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暴正当防卫轻判 杀害长期施暴人可酌情从宽处理

05.03.2015  12:08

  四部门昨日联合发布《关于依法办理家庭暴力刑事案件的意见

  发生在家庭成员间及具有监护、扶养、寄养、同居等关系人员间的家暴犯罪均适用

漫画/吴志立

  长沙晚报记者 颜家文

  昨日,最高人民法院联合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和司法部召开新闻发布会,发布《关于依法办理家庭暴力刑事案件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并公布了典型案例。明确发生在家庭成员之间,以及具有监护、扶养、寄养、同居等关系的共同生活人员之间的家庭暴力犯罪适用此意见。这个被称为中国第一个全面的反家庭暴力刑事司法指导性文件,有什么新的看点?对司法实践有哪些具体指导意见?昨日,记者特邀湖南一些律师对此进行了解读。

  看点1 虐待可按故意伤害罪论处

  案例:被告人许红涛平时经常打骂父母,其母被打得不敢回家。2012年5月30日中午,许红涛再次拳打脚踢因患脑血栓行动不便的父亲,造成父亲死亡。法院经审理认为,许红涛因琐事殴打父亲致死,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依照刑法有关规定,以故意伤害罪判处被告人许红涛死刑。

  《意见》:家庭暴力中的虐待犯罪中,施暴人主观上具有希望或者放任被害人重伤或者死亡的故意,持凶器实施暴力,暴力手段残忍,暴力程度较强,直接或者立即造成被害人重伤或者死亡的,应当以故意伤害罪或者故意杀人罪定罪处罚。

  解读

  曾昕(湖南普特律师事务所主任):现行刑法对虐待罪与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适用界限规定不明,实践中通常只是从主观上进行区分,而纯粹主观的认定容易导致裁判不公。

  《意见》出台后,根据被告人的主观故意、所实施的暴力手段与方式、是否立即或者直接造成被害人伤亡后果等进行综合判断。首先,施暴者是打残打死的心理状态还是仅仅折磨受害人的心态?通常看伤害的部位是否要害、伤情是否特别严重;其次,施暴者经常性、轻微性的伤害行为与突发性、暴烈性的伤害行为显然要得到不同的法律评价;最后,施暴者的行为导致受害人立即重伤或死亡与因不堪忍受伤害而自残、自杀对应的法律后果大相径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