驾校教练和学员吃午饭猝死算工伤 驾校诉人保局

28.04.2015  14:52

  本报讯 驾校教练在结束带教之后,离开训练区域,和学员一起去吃饭,谁知在用餐时突发疾病猝死。这算不算发生在工作时间的工伤?陆师傅生前所在的驾校和松江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打起了行政诉讼。记者昨天从上海法院网获悉,这起案件二审已落槌。

  2013年11月3日,陆师傅驾驶上海银都机动车驾驶员培训中心所有的教练车带学员进行大路训练,中午来到一家饭店用餐,因突发疾病猝死。据了解,当日上午进行大路训练期间,陆师傅就表现出不舒服的症状。

  2014年4月9日,陆师傅的父亲向松江人保局申请对陆师傅2013年11月3日的死亡进行工伤认定。6月6日,松江人保局作出认定工伤决定书,认定陆师傅的死亡符合 《工伤保险条例》 之规定,属于工伤认定范围,予以视同为工伤。

  银都培训中心不服,向松江区政府提起行政复议,2014年9月24日行政复议决定维持了被诉工伤认定。银都培训中心仍不服,向原审法院松江法院提起诉讼。

  银都培训中心认为,单位实行不定时工作制,陆师傅发病时已结束带教,离开训练区域和学员去饭店午餐,无证据证明吃饭和休息时间均属“工作时间”,去饭店吃饭不能认定为“与工作有关联”,且路线并不是合理和必经的; 松江人保局将“在车上”等同于“履责”,违反行业常规和社会常理; 松江人保局将陆师傅心源性突然心脏病死亡地点认定为工作场所或工作区域,缺乏证据证明; 事发当天的教练车并非银都培训中心指派和管控的教练车,亦非陆师傅买断经营自主权的车辆,银都培训中心对陆师傅借用教练车招员培训不知情。

  而松江人保局原审辩称,2013年11月3日陆带教使用的教练车为银都培训中心的车辆,陆突发疾病死亡是在其履行工作职责的教练车上即其工作岗位上,显然与工作因素有关联,陆在工作时间突发疾病死亡符合 《工伤保险条例》 之规定,属于工伤认定范围,予以视同为工伤; 银都培训中心并无规章制度要求教练员与学员在训练期间在培训中心用餐,相关调查记录证实陆师傅当日上午进行大路训练期间就表现出不舒服的症状,中午就餐地点在上午训练的考点1至下午训练的考点2路线上,银都培训中心仅凭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总队车辆管理所于2013年2月4日制定的“内部文件”认为“陆师傅用餐的饭店所处地方不是在其工作区域内”的理由不能成立。

  原审认为,关于陆师傅用午餐时间是否可认定为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的问题。根据松江人保局所作的 《工伤认定调查记录》 及几位证人的陈述,可以认定银都培训中心对于教练员的上班时间及用餐制度并没有规定; 事发当天,陆师傅驾驶教练车带学员在培训基地以外的道路上进行大路训练,中午去训练地附近饭店用午餐,准备下午继续带学员进行大路训练。陆师傅的职业系驾校教练,该职业具有特殊性,经常带学员在培训基地以外的道路上进行大路训练,其中午在附近饭店用午餐符合常理。

  原审法院遂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之规定,判决驳回银都培训中心的诉讼请求。判决后,银都培训中心不服,上诉于上海一中院,被判终审驳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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