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一号文件再提“三农”专项金融债 剑指融资难困境

07.02.2017  21:33

业内人士认为,“三农”专项金融债有利于拓展涉农项目的融资渠道,为推动农业现代化进程提供资金支持

■本报见习记者 杜雨萌

一直以来,农业都是整个国民经济中较为薄弱的环节,要解决‘三农’问题,加大资金投入是关键。在我国,面向‘三农’提供金融服务的职能主要是通过各类银行业金融机构来履行。”一位农业行业分析师表示。

近日,《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入推进农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加快培育农业农村发展新动能的若干意见》正式发布,值得注意的是,这是中央一号文件连续14年聚焦“三农”问题。意见指出,要鼓励金融机构发行“三农”专项金融债。

鼓励金融机构发行‘三农’专项金融债对于进一步推进农村普惠金融发展,加快推进农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培育农村发展新动能,提升农业结构性改革金融支持力度都将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和历史意义。”中国经济网首席财经评论员温鹏春在接受《证券日报》记者采访时表示,虽然“三农”专项金融债自发行以来,为支持“三农”发展做出了积极贡献,但就其规模而言,依然具有较大的提升空间。

记者查阅发现,2015年的中央一号文件《关于加大改革创新力度加快农业现代化建设的若干意见》就已指出,推进农村金融体制改革,要综合运用财政税收、货币信贷、金融监管等政策措施,推动金融资源继续向“三农”倾斜,确保农业信贷总量持续增加、涉农贷款比例不降低。同时,支持银行业金融机构发行“三农”专项金融债,鼓励符合条件的涉农企业发行债券;2016年的中央一号文件《关于落实发展新理念加快农业现代化实现全面小康目标的若干意见》同样提出,要推动金融资源更多向农村倾斜。

万博新经济研究院院长助理刘哲在接受《证券日报》记者采访时表示,“三农”专项金融债有利于拓展涉农项目的融资渠道,为推动农业现代化进程提供资金支持。但从近几年的实施效果来看,由于“三农”专项金融债的期限较长(一般都超过三年),金融机构发债门槛和综合成本较高等因素,使得发行利率相对较高,发行规模较小,进而传导到涉农项目的中小微企业,其融资难、融资贵问题没有得到根本性解决。

在刘哲看来,金融与资本是农业在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中调结构的重要支撑要素,应在有效防范金融风险的同时,简化行政审批流程,适当降低发行门槛,提高金融机构优惠政策力度和发行积极性,切实降低农业经营主体的融资成本,解决融资难的困境。

在创新“三农”专项金融债的发行方式上,温鹏春认为各地可以采取因地制宜的方式,以农业产业链为重点和突破口,以“金融机构+农业龙头企业+农户+担保公司”等多种模式的立体架构进行支持,同时可根据项目类别进行差异化创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