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关于明确本市法律职业资格考试收费有关事项的通知》的解读材料

02.08.2018  15:54
关于明确本市法律职业资格考试收费有关事项的通知(沪财发〔2018〕4号)     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完善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制度的意见>的通知》和《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等八部法律的决定》等有关规定,现行司法考试制度调整为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制度,考试形式、报名方式、考务费收费等事项调整如下:一是考试形式上,由原来的4场纸笔考试调整为3场考试,其中前2场客观题考试实行全国统一计算机化考试,第3场主观题考试实行纸笔考试;二是报名方式上,由原来的一次报名一次缴费调整为二次报名二次缴费,即先进行前2场客观题考试报名及缴费,前2场达到合格分数线的考生再进行第3场主观题考试报名及缴费。三是考务费标准上,各省市司法行政机关上缴司法部的考务费收费标准由原来的50元/人调整为42元/人(含客观题考试22元/人、主观题考试20元/人)。   为确保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工作的顺利进行,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在2018年6月13日印发《关于同意收取法律职业资格考试考务费的复函》(财税〔2018〕65号),明确法律职业资格考试有关收费事项:一是同意司法部国家司法考试中心向各省司法行政机关收取法律职业资格考务费,各省司法行政机关向报考人员收取法律职业资格考试费,同时取消现行司法考试考务费和考试费;二是法律职业资格考试费由各省级价格主管部门、财政部门制定具体收费标准;三是各省司法行政机关收取的法律职业资格考试费收入应全额上缴省级国库,具体收缴办法按照省级财政部门有关规定执行。   根据上述文件要求,经市政府同意,设立本市“法律职业资格考试费”收费项目并作为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同时取消本市“国家司法考试费”收费项目。本市法律职业资格考试收费标准为:报名费10元/人次,客观题考试132元/人次,主观题考试85元人次(均含上缴司法部考务费)。上述收费项目由市司法局向在本市参加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的考生收取。
关于明确本市法律职业资格考试收费有关事项的通知
上海市司法局:   根据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有关规定,财政局
长宁区财政全力保障“封闭式管理”经费
  战疫时刻,长宁区财政全力保障“封闭式管理”经费。财政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