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城仍有用人单位欠缴社保 即将启动社会公示

04.12.2014  10:27

  12月4日消息:2014年11月1日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一次会议经表决通过了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设立国家宪法日的决定,设立每年12月4日为国家宪法日。而上海市宪法宣传周已开展了26年。据统计,近年来,市民对保障和改善民生领域的法律日渐关注。2011年7月,关系到每一个员工切身利益的《社会保险法》的出台实施,更是把民生领域的关注点推向了高峰,这是我国继《劳动合同法》、《就业促进法》、《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在保障和改善民生领域又一部支架性法律,该法律明确规定了各项社会保险的待遇项目和享受条件等,并对用人单位履行社会保险参保缴费义务作出了明确规定。

  据悉,《社会保险法》自实施以来,覆盖城乡居民的社会保险体系逐步建立,企业和职工参保的意识不断增强;参保范围不断扩大,除城镇职工外,城镇居民、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参保人员不断提升;城乡居民的养老保险待遇逐步提升……极大地维护了公民参加社会保险和享受社会保险待遇的合法权益。

   近年来社保缴费情况总体较好

  《社会保险法》自实施以来,在本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积极努力下,参保单位和个人依法履行参保缴费义务的意识不断增强,劳动者合法权益得到了切实维护。

   ■参保范围不断扩大

  截止到2013年12月底,本市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参保人数1342.98万人,其中离退休(职)人员390.63万人;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参保人数8.47万人,其中领取养老金人数5.18万人;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参保人数71.52万人,其中领取养老金人数4l.5l万人。

   ■基金总量不断增加

  截止到2013年12月底,本市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收入1476.75亿元,基金支出1233亿元,年末基金累计结存744.70亿元。

  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收入3.26亿元,基金支出3.59亿元,年末基金累计结存3.30亿元。

  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收入30.83亿元,基金支出30.79亿元,年末基金累计结存68.73亿元。

   ■待遇标准不断提高

  2013年,本市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企业离退休人员人均月养老金2656元;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领取养老金人员人均月养老金545元;本市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领取养老金人员人均月养老金583元。

   ■服务水平不断提升

  近年来,本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着力提升经办服务效率和质量,从为参保对象提供方便快捷服务入手,构建了“3+1”的经办服务格局,即“网上、柜面、社区”三位一体的经办服务模式和一个标准化的经办服务大厅。

  同时,为方便退休人员领取养老保险待遇,委托全市13家金融机构提供养老金社会化发放服务。目前,全市城镇职工基本养老金发放网点达3000余个。

   缴纳社会保险,职工可按规定享受社保待遇

  根据《社会保险法》规定,城镇职工用人单位应依法实施社会保险登记、职工应当参加社会保险、用人单位和个人应当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职工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由单位代扣代缴、满足缴费条件的按规定享受社会保险待遇。

  在法律、法规规定时限内,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参保登记,主动申报,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

  社会保险包括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生育保险和工伤保险。其中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和失业保险,单位和个人都承担一定比例;生育保险和工伤保险,仅企业缴纳,个人不需要缴纳。

   仍有少数单位存在欠缴情况

  据上海市社保中心相关部门负责人介绍,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在做好社会保险经办服务工作的同时,会广泛开展社会保险依法征收宣传,并定期开展社会保险稽核和工资总额专项审计,督促未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用人单位进行补缴。

  对企业缴纳社会保险的情况,每年他们都会定期进行稽核,大部分企业都能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不过仍有极个别的企业存在不缴或不足额缴纳社会保险的情况,损害了职工的社会保障权益。

   单位欠缴社保,若限期未补缴将被强制征收

  针对少数欠缴社会保险的单位,《社会保险法》规定了具有操作性的刚性应对措施:对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用人单位,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责令限期缴纳或者补足,逾期未整改的,可向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查询存款账户并申请行政部门作出划拨决定,实施银行划拨社会保险费等强制征收措施。

   ■欠缴单位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责令限期补缴

  根据《社会保险法》相关规定,用人单位若有未按规定申报且未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或申报后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或因瞒报、漏报职工人数、缴费基数等事项而少缴社会保险费的,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查处并制发社会保险费限期补缴通知,责令用人单位限期补缴。

   ■欠缴社保单位若逾期仍未缴纳或补足将被强制征收

  用人单位若是逾期仍未缴纳或者补足社会保险费的,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可以向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查询其存款账户;并可以申请县级以上有关行政部门作出划拨社会保险费的决定,书面通知其开户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划拨社会保险费。用人单位账户余额少于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的,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可以要求该用人单位提供担保,签订延期缴费协议。

  用人单位未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且未提供担保的,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扣押、查封、拍卖其价值相当于应当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财产,以拍卖所得抵缴社会保险费。

   ■欠缴企业除补缴外还或面临滞纳金和行政处罚

  单位欠缴社会保险的,用人单位不仅在规定期限内缴纳和补足社会保险,并自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逾期仍不缴纳的,由有关行政部门处欠缴数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针对欠缴9月1日起开始启动社会公示

  据了解,本市绝大多数用人单位都能自觉依法履行社会保险参保缴费义务,然而也有少数用人单位缺乏依法缴费意识,不履行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义务,损害了职工的合法权益。针对仍有极个别企业欠缴社会保险单位的状况,为了切实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近日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公布了《关于对欠缴社会保险费单位实施社会公开告示的试行意见》(以下简称《试行意见》),于9月1日起正式实施。《试行意见》明确,本市建立社会新闻媒体以及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政府网站的社会公示平台,由上海市社会保险事业管理中心对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并经依法征收后仍未缴纳或者补足社会保险费的单位实施公示。社会公开告示内容主要为欠缴社会保险费单位的名称及违法违规行为。

  上海市人社部门相关负责人介绍:“通过媒体渠道对欠缴社会保险费单位进行公开告示,将有助于营造社会共同关注、监督用人单位依法履行参保义务的良好氛围,督促欠费单位及时还款,切实维护广大职工的社会保险权益。

  有关社会公开告示的具体内容,可以登录市人社局网站www.12333sh.gov.cn查询或拨打咨询服务热线1233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