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证私售液化气 非法经营获刑罚

20.07.2015  18:57
   

非法经营液化石油气不仅影响了燃气市场的正常经营秩序,更威胁着人民群众的生命和财产安全,金山区近期捣毁了一处非法销售液化石油气的“黑气点”,销售营业额累计达人民币27万余元。日前,涉案人李伟被金山区检察院以涉嫌非法经营罪依法提起公诉。

及时捣毁“黑气点

2014年12月底,金山区警方根据线索,发现吕巷镇某处偏僻的废弃工厂内,夜间经常有厢式货车频繁出入,行踪诡秘。为了避免打草惊蛇,公安机关随即安排警力进行观察。

经过一段时间的蹲守和排查,最终确定该“仓库”经营者李伟有非法经营液化气的嫌疑。2015年1月19日下午,警方出击一举捣毁了该非法“黑气点”,当场查获一辆沪D牌照涉嫌非法经营液化气的厢式货车,并将车主李伟传唤至公安机关。

销售千瓶“黑气

李伟到案后,对自己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据交代,他原先在当地一家正规的能源公司担任业务销售员,主要从事液化气瓶销售工作。凭借多年积累的客户关系,李伟从中看到了商机,之后他干脆决定辞职单干。“这些液化气都是我自己开车到浙江的液化气公司低价买的,赚取差价获利。”李伟表示,直到被民警查获时,他共销售液化气40吨左右,近1千瓶“黑气”流入了附近的饭店、企业,按照销售金额27万余元的两成利润,他一共非法牟利5.5万元。

李伟接着交代道,这些灌装的液化气钢瓶有两种规格,50公斤的大瓶30只左右,15公斤的小瓶100只左右,有些是合格的,也有一些是过了检验日期的不合格钢瓶。他既没有《燃气经营许可证》,也没有《燃气供应站点许可证》,手头固定的大小客户总共20多家。

犯非法经营罪获刑

日前,金山区检察院依法对李伟提起公诉。检察机关认为,李伟为牟取非法利益,在未办理《燃气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非法销售液化气,非法经营额达人民币27万余元,非法获利达人民币5万余元,严重扰乱市场秩序,其行为已触犯《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应当以非法经营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最终,法院认同该罪名指控,判处李伟有期徒刑1年2个月,缓刑2年,并处罚金6万元。

检察官说: 据承办检察官介绍,非法销售“黑气”的现象近年来时有发生,除了不法分子受利益驱使,铤而走险之外,个别市民、企业业主对“黑气”的危害也缺乏足够认识,一味贪图便宜也起到了一定推波助澜的作用。“黑气”尽管价格便宜,但隐患重重,一些钢瓶存在超期使用的现象,甚至已锈迹斑斑,运输或使用不当可能会对市民生命安全造成危害。在此,检察官提醒广大市民及业主,一定要通过正规渠道购买液化气,以免蒙受不必要的损失。同时,应加大打击力度,进一步规范液化气行业市场,坚决不给非法液化气滋生的空间。(文中人物均为化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