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一”期间市民会旅游或购物 三大提醒要收好

04.10.2016  09:34

  据《劳动报》报道,“十一”假期,是许多市民放松心情、卸下平日工作重担的重要日子。大多数人都会选择出门旅游、或者外出聚会等方式度过。那么,在“玩玩玩”、“买买买”的时候,需要提防哪些陷阱?注意哪些事项?本报记者为你带来三大服务信息。

   出行

  国庆高速公路免费

  据了解,2016高速公路免费时间共计20天。具体高速免费节日分别为春节,清明节,劳动节和国庆节。具体免费时间段为:2016春节7天高速免费时间段是(2月7日零时~2月13日24时);2016清明节3天高速免费时间段是(2016年4月2日零时~2016年4月4日24时止);2016五一劳动节3天高速免费时间段是(2016年5月1日零时~2016年5月3日24时止);2016国庆节7天高速免费时间段是(2016年10月1日零时~2016年10月7日24时止)。

  也就是说,国庆节假日高速公路免费。

  此外,记者了解到,免收通行费时间以车辆驶离高速公路出口收费车道的时间为准。普通公路则以车辆通过收费站收费车道的时间为准。换言之,收费期间上高速公路,免费期间下高速公路,不会被收费。反之,免费期间上高速,收费期间下高速,就要收费。

   旅游

  要保存好消费凭证

  国庆长假期间,为了引导广大消费者在节日期间更愉快地旅游出行,确保自身合法权益不受损害,特别提醒大家:国庆旅游出行时要注意以下几个方面,保障自身权益。

  首先,选择旅行社要谨慎。消费者要了解旅行社的资质,查看旅行社是否有《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营业执照》等相关证照,而不要被价格牵着走。

  其次,签定合同要看清。消费者在签定旅游合同时,要选择行业主管部门监制的正式合同文本。合同的内容一般包括:旅行的地点、时间和行程安排、所乘交通工具档次及旅行的吃、住档次和标准等。对旅行社自行制定的不公平格式合同还可以拒签。

  值得关注的是,一些旅游公司往往采取在广告中打出各种优惠条件来吸引消费者,却暗地里降低服务质量、规格、标准等问题,消费者谨防上当受骗,消费凭证要保存。

  同时,旅行社收费发票、景点门票、旅游途中购物发票等消费凭证是消费者维权的必要证据,消费者应妥善保管好。尤其对旅行社途中擅自更改项目所产生的费用,更要索取发票,发生纠纷时以便为投诉举报提供依据,消费维权要主动。

  在旅游过程中,一旦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请及时到当地工商部门、消协、旅游局等部门投诉,还可以向法院起诉,依法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消费

  聚餐娱乐先预约和咨询

  假期与亲朋好友相聚,不少消费者会通过团购网站购买KTV欢唱、餐饮代金等消费券。但团购券用起来,有时候并没有那么顺畅。消费者往往因没有看清消费券上的“细则”,花钱团了消费券却只能面对无法使用的结果。不少消费券都注明“特定假期不可使用”、“使用三天前预约”等条件。

  在此特别提醒广大消费者,通过网站购买的团购券,一定要看清团购券的商品和服务内容,需要注意的是对一些团购券的消费日期和排除消费日期一定得查看详细再进行购买。为避免和减少纠纷,消费者选择购买时要查看详细,对一些提供模糊消费内容、宣传上含有歧义等的经营者尽量少选择、不选择。

  另外,消费旺季,商家常选择推出各类抽奖、抵扣、赠券等促销活动吸引消费者。对此,特别提醒大家,要理性看待各种宣传广告,参加购物促销时要清楚了解活动规则。特别要留意商家宣传海报上相关优惠促销的限制性条件,更应从自身实际情况出发制定购物方案,切莫一时冲动。

  需要注意的是,到商场、店铺购物时一定要保留好购物小票,仔细核对价格、数量、服务内容等商品和服务信息。消费者选择健身、唱歌、看电影等消费时,因处在黄金周期间,经营者势必会加大宣传力度,再加上消费人数众多,有的经营者可能会趁机规定一些“霸王条款”等来限制消费者。如发生纠纷可以拨打12315、12358等热线投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