沪打击黑车新规:录音录像可作证据 最高罚款10万

30.07.2014  20:49

  上海市政府新闻办今天下午举行市政府新闻发布会,介绍即将于8月1日起实施的《上海市查处车辆非法客运办法》制定情况、主要内容以及实施举措。《办法》规定查处”黑车”过程中,录音、录像等可作为认定非法客运的证据。

  破解取证难题是这次《办法》的重要内容之一。以往执法中,对于认定非法客运的证据比较单一,尤其是非法客运属于“一对一”经营模式,需要取得“黑车”驾驶员与乘客交易的直接证据;在乘客不愿作证的情况下,获取直接交易证据十分困难,执法往往因此受困。

  针对非法客运的具体特征,在没有直接交易证据的情况下,通过监控探头或者其他方式摄录的录像、执法人员现场记录、现场第三方的证言等间接证据,如果足够充分,并可以互相印证,形成完整的证据链,应当可以作为行政管理中认定非法客运的证据。

  《办法》规定,录音、录像等视听资料、证人证言以及检查笔录等,可以作为认定非法客运的证据。这为突破取证难问题提供了一条途径。同时,《办法》也重申,所有的证据都应当采用合法方式取得;采用威胁、引诱、欺骗等方式取得的证据无效。

  提供车辆克隆服务最高罚款10万

  上海市政府新闻办今天下午举行市政府新闻发布会,介绍即将于8月1日起实施的《上海市查处车辆非法客运办法》制定情况、主要内容以及实施举措。《办法》规定,任何单位或个人提供出租车”克隆”服务的,最高将被处以10万元罚款。

  据上海市政府法制办高级法律专务江子浩介绍,近年来,上海每年查获的假冒出租汽车(即俗称的“克隆”车)均超过500辆,几乎占被查获的全部非法客运车辆的1/3。现行《规定》仅针对驾驶“克隆”车的驾驶员进行非法客运的行为进行处罚。

  然而在实践中,执法部门发现,“克隆”车之所以能够出现,很大部分是社会上一些个人为这些准备从事非法客运活动的社会车辆提供车辆改装服务,比如将车辆喷涂成出租车专用的车身颜色,提供出租车顶灯和计价器等出租车专用营运设备;有些地方甚至形成了专门的改装窝点。这些提供车辆“克隆”服务的行为是在源头上帮助社会车辆“摇身一变”成为假冒出租汽车。

  因此,在处罚“克隆”车驾驶员的同时,也必须实行源头管控,将查处环节前移,追本朔源,追究提供车辆“克隆”服务的违法者的法律责任。但现行《规定》对此存在管理上的空白。为此,《办法》相应扩大了查处范围,明确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为社会车辆提供上述“克隆”服务;违反者处以3-10万元的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