上海市财政局

2017年8月16日

   附件下载

上海市财政局监督检查局2017年资产评估行业执业质量检查查前公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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