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上海市政策性农业信贷担保资金管理办法》的解读材料

29.03.2019  13:50
关于印发《上海市政策性农业信贷担保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沪财发〔2019〕1号)    一、基本情况   为进一步健全本市农业信贷担保体系,解决农业发展的融资难、融资贵问题,根据国家有关要求,市财政局、市农委、市金融办共同研究,报经市政府同意后,制定出台了《关于完善本市政策性农业信贷担保体系财政支持政策意见》(沪府办规〔2018〕20号)。市级财政通过设立2亿元政策性农业信贷担保资金专门用于支持本市各类农业经营主体开展涉农担保,具体业务由上海中小微企业政策性融资担保基金管理中心运作管理。农业担保资金业务范围包括粮食生产、畜牧水产养殖、菜果茶等农林优势特色产业,农资、农机、农技等农业社会化服务,农田基础设施,以及与农业生产直接相关的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项目,家庭休闲农业、观光农业等农村新业态。服务对象聚焦家庭农场、种养大户、农民合作社、农业社会化服务组织、小微农业企业等农业适度规模经营主体。   为进一步明确申请农业信贷担保的经营主体资质条件、担保业务办理审核流程、代偿资金补充流程等具体操作细则,市财政局会同市农业农村委共同起草了《上海市政策性农业信贷担保资金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    二、主要内容   在“沪府办规〔2018〕20号”文件明确的相关政策基础上,《管理办法》重点对经营主体资质条件、担保业务办理流程等内容进一步细化。同时,根据工作和调研中发现的问题和基层提出的建议,对上一轮政策中的部分操作流程予以优化调整。   (一)明确经营主体资质条件。包括财务制度执行情况、经营管理情况、法人信用记录等。   (二)调整业务推荐流程。上一轮政策中,经营主体需取得区农委、区财政局共同审核推荐表后再向银行及担保中心申请担保贷款业务。在调研中发现,农业生产存在明显的季节性、时效性,由于区级部门审核环节多、流程长,影响了经营主体办理贷款效率,基层对于简化担保业务流程的呼声很高。经与市农业农村委、区级相关部门研究,新一轮的农业信贷担保业务可通过两种方式办理,简化相关流程:一是农业主管部门推荐方式,较原流程减少了财政部门审核环节,同时增加了市级农业主管部门的推荐权限;二是合作银行推荐方式,经营主体可不再通过政府部门推荐,直接通过银行审贷流程办理贷款。考虑到农业经营主体大多规模小、财务制度规范性较差、缺乏统一的信用评价,农业主管部门对于经营主体的实际经营情况较为了解,我们通过担保费优惠的方式,鼓励经营主体选择农业主管部门推荐方式办理业务。   (三)明确担保资金补足流程。担保资金承担的代偿损失和费用支出,在扣除各项收入和追偿所得后,市财政局将补充资金全额拨付至担保中心,其中应由区级财政承担的30%部分,通过办理市与区财力结算时,由区级上解市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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