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4月6日市政府新闻发布会问答实录

06.04.2016  17:04

  1、上海电视台:我有两个问题问一下民政局的领导。第一个问题,老年综合津贴去年已经提出了初步方案,现在的最终方案和初步方案相比,最大的变化是什么?为什么会有这样的变化?在广泛听取公众意见的过程中,市民哪些意见被采纳了?第二个问题,新版的敬老卡怎么办理?什么时候可以办理?除了有银行借记卡功能之外还有什么附加功能呢?

  朱勤皓(市民政局局长):老年综合津贴制度是本市贯彻《上海市老年人权益保障条例》的重要举措,也是关系到老年人切身利益的重大民生政策。这项制度,一是增加了老年人的福利,让老年人共享经社会发展的成果;二是体现了福利均等化,标准全市统一,不因所在区县经济发展水平而有差异;三是以现金形式发放,由老年人自主支配,体现了对老年人权益的最大尊重。市委、市政府在研究制定老年综合津贴制度过程中,反复研究,慎重决策,多次征求人大、政协等有关方面的意见。去年12月经媒体向社会报道初步方案后,区县民政和街镇在1个月的时间内,组织召开了635次基层座谈会,共有12328名老年人、居村基层干部、区县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参加;通过居(村)委会向15114名老年人进行了问卷调查,并及时汇总、分析社会各方意见和建议。

  按照尽最大可能采纳大多数人合理意见的原则,我们主要从完善政策梯度和提高标准方面着手,进一步优化制度方案,并经法定程序后现对社会发布。与初步方案相比,主要有三大变化:一是年龄段划分从“四档”调整为“五档”,在原来70-89岁之间增加一档,即70-79岁、80-89岁,使梯度更加合理。二是适当抬高底部,将最低年龄档的津贴标准从50元提高到75元。三是每一档的标准都有所提高。截至2015年底,本市65周岁以上户籍老年人已达283万人,经初步测算,全市老年综合津贴所需财政资金接近45亿元。

  第二个问题,本市老年综合津贴制度自2016年5月1日起正式实施。前期,我局会同市财政局、市金融办、市人口办及市社保卡中心等部门多次、反复研究制定细化工作方案和工作流程,并做好敬老卡样式的报批、商业银行的招标等相关准备工作。

  首批老年综合津贴和敬老卡的申领涉及280多万老年人,面广量大,为平稳有序做好组织申领工作,我们将分为两个阶段进行办理:2016年4月11日至5月31日为集中办理阶段。主要受理2016年6月30日(含)前年满65周岁的户籍老年人的申请。符合条件的老年人可就近在居(村)委会提出申请。2016年6月1日起进入常规办理阶段。符合条件的老年人,可在到龄当月的前一个月,就近向街镇社区事务受理服务中心提出申请。同时,在集中办理阶段因种种原因未申请的老年人,也可在常规办理阶段提出申请。老年综合津贴计发是自制度实施之日起,从老年人符合条件的当月开始根据适用标准按月计算,按季度发放,采取预拨的方式,于每年1月、4月、7月和10月发放。

  今天下午,我们将召开区县、街镇的动员部署和培训会,各街镇也将确保在4月10日前完成居(村)委会的动员部署和培训会。在集中受理阶段,请各位老年人根据各居(村)委会的部署安排,从4月11日起分批次进行申请。5月初,各居(村)委会向老年人陆续发放制作好的敬老卡。由于敬老卡的制作、银行资金发放系统的开发建设等需要一段时间,首批津贴将于6月下旬统一打入敬老卡;进入常规办理阶段后,从申请办卡到领卡大约20个工作日,当月或次月津贴入卡。

  2、解放日报(上海观察):我想问一下市司法局,对于目前上海老年人获取法律援助的总体情况有没有数据统计?这次《条例》出台之后,司法行政部门有没有一些新的举措为老年人提供获取法律援助的便利呢?另外,有些老年人需要其他的法律服务,比如说遗嘱公正、遗嘱保管,有没有相关的措施?

  陈春兰(市司法局副局长):根据国务院法律援助条例规定及司法部的相关规定,为社会公众特别是符合条件的弱势群体提供免费的法律服务和帮助,体现的是政府的责任。上海司法行政系统针对老年人的法律援助,全市有专门的统计标准和工作要求。2015年至今年3月底,全市法律援助机构为老年人提供各类法律援助案件867件,接待老年人法律咨询17896人次,这个咨询人数是指到全市的法律援助中心现场咨询的情况。另外,还可以通过拨打12348法律咨询热线寻求帮助,有专门的律师每天24小时进行解答。2015年至2016年3月底,该热线共接听老年人来电40507人次。

