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上海市政府采购供应商登记及诚信管理办法》的解读材料
为规范本市政府采购供应商管理,加强对供应商诚信管理,促进供应商依法诚信经营和公平竞争,根据政府采购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市政府采购信息管理平台运行实际情况,市财政局于2008年印发了《上海市政府采购供应商登记及诚信管理(暂行)办法》(沪财库〔2008〕50号)。2012年,市财政局对该暂行办法进行了修订,修订后印发了《上海市政府采购供应商登记诚信管理办法》(沪财库〔2012〕24号)。近日,市财政局对该办法又开展了相关修订工作,并广泛征求和吸纳了相关单位意见。
修订后的办法包括总则、供应商信息登记、供应商的权利与义务、供应商诚信档案及监督管理、附则五章,共二十条。
第一章总则部分对办法的依据和目的、本市政府采购供应商登记制度、供应商库和供应商诚信档案的建立等事项作出了规定。
第二章供应商信息登记部分,对应当进行信息登记的主体范围、有关信息登记的程序和要求等作出了规定。本市供应商信息登记全程已经实现电子化,供应商通过登录上海政府采购网即可完成登记的全部程序。
第三章列举规定了有关供应商的权利与义务。供应商参与政府采购活动,在公开透明、公平竞争、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下,依法享有平等参与、公平交易、询问、质疑和投诉等法律赋予的各项权利,同时应严格遵守政府采购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对获取的国家秘密和商业秘密保密,接受政府采购管理部门的监督检查,依法履行政府采购合同以及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义务。
第四章规定了有关供应商诚信档案及监督管理的内容,其中明确,供应商库中将建立供应商诚信档案,由各级财政部门记录供应商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诚信状况,同时列举了依法应当处罚的供应商违法法规行为,以及将将作为不良行为记录的若干种情形。根据国家和本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相关规定,财政部门对供应商作出的行政处罚和记录的其他信用信息还将纳入有关信用信息归集和查询平台。同时,本市政府采购活动中将进一步通过有关信用信息归集和查询平台查询和使用供应商的公共信用信息。
第五章附则部分对办法的解释部门、施行时间等作出了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