沪新版环保条例10月起施行 新增条款应对“光污染”

30.07.2016  20:34

  市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一次会议昨天表决通过《上海市环境保护条例》(修订)(以下简称“条例”),并将于今年10月起正式施行。经过全方位“大修”后,条例将有效推进上海生态文明建设、促进经济转型升级、提升环境质量、保障公众健康。

  对于大家关注的“雾霾”污染,条例明确:出现污染天气或者预报出现重污染天气以及根据国家要求保障重大活动的,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根据应急预案的规定,采取暂停或者限制排污单位生产,停止易产生扬尘的作业活动或者采取降尘措施,限制高污染机动车行驶等应急措施,并向社会公告。而针对“广场舞”扰民等现象,考虑到《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上海市社会生活噪声污染防治办法》已经对噪声污染防治作了明确规定,修订后的条例作出原则性规定:社会生活噪声和交通噪声的污染防治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执行。同时明确:排放环境噪声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采取有效措施,使其排放的环境噪声符合国家和本市规定的环境噪声排放标准。

  条例还新增条款应对“光污染”,根据规定,室外灯光广告、照明设备应当符合本市环境照明技术规范的要求,不得影响周围居民的正常生活。未按照技术规范要求使用的,由绿化市容、住房城乡建设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

选稿:唐风立   来源:新闻晨报   作者:张昱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