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炒栗子小贩因说自己“最好吃”被罚20万

24.03.2016  11:20

  在2月1日听证会上,方林富穿一身炒货工作服亮相,还带来了律师。“我在炒货店里的确使用了‘最’字,但就因为一个字就罚20万,论到哪里都站不住脚的。”说到激动处,他站起来,带着哭腔。

  但昨天送达的行政处罚文书说明,方林富在听证会上的申辩并没有被市场监管部门采信。《行政处罚决定书》上称:对于当事人及委托律师提出的申辩不予采信,方林富在经营场所内外使用“最好”、“最优”等绝对化宣传用语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九条第三项的规定。故决定对当事人违法行为作如下处理:责令停止发布使用绝对化用语的广告,并处罚款人民币20万元。

  和《行政处罚决定书》一同送达的是一份《缴纳罚(没)款通知书》:你单位(方林富)于2016年4月6日前携带本通知,将罚款交至本市建设银行各代收机构,逾期未交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也就是说,方林富必须在15天内将20万罚款交清,否则每天将被加处6000元罚款。

   市场监管:已是从轻处罚,20万是最低线

  在当时的听证会上,方林富及辩护人申辩说:第一自己的广告不能定义为“大众传播媒介”;第二对于第一次行为违法,只能“先整改,整改不到位才能处罚”;第三投诉人非消费者身份,有欺诈嫌疑。

  西湖区市场监管局相关负责人对这些申辩进行了一一回复。

  “商品经营者或者服务提供者通过一定媒介和形式,直接或者间接介绍自己商品的行为,都适用广告法。当事人不能因为不学法、不知法而免于处罚。至于投诉人的身份问题,每个公民都有举报权,举报权和对方是否是职业打假人的身份无关。

  相关负责人说,基于上面几个原因,市场监管局没有采信方林富炒货店方面提出的申辩,但结合案件本身“当事人未曾发生过相同违法行为”,且主动中止违法行为,故对当事人从轻处罚——也就是说,处罚时选择了“20万~100万”罚款中的最低线。

  由此他认为,监管部门的处罚是有法可依、程序到位的。

   方林富:暂时不会交罚款,会继续申诉

  知道这个结果,方林富表示自己没有这么多钱去交罚款,自己的所作所为和20万罚款明显不对等。

  他觉得自己经营一个很小的炒货店,监管部门放任大机构而找他的麻烦,有“捏软柿子”的嫌疑。

  “不管怎么样,我都会找办法申诉,要么找政府部门,要么找法院。”方林富说,律师已经跟他讲过,可以在60日内向西湖区人民政府或杭州市市场监管局申请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直接向西湖区人民法院起诉。

  “现在我正在考虑选择行政复议还是直接起诉。”方林富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