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交所日发布《沪港通试点办法》 沪港通试点:“放行”融资融券

27.09.2014  13:21

  上交所9月26日发布《沪港通试点办法》。上交所有关人士表示,沪港通规则体系已基本齐备,但沪港通的开通时间还有待确定。后续上交所还将就沪股通网络投票、沪股通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等事项发布相关规则。分析人士认为,《试点办法》做了“分段式”的规则适用安排,即投资者委托行为原则上适用本地规则,申报、成交、结算行为原则上适用对方交易所规则。这其中,允许融资融券成为最大的变化。

  专列融资融券条款

  与4月29日发布的征求意见稿相比,正式发布的《试点办法》调整了若干规定。上交所人士介绍说,《试点办法》体现市场化、国际化的需求,总体有放宽限制的考虑;风险控制方面则提出了更加严格、细致的安排。

  允许融资融券是修改后的最大变化。在允许沪股通投资者在香港市场开展沪股通股票保证金交易(类似于内地的融资业务)、股票借贷和担保卖空(类似于内地的融券业务)的前提下,《试点办法》明确,沪股通“融资融券”标的应当属于上交所市场融资融券交易的标的证券范围,担保卖空价格不得低于最新成交价,并规定了担保卖空比例限制、暂停保证金交易和担保卖空等。同时明确港股通融资融券相关事宜“另行规定”。

  另外,在征求意见稿中未被允许的沪港通配股,《试点办法》明确,上交所上市公司经监管机构批准向沪股通投资者配股的,由香港结算作为名义持有人参与认购,并适用现行有关股份发行认购的规定;联交所上市公司经监管机构批准向港股通投资者供股、公开配售的,港股通投资者参与认购的具体事宜按中国证监会、中国结算的相关规定执行。由此,沪港通投资者者也有望享受配股权。

  交易中不得裸卖空

  上交所表示,与A股相比,沪股通交易做了一些特别规定,包括沪股通交易采用竞价交易方式,暂不参加大宗交易等;沪股通交易中不得进行裸卖空、回转交易和暗盘交易;因权益分派等取得沪股通之外的上交所上市证券,可卖出但不可买入。

  同时明确,投资者当日买入的港股通股票,经确认成交后,在交收前即可卖出。但通过沪股通买入的股票,在交收前不得卖出。单个沪股通交易日的单只沪股通股票担保卖空比例不得超过1%;连续10个沪股通交易日的单只沪股通股票担保卖空比例累计不得超过5%。联交所证券交易服务公司应当于每一沪股通交易日日终,通过其指定网站披露沪股通股票担保卖空比例。此外,《试点办法》还对提供沪股通投资者信息提出了要求,明确上交所可以根据监管需要,要求联交所证券交易服务公司提供交易申报涉及的投资者信息。据了解,在香港市场现有模式下,投资者信息由券商维护,交易所及其证券交易服务公司并未全面掌握投资者具体信息,因此要实现在交易申报中实时提供投资者信息尚需一定市场和技术准备时间,但目前上交所可以在对个案的监管调查中,通过联交所或其证券交易服务公司要求香港券商提供其背后的投资者信息。

  据悉,截至9月25日,共有约90家证券公司完成了港股通现场检查,约占市场份额98%以上。大部分证券公司在业务、技术、结算和投资者教育等方面基本达到港股通上线条件。不过,业内人士提醒投资者,沪港市场的差异很多。比如两市股票代码,沪市是6位,如600000浦发银行;而港市是5位,如00700腾讯控股。同时,由于香港市场投资者数量、研究机构及股票覆盖数量均远不及A股市场,造成众多股票流动性较差。与A股相比,港股通标的股票成交金额、换手率均偏低,12%的个股日均换手率不到0.1%。因此投资港股,需特别关注其成交量、换手率等指标。如果大量买进不活跃的股票,可能面临长期无人接盘的窘境。

选稿:郑文捷   来源:新闻晨报   作者:曹西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