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暂调上海自贸区规定 允许外商独资盐批发

29.09.2014  03:06
据中国政府网消息,国务院决定在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内暂时调整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海运条例》等一部分规定,允许外商以独资形式从事盐的批发,服务范围限于试验区内。

  据中国政府网消息,国务院决定在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内暂时调整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海运条例》等一部分规定,允许外商以独资形式从事盐的批发,服务范围限于试验区内。

  国务院决定在试验区内暂时调整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海运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盐业管理条例》以及《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汽车产业发展政策》、《外商投资民用航空业规定》规定的有关资质要求、股比限制、经营范围等准入特别管理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