  《上海市老年人权益保障条例》施行后,我们将进一步采取务实的举措,充分维护老年人的合法权益,有以下几个方面。一是将进一步做实、做优覆盖全市的四级法律援助网络。截至2015年底,本市共设市、区(县)18个法律援助中心、213个街道(乡镇)的法律服务工作站、5105个村(居)委会法律援助点,方便老年人就近申请获得法律援助。二是不断扩大老年人法律援助的覆盖面。降低法律援助经济困难认定的门槛,每年对低收入线进行调标。上海在2011年对经济困难标准进行了地方性调整,把低保线的1.5倍调整为低收入线,之后每年都会进行调整,今年的标准就是家庭人均收入2026元/月,低于这个数字就视为符合经济困难的标准,这样的老年人就能够纳入到法律援助范围里,以确保及时为符合条件的老年人提供相关的法律服务和帮助。三是开通法律援助的绿色通道。对老年人申请法律援助的,做到优先接待、优先受理和优先指派;对于80岁以上或者行动不便的老年人提供上门服务。四是针对老年人法律援助的特点,组建和培训专门的律师队伍,并探索推行老年人法律援助全过程标准化服务,以规范和提高老年人法律援助的质量和水平。同时,我们将继续采取相应的措施,加大对法律援助范围、标准以及程序的宣传力度,让更多有需求的老年朋友能够获得这样的帮助,做到应援尽援。

  刚才记者朋友还提了一个问题,除了法律援助以外的其他方面的法律服务,上海司法行政系统还可以为老年人提供哪些便利条件。在这方面,我们关注到,近年来老年人办理遗嘱公证和遗嘱保管的需求逐年提高。为此,在2013年10月和2014年10月,我们分别开展了为期一个月的“两免”公益法律服务活动,为年满80周岁的老人免费办理遗嘱公证,为年满60周岁的老人免费办理遗嘱保管。这个举措一推出来就受到全市老年朋友的欢迎,所以从2015年10月份开始,我们把这个探索性的“两免”服务做到常态化开展。只要是符合条件的老年朋友,可以随时向本市任一家公证机构申请“两免”服务,我们都将提供这方面的帮助。

  另外,对于符合本市法律援助条件且年龄在60周岁以上的老年人,如果需要办理遗嘱、遗赠抚养协议、赡养协议、扶养协议、共有财产分割协议等公证事项,经申请,全市公证行业也是免收公证服务费的。

  3、新民晚报(新民网):我想请问一下,刚刚朱局说了从最新公布的数据来看,上海65周岁的户籍老年人超过了283万,这批老年人都可以申领老年人综合津贴,这么庞大人群的申领工作,在具体的操作和衔接方面有哪些安排和保障措施?

  蒋蕊(市民政局副局长):正如刚才前面已经介绍的,对于283万已经进入60周岁以上的老年人,安排了集中办理阶段,也就是从4月11日开始,正式依托居村委进行受理。这次依托居村委受理有一个特点,不按户籍,老年人可以按照就近的原则,选择就近的居村委进行登记,今天下午就开展相关的培训部署,也已经提出了这样的建议,希望依托居村委强大的网络,宣传入户落实到人,特别对于行动不便的老年人,由居村委的干部主动上门提供相关服务。通过填报相关的表格之后,由居村委和市社保卡中心对接,经过初步工作安排,在4月底由市社保卡中心,将第一批制作好的敬老卡送到相应的居村委,从5月3日开始,老年人可以根据通知领取已经制作好的敬老卡。当然也已经考虑到有一部分的老年人生活在集中供养机构,我们也会安排相关的工作人员上门集中办理。现在安排4月11日-5月31日是集中办理阶段,如果因种种原因错过了办理,或者未能及时办理的老年人不用着急,在进入集中办理阶段之后,可以到就近的社区事务受理中心申请办理,因为津贴的计发是从老年人符合条件的当月起计发,即便错过了集中办理阶段,到常规办理阶段申请也不会影响老年人的津贴福利。

  4、中央人民广播电台:朱局长刚才提到要全面构建社会养老服务体系,满足老年人多层次、多样化的养老服务需求。请问《条例》中“多层次养老服务供给体制”有哪些具体措施?

  朱勤皓:本市正在按照全面建成“五位一体”社会养老服务体系的目标,逐步扩大多层次、多样化的养老服务供给。

  一方面,强化政府在养老基本公共服务中的主导作用。首先,明晰养老基本公共服务的保障对象。也就是经老年照护统一需求评估达到相应照护等级的老年人,以及符合本市优待优抚政策规定的老年人。重点是确保失智失能、高龄老年人的养老基本公共服务需求。同时,优化保障对象财政补贴政策。目前全市有13万余老年人享受不同标准的养老服务补贴,接下来,要逐步完善基本养老服务“补需方”机制。在财政补贴政策上,要加大对社区居家养老服务的倾斜。按照市委市政府确定的目标,到“十三五”末,凡是经过老年照护统一需求评估、身体状况符合条件的老年人“应保尽保”,其中经济状况符合条件的“应补尽补”,从而实现坚持“保基本、兜底线、促公平”,切实履行政府保障养老基本公共服务的职责。

