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制日报》:进一步完善未成年人相关立法

04.09.2014  14:12

      由中国预防青少年犯罪研究会主办,中国预防青少年犯罪研究会少年司法制度专业委员会、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共同承办的“未成年人保护与司法制度改革研讨会”近日举行。与会专家、学者和司法实务工作者呼吁,为有效预防未成年人违法犯罪,保障未成年人健康成长,应进一步完善未成年人相关立法。
      中国预防青少年犯罪研究会秘书长路琦表示,当前未成年人犯罪形势仍不容乐观,要增强责任感和紧迫感,进一步完善未成年人司法制度,进一步加强未成年人权益保护。此外,还应进一步健全机构,加强专业队伍建设。
      天津社会科学院社会学所研究员关颖建议,应着力构建亲职教育制度。
      关颖坦言,未成年人犯罪大多能从其父母监护职责缺失、家庭教育不良找到直接或间接的原因,而监护人履行监护职责的问题又与亲职教育缺失不无关系。
      “亲职教育作为增进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职能的教育活动,是成年公民依法正确履行对家中未成年人监护和教育职责的必要保障,制度构建的当务之急是决策层理清基本思路,着力做好顶层设计,而不是不同模块的简单堆砌和以往经验的盲目延续。”关颖说。
      关颖认为,应当明确,亲职教育是国家和社会为家庭提供的基本公共服务,对象是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从教育的角度来认识是对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的“基础教育”和“义务教育”。因此,亲职教育制度构建尤其应强调两个基本点:一是服务提供的主体是政府,这是社会公益事业;二是公共服务应是最贴近广大家长的最基本的内容。主要应保障三个基本:基本政策——在国家层面,进一步完善亲职教育的基本政策和实施策略,在家庭教育立法中强化亲职及亲职教育的地位和作用,细化和落实相关规定;基本投入——政府为亲职教育埋单,其根本职责在于均衡、有效地配置公共资源,通过理论研究、骨干培训、家长学校等基础建设投入,实现亲职教育资源共享和公共利益最大化;基本覆盖——面对城乡所有家长。依法为家庭提供普惠性的亲职教育和服务,而不只是针对特殊群体、个体需求。思路清晰了,才能使制度构建有明确的目的,解决好“做什么”的问题。
      华东理工大学社会与公共管理学院社会工作系主任范斌教授认为,应从立法方面完善儿童福利制度。
      “从我国现有的儿童福利政策框架看,已基本覆盖到儿童福利服务的各个领域,但我国还缺少儿童福利政策的顶层设计,儿童福利政策没有形成一个科学的体系。”范斌说,我国专门的儿童权利保护立法屈指可数,其他的法律法规中虽然有涉及儿童权利保护的内容,但这些规定分散在各个不同类型的法律之中,难以形成完整的法律制度。
      “迄今为止,我国还没有一部儿童福利法。”范斌遗憾地说。
      范斌还指出,我国现有专门针对儿童的重要法律,未成年人保护法、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和义务教育法基本属于实体法,而没有相关程序法与之相配套,因而在具体执行过程中操作性不强。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检察院未检处处长杨新娥表示,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专章规定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诉讼程序,明确了未成年人司法的方针和原则,规定了法律援助、社会调查、法定代理人或者合适成年人到场、附条件不起诉、不公开审理、轻罪记录封存等特殊制度,未成年人法律条款的规定,对于未成年人司法的发展起到了巨大的推动作用。
      与此同时,杨新娥进一步提出,应当建立独立的少年司法程序。在办理未成年人案件时,以特殊程序为主,以普通程序为补充。
      杨新娥介绍,现有的立法,包括办案实践,都是以普通程序为主,未成年人专章只规定部分特殊制度和特殊程序,主要的审查批捕、审查起诉等程序还要依据普通程序,少年司法程序的不独立,造成的结果是容易导致处理未成年人案件时在理念、程序、处理结果方面的不独立、不科学。
      杨新娥认为,应用更细化的制度、工作机制来更好地落实教育、感化、挽救未成年人的方针,从而帮助失足未成年人回归社会。

 

      原文来源:《法制日报》2014-09-04  | 作者:朱磊文

      原文链接: http://epaper.legaldaily.com.cn/fzrb/content/20140904/Articel03006GN.ht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