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月起,上海退休职工这项缴费标准定了

11.04.2018  01:02

原标题:最新!本月起,上海退休职工这项缴费标准定了!

  重要消息!上海市“退休职工住院保障计划”2018年缴费标准确定了!各位退休职工们,赶紧看过来~

  “退休住院保障计划”是为配合上海职工医疗保险制度改革,通过市职工保障互助会承办的一项补充医疗保障项目,以单位参保为主,社区参保为辅,通过互助互济机制,帮助参保退休人员减轻住院医疗费用负担。

   具体如何参保?

   参保后享受怎样的保障?

   跟着社长看起来

   参保对象&缴费标准

   团体参保对象

   参保对象: 享有“上海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待遇的退休职工,按自愿的原则通过本人原单位的退管会组织,团体参保本计划。参保人数不少于本单位退休职工总数的75%。

   缴费标准:

  参加“在职住院保障计划”或“综合保障计划”的单位组织退休职工团体参保,缴费标准为每年 300元/人

  未参加“在职住院保障计划”或“综合保障计划”的单位组织退休职工团体参保,缴费标准为每年 315元/人

  凡起保日期在2018年4月2日及以后的参续保单位,无论何时办理参续保手续,都参照上述标准。

   社区参保对象

   参保时间: 2018年6月1日至6月30日

   参保地点: 各街道社区事务受理中心(或街镇工会服务点)

   参保对象:

  ■非正规劳动组织、破产企业、歇业企业及自由职业者、失业人员等无单位的社会退休人员

  ■单位不组织参保,且属于上海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保障范围的本市退休职工

   缴费标准:

  ■社区参保对象中的续保人员、新退休一年内首次参保人员、断保后一年内再参保人员,缴费标准为每年 315元/人

  ■社区参保对象中——

  从2013年起计算的退休一年以上未参保或断保超过一年(不超过两年)的人员,缴费标准为 630元/人

  从2013年起计算的退休两年以上未参保或断保超过两年的人员,缴费标准为 945元/人

  其中,未参保或中断参保的年份,不享受保障待遇。

   给付标准

  在“退休住院保障计划”保障期内(免责期后),参保人员在本市医保部门认定的医院进行 住院治疗、急诊观察室留院观察治疗(按住院标准结算)、门诊大病治疗、家庭病床 等四种治疗之一,可对统筹基金或附加基金范围内个人自负部分的医疗费用,按 50%—70% 比例给付补充医疗保障金。每一保障年度个人累计最高可获保障金 4万元

   参续保手续延后了,怎么办?

  由于此次“退休住院保障计划”缴费标准公布时间的推迟,导致一部分参保单位、退休职工需延后办理参续保手续,市职保会采取相应措施,以解除参保单位、退休职工顾虑:

  2018年——

  通过 养老金账户代扣款方式 参保,且起保日期为4月-5月的单位,可 顺延一个月 办理参续保手续;

  通过 非代扣款方式参保 ,且起保日期为4月的单位,可 顺延一个月 办理参续保手续。

  以上起保日期与上期相同,无免责期。

  “退休住院保障计划”保单生效后,退休人员可办理互助保障金的给付。已申请“退休住院保障计划”直接给付的退休人员,待保单生效后,由市职保会对该部分医保信息进行批处理追溯。

  新申请“退休住院保障计划”直接给付的退休人员,在保单生效后,对发生的相关医疗费用,按原给付口径进行正常直接给付。

   详情咨询

   咨询热线:400889235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