  另一方面,充分激发市场活力,逐步使社会力量成为发展养老服务业的重要主体。近年来,本市在促进养老服务发展的一系列政策文件中,体现了发挥市场作用的政策取向,去年年底,市政府办公厅出台了《关于鼓励社会力量参与本市养老服务体系建设的若干意见》(沪府办〔2015〕124号),就鼓励社会力量参与本市养老服务体系建设明确了多种扶持措施。接下来还将进一步突破现有制约市场发挥作用的瓶颈问题,充分激发社会力量参与养老服务的活力和积极性,支持各类市场主体增加养老服务和产品供给。主要措施包括:一是在养老服务领域积极推广PPP模式,吸引社会资本参与投资、建设和运营。制定全市养老基本公共服务PPP指引,出台格式合同范本。二是推进养老服务业企业登记便利化。近期,市民政局、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即将联合出台本市养老服务企业登记管理办法,正在走发文程序。这个办法明确,境内外投资者均可以按照相关规定设立养老服务业企业,按养老机构企业、社区养老服务企业、综合养老服务企业三类进行分类登记,同时,降低登记门槛,优化注册流程,推动养老服务业企业发展。三是全面落实各项税收、价格等优惠政策,加强政策落地。比如,市发改委、市民政局2014年曾出台关于养老机构在水电燃气有线电视等方面执行居民价格优惠的政策,但在操作中没有完全落地。有关部门积极协调,破解瓶颈,准备用清单管理的方式,明确享受优惠政策的养老服务设施范围,使这项优惠政策得以落实。

  5、澎湃新闻:我想问人社局,现在一部分老年人需要长期的护理和照顾,但因为经济原因或者子女要工作等等因素很难做到,对这部分老年人有没有支持的措施呢?特别是医疗护理方面。谢谢!

  郑树忠(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副局长):2013年7月,按照年初市政府常务会议的部署,我局牵头在基本医保制度框架内,选择了浦东、杨浦、闵行等3个区6个街镇正式启动高龄老人医疗护理计划试点。2014年10月,新增徐汇、普陀、长宁等3个试点区,进一步将试点范围扩大至6个区28个街镇。2016年1月,我们又将高龄老人医疗护理计划试点扩大到全市所有区县,并对试点对象的年龄、支付比例、服务时间和收费标准等进行了政策完善。

  我具体介绍一下现行政策。本市高龄老人医疗护理计划试点的对象,是在试点区域内参加本市“职保”,具有本市户籍并经评估其护理需求达到相应等级的70岁以上老人。符合条件的老年人可以申请参加试点,经评估后分为一般、轻度、中度和重度4个等级。服务内容包括基础护理、常用临床护理以及相应的护理指导,具体的服务标准由医保、卫生部门共同制定。服务时间根据不同的护理需求评估等级,轻度老人享受上门服务的时间为每周3小时,中度老人每周5小时,重度老人为每周7小时。这次对居家医疗护理服务的收费标准也做了调整,由医疗照护员提供服务的65元/ 1小时,由执业护士提供的80元/ 1小时,由医保基金支付90%,个人自负10%。

  据统计,截至2016年3月底本市共累计服务约12万人次。总的来说,试点工作总体平稳,享受到服务的高龄老人对医疗护理的服务也非常满意。

  另外,市十四届人大第四次会议于年初通过的《上海市老年人权益保障条例》明确要求,“发展改革、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民政、卫生计生、财政、金融等部门应当完善老年护理筹资、评估、支付、服务、监管等体系,探索建立符合本市实际的老年人长期护理保险制度,保障老年人的长期照料护理需求”。3月份,国家“十三五”规划纲要正式公布,其中提出“探索建立长期护理保险制度,开展长期护理保险试点”。

  近期,经市政府批准同意,本市将积极参与国家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开展长期护理保险制度的试点。目前,本市长期护理保险制度的工作正在市政府的统一部署下,通过各个部门的共同努力,有条不紊地进行推进,市发改委负责牵头研究设计本市长期护理保险的制度框架。

  6、东方网:我的问题是给财政局的领导,上海的城市老龄化比较严重,户籍人口60岁以上的老年人占据了30.2%,随着《上海市老年人权益保障条例》的修订出台,政府部门对于进一步加大老年事业尤其是养老服务领域的投入有什么考虑?

