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大气法”出了哪些狠招?

01.09.2015  14:48

来源:人民网-人民日报海外版

  8月30日,国际田联官员胡安·阿隆索盛赞北京“每天都能看到非常蓝的天空”。而在前一天,十二届全国人大十六次会议刚刚修订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并将于2016年1月1日起实施。对比15年前,此次修订的新“大气法”条文增加近一倍。如能将新提出的治污“狠招”认真落实,动员社会各方力量依法保护大气环境,蓝天常驻将不再是奢望。

  对政府      明确考核,强化责任

  环境管理离不开质量考核,2015年1月1日起实施的新环保法,已明确将环保任务纳入本级政府及负责人的考核内容。与之相应,新“大气法”也首次明确国务院环保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对省、自治区、直辖市大气环境质量改善目标、大气污染防治重点任务完成情况进行考核;考核结果应向社会公开。许多相关专家表示,强调考核是一大进步,质量考核不合格则应坚决问责。

  新“大气法”细化了地方政府的责任,加强了对地方政府的监督,例如要求由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确定重点排污单位名录,并向社会公布。并加入了“重点区域大气污染联合防治”一章,开启了区域联合治理大气污染的新模式,这将更好地整合区域力量,提高治理效率。

  对企业      要求更高,计罚更严

  新“大气法”向众多相关企业提出了更高的标准。例如,法律要求对于制定燃煤、石油焦、生物质燃料、涂料等含挥发性有机物的产品、烟花爆竹以及锅炉等产品的质量标准,应明确大气环境保护要求。在燃油方面,石油炼制企业必须按照燃油质量标准生产;在燃煤方面,禁止销售不符合民用散煤质量标准的煤炭;在机动车方面,要求建立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环境保护召回制度等;对餐饮服务、畜禽养殖、服装干洗、机动车维修等行业也都作出更具体的规定。另外,还要求企业对其排放的大气污染物进行检测。

  其次,针对此前企业在大气污染问题上违法成本较低的问题,新“大气法”加大了对企业违法污染行为的惩罚力度。对造成大气污染事故的环保罚款,取消了原50万元的上限,改为按倍数计罚。如违法单位拒不改正,则“按

  照原处罚数额按日连续处罚”,也就是说,违法企业越是不积极整改,越将面临重罚。

  对民众      开放监督,积极引导

  大气环境质量与每位普通民众都息息相关,近年来,民众对空气质量问题也格外关注。新“大气法”明确要求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及其他监管部门要公布举报电话、电子邮箱等,为普通民众的监督举报提供保障,解决举报无门的问题。要求相关部门接到举报信息后,应当及时处理并对举报人的信息保密;对实名举报的,应当反馈处理结果等情况,查证属实的,处理结果依法向社会公开,并对举报人给予奖励。举报人所在单位不得对举报人进行各种形式的打击报复。这将大大调动普通民众参与监督的积极性。

  另外,新法还对民众主动减少大气污染的行为进行了引导和鼓励。比如提倡环保驾驶,提倡在不影响交通的情况下停车3分钟以上熄灭发动机,以减少大气污染物排放等。正如环保部环规院副院长王金南所说,《大气污染防治法》“不仅是环境保护部门的法律”,更应该“是全社会防治大气污染的行动规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