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督导再“长牙齿”,六类情形要被问责

12.09.2021  06:42
2021 09/09 08:47 分享 返回

    《教育督导问责办法》是新中国历史上首次出台的教育督导问责文件,督导权威性、有效性从制度上真正确立起来,对约谈整改、资源调整、组织处理等作出规定,有利于实现教育督导与教育执法、纪检监察的联动。

    教育督导是我国教育法确立的一项基本教育制度,肩负着为教育改革稳定发展保驾护航的职责和使命。9月1日,在教育部举行的新闻发布会上,国务院教育督导委员会办公室主任、教育部教育督导局局长田祖荫指出,发挥好教育督导的作用,对于贯彻落实教育法律法规和中央重大决策部署、推动解决教育热点难点问题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2020年,国家督导暗访组发现并移交四川省关于少数县谎报瞒报公务员奖励性补贴、对教师举报问题核查处置不力的问题线索。四川省立即核实,迅即处理:通报督办,约谈整改,追责问责。依据职责权限,地方责令有关县向市委市政府做出深刻检查;对县政府发出监察建议书;对县长进行诫勉并让其在全市大会上做检讨;组织处理和党纪政务处分9人。

    这就是教育督导力量的体现。

    “一号工程”保障教师平均工资

    教育督导是政府法定职能,涉及组织、编制、人事、财政、市场监管等多个部门的职责。2020年2月,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深化新时代教育督导体制机制改革的意见》,对构建全面覆盖、运转高效、结果权威、问责有力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教育督导体制机制作出部署。

    2020年,教育督导委将督促落实“义务教育教师平均工资收入水平不低于当地公务员平均工资收入水平”(以下简称“不低于”)作为当年“一号工程”,紧盯不放,持续发力。全国2846个区县均正式承诺实现“不低于”目标,这是自义务教育法、教师法颁布实施以来,在预算安排环节,全国所有区县首次全部承诺实现“不低于”目标。根据最新的督导情况,各地均已落实了这一承诺,正式建立教师工资经费保障的长效机制和义务教育教师工资收入随当地公务员待遇调整的联动机制。

    不过,四川省教育厅总督学傅明也坦言,在地方督导工作中他们发现,有时存在“一团和气”的倾向,“督是督了、导也导了”,问题发现不少,但一些群众反映强烈的问题久拖不决、屡改屡犯,主要原因就是没有把问责的板子打下去,没人承担责任。

    十次督导不如一次问责

    教育督导之所以不能充分发挥作用,最主要的原因在于问责跟不上。十次督导,不如一次问责。今年7月,国务院教育督导委员会印发《教育督导问责办法》(以下简称《问责办法》),该办法于9月1日正式实施。

    《问责办法》明确了主要问责对象:地方政府及有关职能部门、各类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以及有关工作人员。《问责办法》指出,各级教育督导委员会分别负责对下一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各级各类学校、其他教育机构进行问责,一级管一级,避免超权限问责。问责结果与党政领导干部、教师的业绩考核、职务职级晋升、奖励惩罚等工作挂钩,确保问责有力。

    六类情形要被问责:一是贯彻落实党的教育方针和党中央、国务院教育决策部署不坚决不彻底;二是履

 行教育职责不到位;三是教育攻坚任务完成严重滞后;四是办学行为不规范;五是教育教学质量下降;六是安全问题较多或拒不接受教育督导。《问责办法》明确,被督导单位的主管部门要指导督促被督导单位落实整改意见,整改不力要负连带责任。

    田祖荫说,《问责办法》有三大创新点:这是新中国历史上首次出台的教育督导问责文件,督导权威性、有效性从制度上真正确立起来;对约谈整改、资源调整、组织处理等作出规定,有利于实现教育督导与教育执法、纪检监察的联动;明确了督导问责的对象、内容、方式和程序,实现督导问责的规范化。他表示,出台《问责办法》,是教育督导“长牙齿”的一大重要举措,是我国教育督导制度建设中的又一重要里程碑。

    

本文来源:科技日报 作者:张盖伦 责任编辑:顾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