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邻居是陌生人"易诱发相邻权纠纷 沪相关案件逐年增加

25.10.2014  08:02

  一楼住户私自在天井内搭建房屋,二楼住户觉得给自己居住带来了安全隐患;

  同楼层的邻居在楼道内堆放杂物、自行车等,影响了他人通行;

  两幢建筑物间距太小,住在后面的居民觉得自家的采光受影响;

  隔壁家孩子弹钢琴声音太大,吵醒睡梦中的邻居……

  来自上海法院的数据显示,全市受理的相邻权纠纷案件呈逐年上升趋势,2012年受理案件数为2269件,2013年受理案件数增长至2468件,今年前9月已受理案件1605件。随着公众法律意识逐渐增强,不少市民处理鸡毛蒜皮引起的矛盾时,不再斗嘴扯皮,而是“打官司”。

  近半数打官司的邻居

  “不打不相识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审判长方方法官告诉记者,目前法院审理的相邻权纠纷案件绝大多数发生在一些老旧小区,有的是住户私自搭建房屋导致邻居不满,有的是住户乱堆杂物给其他住户生活带来不便等等;空调产生噪音、热风引发的相邻权纠纷和在装修中擅自更改房门开启方向引发的相邻权纠纷也呈现不断上升趋势。

  “相邻权纠纷频发的原因,主要集中在社会因素和法律因素两方面。”方方认为,随着经济发展和生活水平提高,人们的居住环境由空间的相对互通型转变为相对隔离型,形成了“邻居是陌生人”的状况,生活节奏加快,权利和隐私意识加强,邻里关系日益淡漠;同时,越来越多法律、法规为依法处理邻里关系提供了法律依据,人们的法律意识随之增强,“到法院提起诉讼的主体大多年龄在40岁至70岁之间,近半数的双方当事人是不打不相识”。

  胜诉败诉,看是否有安全隐患

  搭建是很多相邻权纠纷案件的“导火索”。一楼的居民为防止高空抛物等由于楼上住户的不良生活习惯给其造成的麻烦,而在天井里搭建了一间房间,二楼的居民不干了,觉得会让窃贼轻松爬上二楼,对自己的安全造成极大的威胁——像这类案件,法官一般都会在审理时到现场亲自勘察,看看所搭建的房屋高度是否过度,是否对楼上住户居住安全造成实质上的妨碍。如果发现有妨碍,判决往往对原告有利——要求被告恢复原状。但在司法实践中,法院也曾作出过不少驳回原告诉请的判决。“在

  审理中,实地勘察后发现被告的搭建并未对原告造成居住安全上的妨碍,不构成相邻法律关系方面的妨碍,根据法律规定,原告的诉请往往不被支持。”但她也强调,驳回原告诉请,并不代表着对被告搭建行为的肯定,“私搭乱建多数都是违反相关行政法规的行为,由行政管理部门进行监督、治理,法院作出的裁决仅仅是针对双方的相邻权纠纷。

   相邻各方有相互容忍义务

  “相邻权的概念最早出现在《民法通则》中,规定了不动产的相邻各方,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精神,正确处理截水、排水、通行、通风、采光等方面的相邻关系。给相邻方造成妨碍或者损失的,应当停止侵害,排除妨碍,赔偿损失。”方方告诉记者,在2007年10月1日起正式施行的《物权法》中,在第七章中又专门用了九项条款对“相邻关系”进行了说明。

  在司法实践中,《民法通则》和《物权法》中关于“相邻关系”的规定是法官对案件进行裁判的主要依据。“应当注意,相邻各方之间还应有相互容忍的法定义务,但在实际中法官大多还是会根据造成侵害的容忍度进行具体判断。”在方方看来,如果邻里矛盾难以调和,法院通过调解解决的难度也会很大。

  更有甚者,一旦矛盾激化,可能形成“你告完我,我再反告你”的缠讼——打官司演变成互相斗气,双方拒绝调解,都要“告到底”。法院因此不得不花大量资源处理这些纠纷。

  “在审理侵犯相邻权案件时,往往会发生法律冲撞情理的情况。”方方表示,尽管判决是合法的,但有时不一定能取得预期的效果;因此,如何在处理时尽量保障被侵害人的权益,又尽可能达到良好的社会效果,常常需要法官在判决前斟酌再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