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转发《财政部关于2016年开展全国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监督检查工作的通知》的通知

31.05.2016  09:39

各区县财政局:

    现将 《财政部关于 2016年开展全国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监督检查工作的通知》(财库〔2016〕76 号) 转发给你们,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检查范围

    各区县财政局应针对政府采购代理机构(以下简称“代理机构”)在本单位政府采购监督管理范围内开展采购代理活动的执业情况进行深入检查(具体名单详见附件1)。

    本次检查主要针对代理机构2015年度代理的政府采购项目,每家代理机构抽取的项目原则上不少于5个。

    二、工作要求

    各区县财政局要高度重视本次检查工作,组织专门检查力量,按照监督检查工作计划(附件2),抓好落实。建立专人联络机制,将联络员名单于6月1日前报送至市财政局政府采购管理处。

    各区县财政局要严格按照财政部“纵向联动、统一标准、分级检查、依法处理”的原则,落实检查工作。在检查过程中,要对被质疑、 投诉项目、未在本市政府采购信息管理平台实施项目等予以重点关注。要严格履行检查程序,遵守检查纪律,依法处理违法违规问题,切实做到依法行政,公正廉洁。

    特此通知。


    联系人:市财政局政府采购管理处  骆正英      季  蕾

    联系电话:54679568*20053、20138


    附件:1.被检查单位名单;

          2.监督检查工作计划。


上海市财政局

2016年5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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