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信部发布关于港澳服务提供者在内地开展电信业务有关问题的通告

07.07.2016  00:59

为落实《〈内地与香港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服务贸易协议》和《〈内地与澳门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服务贸易协议》有关电信领域新增开放措施,6月30日,工业和信息化部发布了关于港澳服务提供者在内地开展电信业务有关问题的通告。

通告表示,允许港澳服务提供者在内地设立合资或者独资企业,提供六种增值电信业务,港澳资股权比例不设限制。这六种增值电信业务分别为:在线数据处理与交易处理业务(仅限于经营类电子商务);内地境内多方通信服务业务(《电信业务分类目录》下的“国内多方通信服务业务”);存储转发类业务;呼叫中心业务;互联网接入服务业务(仅限于为上网用户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信息服务业务(仅限于应用商店)。另有五种增值电信业务,可允许港澳服务提供者在内地设立合资企业,但港澳资股权比例不超过50%。这五种增值电信业务分别为:在线数据处理与交易处理业务(经营类电子商务除外);内地境内互联网虚拟专用网业务(《电信业务分类目录》下的“国内互联网虚拟专用网业务”);互联网数据中心业务;互联网接入服务业务(为上网用户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除外);信息服务业务(应用商店除外)。此外,港澳服务提供者在内地投资经营增值电信业务的其他事项,按照《外商投资电信企业管理规定》(国务院令第534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