  金为民(市财政局副局长):长期以来市委、市政府高度重视老龄事业的发展,本市各级财政部门按照国家《老年人权益保障法》、本市《老年人权益保护条例》以及市委、市政府的要求,将老龄事业经费纳入了财政预算,将符合基本公共服务标准的各项涉老项目经费纳入财政保障范围,对老龄事业发展建立了稳定的经费保障机制,并不断增长。现在老龄事业的财政支出已经成为上海公共财政支出重点领域。具体包括对社会养老保险基金的补助,还有对养老公共服务、以及老年教育文化等领域一系列的支持。尤其是在养老服务领域,近年来按照市政府关于加快建设“五位一体”养老保障体系的要求,遵循“保基本、兜底线”的原则,对居家养老服务补贴,助餐服务点、日间服务中心等社区老年人照护服务机构建设,新建养老床位等加大了投入。

  下一步,本市各级财政部门将按照《老年人权益保护条例》贯彻实施的要求,继续做好资金保障工作。随着上海经济社会的发展,老年人口的增加,以及各项涉老政策的实施,进一步加大对老龄事业的投入力度。同时,我们也积极鼓励社会力量参与老龄事业的发展,不断加大政府购买养老公共服务力度,积极配合有关部门做好各项工作,推进上海老龄事业的健康发展。

  7、中国经济导报:请问有了老年综合津贴以后,老年人的公交出行还继续免费吗?谢谢!

  朱勤皓:老年人权益保障条例当中非常明确的提出要建立老年综合津贴制度,老年综合津贴制度是涵盖高龄老年人营养补贴和交通出行的政策。所以,老年综合津贴实行以后,70岁以上老年人免费坐车这项政策也就同时取消了。

  8、青年报:刚才提到说70岁以上的老年人免费乘车取消了,2016年6月25日起社会保障卡副卡(敬老服务专用)停止使用,是6月25日之后老年人就不可以免费乘车了,是吗?

  朱勤皓:对的。

  9、上海老年报:请教一下市法制办的负责人,《老年人权益保障法》中规定子女对分开居住的老年人要常回家看看,我们注意到新条例对入住养老机构的老年人的探望做出了更加具体的规定,是出于怎样的考虑?如果养老机构多次要求子女前来探望,但子女拒不接受或者消极应对,有没有强制措施呢?

  罗培新(市政府法制办副主任):谢谢你的提问,这是一个很受关注的话题。我们知道,尊老敬老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我国已经将这一道德层面的要求上升为法定义务,并形成了一个相对完备的制度体系。首先,我国《宪法》第二章“公民的基本权利与义务”第49条规定,成年子女有赡养扶助父母的义务。这里的赡养扶助,即包括精神层面的要求。其次,《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对宪法的这一宣示性条款进行了细化和落实,规定“赡养人应当履行对老年人经济上供养、生活上照料和精神上慰藉的义务”。同时还特别强调,与成年人分开居住的家庭成员,应当经常看望或者问候老年人。这一规定的实施,在老年人精神权益保障方面产生了积极的社会效果。第三,《条例》创设了养老机构的提醒制度。我们在《条例》修订过程中,除了落实上位法的规定外,还注意到,一些居住在养老机构的老年人,由于身处一个相对陌生的环境,对子女和家庭成员前来探望的需求非常强烈。因此,为了提醒那些将老年人送到养老机构照料的家庭成员,不能一送了之,而是要经常探望,给予精神上的慰藉,《条例》特别规定,对于入住养老机构的老年人,家庭成员应当经常探望;对长时间未探望老年人的家庭成员,养老机构可以提出建议,督促其前往探望。

  而且,在保障老年人权益方面,《条例》并不是孤军作战。为了保障《条例》的实施,除了道德教化之外,还可以运用诉讼与信用记录两种措施。也就是说,如果子女等家庭成员拒不探望老人,老人可以提起诉讼,要求他们履行探望的义务。我们注意到,北京、江苏、广东、河南等省市已经出现了判令子女“常回家看看”的司法判例。上海的法院也可以根据老年人的起诉,做出相关判决,要求子女回家或者到养老机构探望。而且,根据《上海市公共信用信息归集与使用管理办法》第13条的规定,如果当事人拒不执行这一生效判决,相关信息将会归入信用平台,对当事人的工作与生活,都将带来一定的影响。当然,在这里,我们还是呼吁,家庭的维系,情感治理比法律约束更为重要。百善孝当先,赡养扶助老人,是最基本的社会公德,是作为一个人的最初始的伦理契约。这份情感,没有人可以替代。工作再忙,也要记住,爱心无限,亲情有期,“子欲养而亲不在待”的孤独最是痛入骨髓。为了避免留下终生的遗憾,我们呼吁,子女要珍惜亲情的价值,切实养成尊老敬老的行为习惯。

  徐威(市政府新闻发言人):各位记者,由于时间关系,今天发布会到此结束。各位如果有什么不清楚的地方,可以与各相关职能部门联系、确认,特别是政策实施的日期和一些数据等等,请大家准确报道。谢谢大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